借錢收取高額利息,會不會觸犯重利罪?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利率是否構成重利罪中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與是否超過民法上所規定的16%週年利率上限,並非等號關係。重利罪的適用不僅僅依賴於利率的高低,還需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遭遇。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重利罪」所處罰的對象,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行為人,常見者例如從事不法地下錢莊高利貸的業者。
民法規定的年利率上限為16%,然而,也不代表所有年利率超過16%的借貸行為都會構成重利罪,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利罪時,會參考當地經濟情況做綜合考量,而且即便構成「顯不相當的重利」要件,也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才會構成重利罪。 假設在某個借貸行為中,雖然收取高額利息,但借款人是經過充分考慮並認為支付高額利息借款是可接受的,那麼即使利率超過16%,也未必會構成重利罪。
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法院則通常會以利息利率以及相關收取費用,實務上會以此年利率作為重利之參考依據考量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或民間特別的慣例約定作為判斷標準。由於高利貸經常以收取各種相關費用來規避過高的利息利率,刑法第344條第2項也規定不論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代書費只要是與借貸相關的費用,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利息。
雖然「急迫輕率無經驗」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法院認事用法,固有其解釋空間,然對於就如此離譜的超高利借貸,在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急迫輕率無經驗,基於與一般實務之認定,通常會認處於特別狀況下所為借貸。
簡單來講,如果不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之人,按照社會通念,怎麼可能會去借一個年息高達「5000%」的超級高利貸?單單就借這種離譜高利貸的行為,就足以認定被害人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了,何需又以各種旁證,被害人將認定知識、經驗、己見,借這種離譜高利貸是自己經過深思熟慮、執意而為。
重點主要涉及重利罪的定義與判定標準。所謂的重利罪是指以過高的利息借款,意圖從借款人身上獲取不當利益。法律對重利罪的利率標準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利率過高的判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考量。實務中,法官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利率是否過高,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心證。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實務上判斷標準不一致,多數看法是應審酌行為時,當地經濟與一般交易交易情況綜合考量。因此,賦予檢察官或法官較有彈性的判斷標準,有些地下錢莊利息真的高得誇張,如年利息60%,債權人因為「高利息」獲得超出預期該有的錢,便符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也都算。
利率判定標準:
利率高低的感受:不同人對利率的高低有不同的感受,這也影響法官的判定。例如,年息20%對某些人來說很高,但對於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的人來說,即使是30%也可以接受。
個案認定:實務中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個案認定。例如,有的判例認為年息36%並不算過高。
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借款時的情況:即便法官認為利息過高,還需要考慮借款時債權人是否利用了債務人的急迫性、無經驗或無其他借款途徑等特殊情況。如果不是這些情況,即使利息再高,只要雙方同意,也不會構成重利罪。
銀行的借貸行為與重利罪
銀行通常不會構成重利罪,原因有二:
法定利率:銀行的利率通常在法定的最高利率以下。
公開透明:銀行的借款條件公開透明,債務人是自願接受的。
三、利息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率,則默認年息為5%。雙方可以約定更高的利率,但超過20%的部分,債務人有權拒絕支付。若債務人已經支付超過20%的利息,則視為放棄拒絕權,債權人有權收取。利息的時效為五年,過期未索取的利息將無法再索取。但銀行通常會在五年內提起訴訟,獲得判決或支付命令,然後每五年申請一次強制執行,以延長時效。
某當事人欠銀行的錢,銀行提告並查封其房產,房產被拍賣後還清債務,剩餘部分存放於法院。多年後銀行再次提告,要求償還欠款,但實際上這些款項在第一次提告時已經包含在內。最終,通過與銀行的溝通,在法庭上達成和解,結果與第一次的判決一致,銀行支付裁判費。
重利罪的法律要件
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急迫:借款人必須處於急需資金的緊急情況下,例如家庭緊急醫療費用。輕率:借款人未能充分考慮借款的風險,草率決定借款。無經驗:借款人缺乏金融借貸經驗,未能正確評估借款條件。難以求助:借款人找不到其他借款途徑,只能接受高利貸。如果借款人有豐富的借貸經驗,主動接受高利貸,則可能不符合“急迫”、“無經驗”等要件。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顯不相當的重利:實際的利息、手續費等費用顯著超出合理水準。例如,年利率高達5000%通常被視為顯著不相當。實際取得:重利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實際取得這些高額利息。如果僅是約定但未實際支付或收取,則可能不構成重利罪。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何為“過高”的利率,因此法官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考慮當地經濟情況、借款人的實際狀況以及市場上的一般利率水準來判斷是否構成重利。
例外情況:對於極端的高利貸,例如年利率高達5000%,這種明顯的高利貸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重利罪。此時,法官可能不需要過多的旁證來證明借款人是否處於急迫或無經驗的狀況,因為如此離譜的利率本身就足以說明借款人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在處理重利罪案件時擁有一定的裁量權。法官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借款人是否有經驗、是否急迫、借款條件是否合理等來做出判斷。
其實約定利息高於法定利率但最後不成立重利罪的,是較少數;大部分情況下,只要高於法定利率,法院就很容易認為是重利。且一般民間借貸利率(年利率24至36%)本來就高於原來的法定年利率20%,最近法定利息年利率又再度下修為16%,一般民間借貸利率屬於過高的利率,而屬於重利。
重利罪的判定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利率的高低、借款時的情況等。銀行通常不會構成重利罪,因其利率在法定範圍內且借款條件公開透明。債務人需要了解法律規定,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民法既然有規範約定的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建議可以參考這樣的利率,比較不會觸法。
-債務-債務犯罪-重利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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