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之特留分扣減權或遺產分割請求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嗎?

22 Jan,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且該權利不是一身專屬權,才能代位行使。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需對債務人是否怠於行使權利以及該權利的性質進行詳細審查,確保代位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一制度設計在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既防止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應有的權利,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不會因為代位行使而剝奪債務人對其權利的最終控制權。實務中對於此問題尚無統一見解,有支持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案例,也有認為特留分扣減權應由繼承人自行決定的判決。無論哪種觀點,均需考量法律的明確性與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平衡。在未來的法律適用中,是否能通過修法或司法解釋對此問題予以明確規範,將直接影響特留分扣減權是否能成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範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預立遺囑時,應注意民法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之特留份受有侵害時,該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因此,遺囑人預立遺囑時,應行注意「特留分」之相關規定,妥善分配以避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扣減權標的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實務上包括「指定應繼分」、「死因贈與」亦在扣減權行使之標的範圍中),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不能完全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不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民法保障繼承人可以享有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此為所謂的「特留分」。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其他繼承人按特留分比例給予補償。

 

遺產分割請求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自身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財產權,這點從民法第242條規定即可得知。民法第1164條進一步規定,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則不在此限。繼承人的分割遺產請求權是基於繼承事實的發生而產生,在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的情況下,該權利自然發生,且屬於財產權的一種。由於分割遺產請求權並非繼承人一身專屬的權利,因此並不排除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

 

債權人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對請求對象的實體法上權利,屬於法律規定的訴訟擔當,而被代位的債務人仍然是該權利義務關係的歸屬主體。這種法定訴訟擔當的特性,意味著債權人雖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但其行使結果仍將直接影響到被代位的債務人。換言之,債務人依然是權利的真正擁有者,只是權利的行使過程由債權人代為操作。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權,此觀民法第242條規定自明。民法第1164條明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項繼承人之分割遺產請求權,係在繼承之事實發生以後,由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時當然發生,仍屬於財產權之一種,復非繼承人之一身專屬權,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權利。惟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行使其對該請求對象之實體法上權利,屬法定之訴訟擔當,被代位之債務人仍為權利義務關係之歸屬主體。]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23號民事判決)

 

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分割遺產請求權屬於法定的訴訟擔當性質,而非債權人直接取得該權利的歸屬。在這樣的制度框架下,債權人行使權利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怠於行使而損害其債權利益。同時,這種代位行使方式避免權利歸屬主體的混淆,既保障債務人對其權利的所有權,又賦予債權人適當的法律工具來保全債權。

 

特留分

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其他繼承人按特留分比例給予補償。針對消極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情況,債權人是否能代位行使一直存在爭議。根據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範圍涉及特留分扣減權是否屬於一身專屬權的認定。特留分扣減權是繼承人因其特留分受到侵害時依法享有的一項財產權,這項權利是否可以被視為財產權而非專屬於繼承人個人的權利,直接影響債權人能否代位行使。主張可代位的觀點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的本質是財產權,與繼承人個人意志或身份無關,應當可以被債權人代位行使。此說支持債權人代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以保障其債權,特別是在債務人故意不行使權利,導致財產未能回歸自己名下而影響債權清償時。

 

主張不可代位的觀點認為,特留分扣減權具有高度個人化的特性,屬於一身專屬權。繼承人是否行使該權利涉及個人對家庭情感與遺產分配的選擇,外部債權人不應干涉或代位行使。此說認為,強制債權人代位行使可能引發更大糾紛,違背繼承人自主決定的權利保障。依雲林地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權...」之見解,債權人無法提起代位訴訟

 

-債務-債權保全-債權人代位權-特留分扣減權-遺產分割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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