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置協商的必備文件如何取得?未提出銀行要求文件而無法協商,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2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前置協商之申請文件包含身分證影本、協商申請書、財產與收支狀況說明、聯徵報告、稅務資料、薪資證明、勞保明細、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證明等,表格可自行下載或向最大債權銀行索取,應詳實填寫並以掛號或存證信函方式送達,保存寄件證明與回執,確保程序合法。協商乃銀行控制之行政程序,債務人配合作業流程有助於提升成功機率,但如遭遇銀行不當拒絕或拖延,則須以具體書面證明主張協商未成立,方得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善用法律機制與保存證據,是債務人維護自身權益、邁向債務重整的重要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申請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的必要程序,債務人如對金融機構有負債,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前置協商之請求,並備齊相關文件。此程序雖非法院審理,但其完整性與資料正確性攸關協商是否啟動與成功,因此債務人必須了解申請所需的資料來源、取得方式及送達方式,才能確保協商權利不被剝奪。
 
首先,申請前置協商的必備文件主要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申請表格與說明書,包括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這些表格可至銀行公會網站下載,也可洽詢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應由債務人自行詳實填寫。債權人清冊部分應分為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兩類,其中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應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一個月內之信用報告,作為協商依據,而未揭露於聯徵中心者則須由債務人自行列明於其他債權人清冊中。
 
第二類為財稅與財產證明,包括最近兩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的財產資料清單,可向當地國稅局臨櫃或線上申請。此部分資料可供金融機構瞭解債務人資產現況與過去收入變動,有助於擬定還款方案。
 
第三類為收入與工作證明,包括近三個月薪資證明(可為薪資單或薪轉帳戶存摺影本)、勞保保險投保明細表(可向勞保局申請),以作為債務人目前可支配所得評估之基礎。若債務人非勞保被保險人,例如自由業或家庭主婦,則可附上其他有力之收入證明。
 
若債務人名下金融債務已轉讓予資產管理公司,亦應向原金融機構申請並提供相關債權移轉證明,以利金融機構整合債權與計算總債務額。
 
這些資料準備完畢後,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並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格式,確保申請事證與寄達過程具備法律憑據。
 
尤其當銀行以未收到完整資料或格式錯誤為由拒絕啟動協商時,若債務人能提出已依指示送件且取得回執的存證信函,即可於日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作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應注意的是,雖然法律對於協商資料之內容有基本規範,但具體格式與填寫細節多由銀行依內部作業流程要求,屬銀行端之內部規範而非法律強制,因此若銀行要求使用特定版本表單、附加特定證明文件,債務人仍應配合填寫以免延誤程序。
 
此點特別重要,因為若債務人堅持自製格式、未依銀行指定版本填寫,銀行可能主張程序瑕疵而拒絕受理協商,債務人如未能補正而遭認定協商未成立,將喪失更生或清算聲請之合法程序基礎。
 
然而,倘若銀行根本拒絕提供表格或任意延遲處理時間,債務人即應以存證信函具體要求銀行啟動協商,並列明所有已備妥之文件內容、寄件日期與附件清單,如銀行於法定期限內未予處理,則可向法院主張協商未成立,進而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申請協商後,若債權人於30日內不開始協商,或協商展延至90日仍未完成,即視為協商不成立,得憑相關事證提出法院聲請。因此,使用具法律效力之存證信函,並保存收據與副本,不僅可證明債務人已依法啟動協商程序,也能保障其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正當性。
 
實務上常見債務人因未準備完整文件,或未依銀行規定填寫格式而被駁回協商,若債務人未能提出具體證明銀行違反協商義務,法院將不易認定協商未成立,進而拒絕更生清算聲請。因此,債務人除了配合法定程序,更應了解協商程序為銀行主導機制,應以合作與保存證據為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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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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