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該怎麼寫,較能保障債權人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訂立借據是保障借貸雙方權益、特別是債權人追償權利的關鍵步驟,借據內容務必齊全、明確,且應注意交付事實、雙方親簽、加按指印、註明還款條件、留下完整資料,並且適當增訂訴訟與管轄條款。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降低未來訴訟風險,避免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追回借款,讓每一筆金錢往來,都能獲得最堅實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款時如何書寫借據,對於將來是否能順利追償借款金額至關重要,因為如果發生債務人不還款的情況,債權人要走法院程序,例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債務,或者申請支付命令,就必須提出足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可惜實務上,常見民眾因為過度信任對方,或擔心要求簽借據會破壞彼此感情,因此未留下任何借貸相關資料,包括借據、本票、支票或轉帳紀錄等,甚至連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的聊天紀錄也因手機遺失或更換而全部消失,導致在法院上完全無法舉證,權益難以保障。金錢往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必須留下完整的書面證據,而最常見且實用的書面證明,就是訂立「借據」。但要使借據發揮最大法律效力,內容必須具備幾個關鍵要素,才能真正做到預防將來爭議發生時的舉證困難。
首先,借據上必須清楚載明債務人(即借款人)與債權人(即貸與人、出借人)雙方的真實姓名,並加註雙方的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務求完整詳細。因為若僅記載暱稱或小名,或者僅留聯絡電話或住址不詳,將來若需強制執行,例如扣押、查封財產時,法院根本無從核對身份資訊,容易導致執行失敗。因此,借據必須完整記載雙方真實身份資料,以確保債權人將來能順利找到債務人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
其次,借款金額必須明確記載,不僅要寫阿拉伯數字,例如新台幣「50,000元」,也應搭配中文大寫金額,以避免遭篡改,例:「新台幣伍萬元整」。更重要的是,借據中應特別加註「上述金額已由債權人於○年○月○日以現金(或匯款、轉帳)方式交付借款人收訖無誤」等字樣,確保已完成交付事實。因為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屬要物契約,必須有標的物交付,契約始告成立。若未明記交付事實,將來若借款人主張根本未受領金錢,債權人將陷入不利舉證地位。
第三,應在借據中明定還款期限與還款方式。例如,「借款人應於○年○月○日前一次清償全部本息」或「借款人得於○年○月起分12期,每月○日前償還本金○○元及利息○元」。若有同意借款人分期清償,則應增列「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就全部餘款請求清償」之條款,也就是加速條款,保障債權人不必每一期分別提起訴訟,可以一次請求全部未清金額。
第四,借據應由債務人及債權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並明確註明立據日期。為強化證明力,若雙方僅以簽名方式簽立(民法第3條),建議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在簽名前加按指印,特別是紅色印泥指印,以防日後債務人主張否認簽名。除非借據同時附有經印鑑證明,否則按指印仍是最直接且普遍認可的身分確認方式。
此外,在借據中也可以加註兩項重要條款:一為訴訟費用條款,例如「如因本借據所生債務發生訴訟時,債務人應負擔一切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另一為管轄法院條款,例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透過這兩條規定,萬一未來真的發生訴訟,債權人可減少訴訟地選擇的不便,並可請求債務人負擔必要的訴訟支出與律師費,避免自身蒙受更多損失。
最後,如果借款金額較大,或雙方信任關係尚不足,貸與人亦可要求對方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佐證文件作為備查,並在影本上加註「僅供借據佐證使用」字樣,避免被挪作他用。若涉及金額特別龐大或雙方不熟識,更可考慮要求由公證人製作借貸公證書,屆時若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可直接憑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另行經歷冗長訴訟程序。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3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4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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