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一定要寫借據嗎?借據要怎麼寫?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錢給家人朋友時,訂立正式且詳盡的書面借據,無論對誰都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借據不僅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也是避免將來雙方因記憶模糊、立場不同而產生爭執的最佳手段。在親情與友情之外,建立正確的金錢往來紀律,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負責的態度。借款有書面、程序有證據,方能避免一場好心卻變惡夢的憾事。借錢雖然是基於善意,但也應該善盡保護自身權益的義務。即使一時忘記約定還款日期或未簽借據,只要懂得如何蒐集和保全證據,仍然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債權。未來若遇到借貸情形,應記得訂立清楚的書面契約或至少留存轉帳、對話紀錄,必要時透過合理的催告程序促使對方還款,並於必要時透過訴訟或支付命令等法律途徑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在善意出借資金後,避免因證據不足而蒙受財務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錢時是否一定要寫借據?如果需要,又該怎麼寫?這是一個非常實際的重要問題。人生中難免遇到親友週轉不靈,若自己經濟許可,許多人都會伸出援手,但現實是殘酷的,當自己日後需要用錢時,當初借出去的款項若沒有留下書面證據,對方反悔不認,追回借款往往困難重重。如果有簽借據,就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若未簽借據,則可能面臨無法舉證的困境。
 
從法律角度來說,借據或借貸契約的完整名稱是「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雙方有成立借貸關係的合意,二是實際完成金錢交付或移轉。因此,即使未簽紙本借據,只要雙方有合意且已交付金錢,借貸契約關係仍然成立。但若無書面證明,僅有口頭約定,未來若進入訴訟程序,就會因為無法舉證而難以保障自身權益。因此,最理想的作法仍是簽立書面借據,並讓借款人親筆簽名。
 
「雙方都有成立借貸的意思」(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雙方合意」)。
「有金錢的交付或移轉」。
 
只要符合上面兩個要件,不管有沒有簽書面的契約(借據),借貸契約關係都是成立的,也就是說,沒有簽紙本借據也沒關係。然而,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只有口頭上承諾的話,雖然還是有成立借貸契約關係,但是空口無憑,上法庭你也很難讓法官相信別人真的欠你錢。所以最理想的情況,當然還是簽下一個書面的借據,並且讓對方在上面簽名,就能夠一紙抵萬言。
 
借據要怎麼寫呢?
那麼借據該怎麼寫呢?記得五字真言:人事時地物。所謂「人」,即借款人與貸與人雙方須於借據上清楚寫下真實姓名,並附上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若能留存身分證影本則更為妥當,這些資訊在未來可能需要提供給法院;「事」是指需在明顯處標註「借據」或清楚描述為借款的性質,避免他日產生爭議;「時」則是指明確記載交付金錢之日期與應還款日期;「地」則建議記錄借款與還款的地點,並預先約定若發生爭議,以何地法院為管轄法院;「物」即借款金額須寫清楚,可同時以國字及數字書寫,並記錄金錢交付方式,如現金、匯款或支票,若現場交付,應載明「已收訖無誤」。只要以上要件齊備,即為一份合格且有效的借據。
 
除基本內容,若想進一步保障權利,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盡量以銀行轉帳方式交付借款,並保留匯款紀錄,以佐證金錢交付事實;第二,約定利息條款,但需注意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第三,可約定違約金或遲延利息,規定若借款人未依約還款,需加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遲延利息;第四,可以要求借款人另簽支票或本票作為擔保;第五,可要求設定擔保物或指定保證人,增加將來清償的保障;第六,若要進一步提高強制執行效率,可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並經公證人公證。(民法第250條、公證法第13條)
 
此外,有些常見問題也需特別注意。如果對方要求不要使用「借據」這個名稱,而改用「預支證明」、「投資協議」或「合作契約」等其他名稱,應堅決拒絕,因為這會導致法律性質不同,增加將來追討困難。如果在借據上有重複或錯誤記載金額的情況,原則上同時有國字與數字時,以國字為準;若有多個金額記載,則以最低金額認定。此外,若忘約定還款日期,也可依民法第478條,於催告時訂定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若屆期未還,即可視為到期並請求返還。催告最好採用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以利未來訴訟時證明對方確有收到。
 
若因人情或情面因素,家人朋友拒絕簽借據,也不是完全無法主張權利,只要能留存足夠證據,如通訊紀錄、轉帳紀錄、對方承認借款的訊息等,仍可在訴訟中作為借貸關係成立的佐證。如果借款時忘記約定還款日期該怎麼辦?
 
民法第478條的規定,只要貸與人訂立一個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催告對方返還借款,而對方在這個期限屆滿後仍未返還,就可以視為借款已經到期,進而依法請求返還。催告的方式,雖然法律本身沒有明文限定一定要用什麼方法,但在訴訟實務上必須要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有收到催告通知,這樣的催告才能算是合法且有效。因此通常建議採用「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進行催告,這種方式不僅留有郵局寄送證明,也能記錄寄送內容及時間,未來如果真的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普遍認可這種催告方式作為有效證據。
 
那麼如果當初連借據都沒寫,又或者因為對方是親人、朋友,礙於情面覺得不好意思開口要求簽署借據該怎麼辦?事實上,即使沒有借據,只要能夠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雙方有成立借貸合意,也就是有互相同意借貸的意思表示(例如雙方在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簡訊、Email等),以及證明已經有金錢交付或移轉的事實(例如匯款紀錄、對方承認收到錢的訊息紀錄等),那麼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舉證責任雖然會比有正式借據來得重,但只要證據資料充足,仍有很大的機會勝訴,成功拿回自己的錢。
 
如果借款已到期但對方遲遲不還款,可以怎麼做呢?這時可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最直接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者也可以考慮申請「支付命令」,這是比較快速的程序,適合證據明確、無爭議的金錢債務案件。支付命令的申請手續相對簡單,費用也比一般訴訟低,若對方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不過,若對方提出異議,案件就會轉入一般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若手邊的證據並不充足,也還是可以先憑現有證據提起民事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但必須有心理準備,一旦對方提出爭執,且法院認為你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間存在借貸合意或金錢交付事實時,最終可能會敗訴,屆時這筆錢就難以追回。因此,出借金錢時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完全仰賴口頭約定或信任關係,必要時還是應該留下足夠的書面或其他可供佐證的資料,以免將來權益受損。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250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4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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