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利罪? 常借錢的人就不可能受到本罪的保護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刑法第344條中,重利罪的規定確實主要旨在保護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借款人。要構成重利罪,必須滿足以下兩個主要條件: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急迫:指借款人處於緊急的經濟狀況下,例如急需支付醫療費用等。這種情況下,借款人可能因急需資金而無暇比較貸款條件。輕率:借款人未經慎重思考或評估,就匆忙簽署貸款協議,導致接受不公平的貸款條件。無經驗:借款人缺乏貸款經驗或相關金融知識,對貸款的實際成本和風險缺乏瞭解。難以求助:借款人無法找到其他更有利的借款管道或選擇,只能接受高利貸款。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這一條件要求貸款人收取的利息、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費用顯著高於通常的市場水準。如果借款利率明顯高於正常市場利率,且這種高利率與借款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況密切相關,那麼這種情況更容易構成重利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重利罪,是指以提供貸款為由,向借款人收取過高的利息。在許多法律體系中,重利罪是為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和剝削性的貸款條件的侵害而設立。
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該罪保護者係財產法益。若從契約自由的觀點,倘借用人已知悉借貸資金必須付出重利,仍自由決定締結重利契約處分其財產法益,即便受有不利益,站在被害人自我負責的觀點,並無保護之必要。故該罪的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經濟上弱勢,即訂約當時並無實質契約自由,而訂定不公平契約之人。最高法院多次於判決中強調重利罪之成立,需以「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為要件,若不具備弱勢處境,否則,即便行為人以高利放款,亦難另負重利之罪責。
要構成重利罪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二是取得與原本相差太多的利息者。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前提是要債務人(借錢者)借錢的情況必須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且難以求助。
急迫:借錢者經濟上急需資金,比如家人重病急需金錢援助
輕率:借錢者沒有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無經驗:借錢者本身沒有借貸經驗,所以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難以求助:借錢者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重利罪:
實際利率:借款利率是否明顯超出當地市場的普遍水準。
借款人的情況:借款人是否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況。
契約條款的透明度:借款契約中是否明確說明所有費用和利息,以及借款人是否對這些條款有充分瞭解。
例外情況
即便借款利率非常高,是否構成重利罪還需考察借款人的具體情況。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借款人明知借款條件不公平但仍選擇借款,這可能會影響到是否認定為重利罪。法院會考慮借款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條件去選擇其他借款管道,如果借款人有其他選擇但依然選擇高利貸款,那麼構成重利罪的難度就會增加。
刑法第344條係規定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為其構成要件,雖然消費借貸是社會常見之交易型態,借用人借款之理由亦有多端,難一概論之,但向他人借款本就需要承擔利息,為避免因借款造成經濟上之負擔加重,理性之人無不審慎比較各個借款機構是否需提供擔保、要求債信、利息數額等情,以決定是否及向何人借款,在明知貸與人要求高額利息,仍願向其借款,實非事理之常,其中緣故或因已不符合其他借款機構要求之債信擔保條件(借無可借),或因急於用錢以度燃眉之急,或因無處可借,均與刑法第344條所指「急迫」、「難以求助」要件相符。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小老闆因款項收不到,又為支付員工薪水以及代墊廠商支出等,在銀行端已經借不出來,走投無路才會走向地下渠道借錢,這時當錢莊以顯不相當重利趁火打劫時,就可能成罪。
然而,近期有越來越多實務判決採取「經常性參與金融交易活動之人,自不能認定屬急迫、輕率、無經驗之人,避免對於金融交易市場造成不必要干擾,以符刑法謙抑性原則」之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1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288號)。近日基隆地法之判決亦採取相同見解,該案中被害人借款30萬元,數日後卻償還570萬元,法院判決卻以:「告訴人長期經營公司,對於票據的流通運用有相當認識,亦有向金融機構貸款之紀錄」,認定借款人有金融交易之經驗,據以推論借款人借款時「並非輕率」。此見解可能不當架空「輕率」情狀,另亦忽略被害人雖有實際借款的生活經驗,但不代表即有足夠的借貸知識及判斷力,恐有不當限縮重利罪適用之疑慮。
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規定主要是為保護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在契約自由上受限的借款人。通過設置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境條件,法律確保在不公平的借貸環境中,受害者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借款利率雖然高,但是否構成重利罪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債務-債務犯罪-重利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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