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假抵押權責任是什麼?房子設定抵押權就可以逃掉債務嗎?

12 Aug, 2024

問題摘要:

根據《民法》第244條,如果債務人進行的無償行為(如贈與)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行為。對於有償行為(如出售或設定抵押權),如果債務人和受益人明知這一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且受益人在獲益時也知道這一情況,債權人同樣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依據《民法》第87條,如果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進行虛偽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如果抵押權設立是基於欺詐或惡意規避債權人權益的意圖,該抵押權可以被宣告無效。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任何可能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一旦發現債務人設立虛假的抵押權或進行其他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追回欠款。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假抵押權的定義

假抵押權 是指當事人之間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且沒有設置抵押權的真實意圖,而僅僅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如妨礙不動產交易或規避債權人)而虛構設立的抵押權。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人(也就是借錢給別人的人)可以拿回借款的一種方式。透過債務人(也就是跟別人借錢的人)拿自己或別人的房地產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抵押權,以利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讓債權人可以拍賣抵押物拿回借出去的錢。

 

實務上,有人會說為了躲債,乃將自己的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這樣子債權人就算想要拍賣自己的土地,因為其上面有抵押權,債權人可能擔心拿不到錢就不會聲請強制執行了,但真的是這樣子嗎?

 

所謂抵押權,就是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因此,若為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還債時,可以有所保障,會有所謂「物保」,也就是拿不動產設定給債權人,一旦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可以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這是正確的觀念,但是設定假的抵押權,則可能被真正的債權人給撤銷掉或是主張無效,進而將該抵押權除去。

 

房子設定抵押權就可以逃掉債務嗎? 

實際上,所有權人有權任意處分或轉讓自己的財產,但是若此行為有侵害到債權人的權利,則法律規定債權人得撤銷該處分或轉讓行為;其次,若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通謀作假的契約或假的抵押權設定,明明沒有欠錢卻弄個假的抵押權,債權人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把假的抵押權給除去掉。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其次,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還有民法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故意在不動產設定「假抵押權」,會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什麼是假抵押權? 若當事人之間沒有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縣係之、沒有設定抵押權的真意,而只是欲透過抵押權的設定達成特定目的時(例如設定假抵押權妨礙不動產的交易),就是假抵押權。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虛假內容的存在:

所登記的資訊與事實不符。

 

公文書的真實性受到損害:

公文書(如土地登記簿)由於虛假資訊的登記,其真實性和公信力受到損害。

 

對他人或公眾的損害:

這一行為可能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如阻礙合法債權的實現或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

 

如果個人或企業在知道沒有相應債務關係存在的情況下,仍然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使公務員在公文書上登記不實的資訊,這種行為構成了使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的犯罪。

這種犯罪的成立基於幾個要素:虛偽的意圖(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真實存在)、公文書登記的行為(土地或建築物登記簿的不實登記)、以及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的潛在損害。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虛偽不實的抵押權,做不知情的地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將假抵押權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將損害土地管理登記的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普通抵押權須遵守「從屬性原則」,必須在設定時已存在擔保債權,若無擔保債權存在,則抵押權為無效,若故意虛偽設定抵押權,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則不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設定時不須有擔保債權的存在,只要雙方對於將來可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即可。那如果當事人另有外目而虛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還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殊性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設立時不要求已有實際的債權存在,只要是基於雙方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預期。然而,如果當事人虛構這一關係,即使形式上合法,也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使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果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是為了達成其他目的(如阻礙他人對不動產的交易),依然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倘係另有目的,其在實質上顯無締約之真意,核屬虛偽行為,其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屬該當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此有司法院74年廳刑一字第893號解釋在案。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於設定之時雖固不以受擔保之債權即已存在為必要,惟仍需有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作為擔保標的,若明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不存在,且無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真意,而仍提出申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所執掌之土地登記簿及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等公文書上,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仍應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犯行。」

 

總之,作假的法律行為,很容易就會被發現,做人還是老老實實一點吧!錢再賺就有,人格失去了就很難再挽回了!

 

(相關法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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