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債非債」是嗎?什麼是自然債務?

22 Jan,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的本質在於債權人可依法律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無論是作為或不作為。而「自然債務」則因其無法強制執行的特性,更多依賴道德或當事人的自願實現。在涉及賭債等法律不承認的債務時,當事人需三思而行,以免法律救濟無門,甚至陷入違法的暴力討債困境。雖然賭債在法律上無效,但其帶來的社會風險與道德困境不容忽視。對於賭債人來說,雖可逃避法律上的還款責任,但賭場可能採用其他非法手段討債,這可能帶來更嚴重的後果。因此,參與賭博前應慎思其潛在風險,避免落入債務糾紛甚至危及自身安全。總之,賭債雖非法律保護的有效債務,但其社會與道德影響不容忽視,需以審慎態度對待,避免因一時興致招致長久的困擾與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十賭九輸,但是賭債在法律上到底要怎麼還?可以不還嗎?要怎麼主張呢?不還如果被恐嚇怎麼辦?

 

所謂「債務」,根據民法第199條的規定,是指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有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這種給付不僅限於具有財產價值的內容,「不作為」也可以是給付的一種形式。債之關係的產生,可能來自多種原因,例如訂立契約(如買賣、借貸、租賃、承攬、委任或旅遊契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原因。這些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分別成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自然債務,是指不必擔負清償責任的債務而言。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清償完畢,就不許請求返還。例如罹於時效的債務,或者賭博債務(賭債),都是自然債務。俗話說,欠債還錢。所謂自然債務,這是一筆可以不還的欠債;一旦還,就不能反悔討回。因此,賭債本來可以不還;假如還,便不能討回來。

 

民法中並沒有任何明確指出「賭債非債」的條文規定,反而明確條列出各種債權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

 

而賭債之所以非債,是因為「賭」,即「賭博」。

 

在現行法律與一般民情中,賭博是一種惡習,不只屬於犯罪,還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相違背。而針對這種傷風敗俗的行為,民法設立一些規定,讓其在法律上的效力歸於「無效」。

 

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債務的核心在於給付和履行。若債務人無法履行清償義務,則債權人的權利就成為空中樓閣,僅存於表面,而無實際意義。因此,能否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債權,成為判斷債務的重要標準。一般而言,可經法院命令履行並可執行的內容屬於「債務」,而無法以強制力實現、僅具道德壓力的內容則被稱為「自然債務」(或不完全債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自然債務的典型例子是賭債。賭博行為依刑法第266條、268條為犯罪行為,具有射倖性與不確定性,因此因賭博產生的債權無法向法院請求清償。例如,賭徒P因賭博輸給莊家500萬元,此500萬元的賭債屬自然債務,莊家無法依法起訴請求給付。然而,若P因無法接受失敗而向R借款1000萬元作為翻本的賭本,並簽下借據或本票,則該借貸關係屬法律承認的有效債務,R可以據此向法院請求P返還借款。

 

問題的核心在於賭債中的「賭」字。賭即賭博的簡稱,其定義為透過事前未知的偶然事實,來決定財物的輸贏。若僅是為娛樂而賭吃、賭玩,因未涉及財物便不構成賭博。然而,沉迷於賭博可能導致人好逸惡勞,甚至傾家蕩產,若賭博行為普及,更可能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嚴重衝擊。因此,刑法第二十一章專門針對賭博罪訂立處罰規範,而不符合刑法賭博犯罪構成要件的賭博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仍可能被視為妨害善良風俗而遭罰鍰處分。

 

賭債是指參與賭博過程中因輸掉財物而產生的債務。由於賭博行為通常涉及賭徒與賭徒之間,或賭徒與莊家(組頭)之間的約定,其產生的債權與債務雖屬法律上的「債」,但因其成立基礎為賭博行為,該行為違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換言之,賭債的法律效力並未受到保護,無法透過民事訴訟或法院判決來實現。

 

在實務中,若欠賭債者自願依約定履行還款,那麼不會產生任何法律爭議。然而,若債務人拒不履行,賭債債權人即使持有充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還款,亦會失望而歸。法院通常認為,基於賭博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因妨害善良風俗而無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對賭債債權人而言,這意味著所有訴訟成本都可能化為無用,因為賭債在法律上根本無法被強制實現。

 

賭債的性質屬於自然債務,這類債務的特點是無法依賴公權力實現,僅在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情況下發生效力。然而,應注意,自然債務的範疇僅限於因賭博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如果某人為賭博向他人借錢,該借貸行為本身並非賭債,而屬於一般的金錢借貸關係。這類借貸在法律上有效,債權人可依法追討,例如持借據或其他合法憑證向法院起訴請求償還,債務人無法以賭博為由拒絕還款。

 

舉例說明,P因參與賭博而輸掉500萬元,該500萬元即屬於賭債,莊家無法以法律手段強制要求P償還。然而,若P為翻本向R借款1000萬元,並簽訂合法借據,此1000萬元的借款屬一般借貸,R可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P不得以該借款用途為賭博為由抗辯。

 

由上述分析可知,賭債因其違背善良風俗的本質,無法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因此成為一種自然債務。這類債務的履行僅依賴於債務人的自願,而不具有強制性。然而,為賭博目的而進行的合法借貸行為則不受影響,債務人仍須依法履行還款義務。

 

除賭債外,自然債務的其他例子包括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的債務、婚姻居間報酬(如媒人紅包)以及已過消滅時效的債務。自然債務的特點是其債權並非完全無效,而是債務人享有抗辯權。例如,若債務人自願履行清償,自然債務的債權人可合法受領該給付,且不構成不當得利。反之,若債務人主張抗辯權拒絕履行,法院將據此判決債權人敗訴。

 

因此,自然債務的履行完全取決於債務人的主動意願。例如,一名賭徒輸光家財後若選擇一走之,莊家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清償,但若賭徒日後翻身,主動歸還部分賭債,莊家仍可合法接受該款項。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賭債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但賭場可能使用非法手段追討債務,導致債務人陷入更大的風險。

 

-債務-自然債務-

 

(相關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99條=刑法第266條=刑法2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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