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債務就不用還錢了?

22 Jan, 2025

問題摘要:

免除債務是民法賦予債主的自由處分權,其效果在法律上具有即時性和不可撤銷性。對於債務人而言,這是一項重大利好,但也需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防因舉證不足而喪失法律保護。對債主而言,則需審慎做出免除決定,避免事後因後悔或誤解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要你不用還錢,有可能嗎?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個道理大家都懂,但在很多情況, 債主可能基於種種原因,直接表示:「你不用還錢了!」這句話讓債務人放上了身上的枷鎖,從此海闊天空。民事法上的意義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讓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例如A欠B新臺幣10萬元,B對A說10萬元不用還了、免除A的債務,而讓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例如甲對其乙表示:「免除你欠的十萬元租金」。免除係單獨行為,並具處分行為的性質。債權人所以要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通常有其原因行為(如贈與),原因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免除的效力原則上不因此而受影響(無因性),債權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債務人回復其債權。

 

現實生活中,有些情況確實會因債主表示「免除債務」,導致債務人「不用還錢」的法律效果。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且具備即時效力,以下詳細說明相關法律規範及可能的實務問題。

 

一、免除債務的法律規定與效果

依據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白話來說,只要債主清楚表達「不用還錢」的意思,法律上便立即產生消滅債務的效果。這種效果不需要附加任何其他條件或理由,只要債主做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債務關係即告消滅,且無需經過特定形式或程序。換句話說,一句「不用還了」就能在法律層面使債務人免於償還義務。

 

二、消滅的債務不會「復活」

根據相關實務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81號民事判決,債務一旦經合法免除,就不會因債主事後反悔而重新恢復效力。債主在免除債務後,如果突然改變主意並要求債務人返還該筆錢款,法律上不會支持這種主張。當然,若雙方在免除債務後再度協議,形成新的債務關係,則法律會將其視為一個全新的約定。

 

三、舉證責任的實務挑戰

儘管法律規定免除債務即刻生效,但在訴訟中,往往會面臨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若主張債主曾表示免除債務,則必須自行舉證。若債務人無法提出相關證據,法院可能認為該免除行為並未發生,進而判決債務人敗訴。因此,舉證責任成為債務人面臨的最大挑戰。

 

四、可行的舉證方式

為了證明債主曾經表示免除債務,債務人需要保存相關證據,以下是幾種可行的舉證方式:

 

錄音或錄影檔案:記錄雙方對話,尤其是債主明確表示「不用還錢」的內容。

在場見證人:若有第三人在場見證債主的免除表示,可請該證人於法庭上作證。

書面文件:如雙方簽訂免除債務承諾書、協議書,或以電子郵件、訊息紀錄等形式呈現債主的意思表示,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五、免除債務對債務人的意義與注意事項

免除債務對債務人來說是一種法律上的「大赦」,能夠使其擺脫償還義務,避免經濟壓力。然而,債務人在遇到此情況時,應特別注意保存上述證據,以備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即使債主當下明確表示免除債務,若欠缺足夠的證據支持,仍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獲得法院認可,最終導致債務關係被視為未消滅。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債務必須基於債主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應涉及脅迫、詐欺等不法情形。若債主是在不自願或被欺騙的情況下做出免除意思表示,該行為可能無效,債務仍具法律效力。此外,若債主與債務人對免除條件或範圍存在爭議,則需進一步透過協商或法律途徑釐清。

 

六; 稅務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如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債務-債之消滅-免除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34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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