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能否優先於政府稅捐得到清償?

12 Aug, 2024

問題摘要:

抵押權是在借款人(債務人)以其不動產作為擔保的情況下設立的,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能夠優先從拍賣該不動產的價款中獲得清償。依照民法第860條,抵押權允許債權人不轉移對不動產的佔有權,但在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以實現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式中,拍賣所得款項的分配遵循法律規定的優先次序。強制執行法第38條,優先受償權的分配應依法律規定的次序進行,未有明文規定的,依優先權的性質確定分配次序。一般情況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定情況下,某些公法上金錢債權(如稅捐)也可能享有優先權。根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的徵收通常優先於普通債權。然而,對於土地增值稅,其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當不動產被拍賣時,執行法院需要根據拍定價格或債權人承受價格計算並扣繳土地增值稅。稅捐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執行程式中具有極高的優先權,確保國家稅收的優先清償。執行法院在處理抵押權實現的過程中,需要對債權人提交的相關檔進行形式審查,確保有合法的債權存在。特別是在涉及優先權分配時,法院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各債權人提供的證據來進行分配,確保程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稅捐機關可以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在普通情況下,稅捐並不優先於已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土地增值稅作為一種特殊的稅種,它的優先權甚至可以超越抵押權擔保的債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於債權人而言,瞭解稅捐在分配中的優先權非常重要,這不僅影響其在執行程式中的受償順序,還可能影響其在貸款過程中設定抵押權時的風險評估。

對於借款人來說,也應注意稅捐的優先性,特別是在涉及不動產交易或貸款時,合理安排稅務和貸款事宜,避免在執行過程中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抵押權的設定和實施-抵押權的基本作用

 

抵押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擔保方式,允許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合約義務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迅速有效地實現其債權。這種擔保措施主要涉及不動產,並且在貸款、購房或其他商業交易中極為常見。根據《民法》第860條的規定,抵押權的設立無需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從而在不干擾债务人使用該不動產的前提下提供債權保障。

 

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追回欠款。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稅捐的公法上金錢債權

 

稅捐的性質:稅捐是國家依法對義務人(納稅人)所享有的公法上金錢債權。稅捐債權是基於法律規定,由國家對個人或企業徵收的各種稅款和費用。

 

強制執行中的優先順序和稅捐的特殊地位

 

普通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土地增值稅則優先於所有債權,包括抵押權。這種規定確保了國家稅收的優先回收,特別是對土地增值的部分。在財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優先受償權的劃分至關重要。《稅捐稽徵法》和《強制執行法》中的相關條款明確了不同類型債權的優先次序,其中特別提到:

 

土地增值稅在執行過程中具有最高的優先級,即使高於抵押權。這是因為土地增值稅徵收是基於土地價值增長的部分,這部分價值增長被視為應由社會共同分享的益處。

一般的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在抵押權設定的情況下,它們通常不會優先於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除非另有具體法律規定。

 

參與分配的優先次序:

當有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時,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其他債權人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這一規定幫助確保了執行過程中各債權人的權益相對公平地得到保護。

在優先權存在且執行所得金額不足以清償所有優先債權時,應依法或根據優先權的性質決定分配順序。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8條)。優先受償權間之分配次序,應依法律規定定之。法律未規定者,則依優先受償權之性質定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第2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份,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捐為國家依法對義務人享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主管機關應檢具債權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並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項期間之限制。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可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清償。

 

債權人為了進行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向債務人求償。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服務費、執行通知費、評估費等。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確認這些費用的金額,並在強制執行的財產中優先獲得清償。

 

抵押權與稅捐的衝突:

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1項、第38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如有多個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存在且執行所得價金不足清償各優先受償的債權時,分配價金的順序應依法律規定,若未規定則依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定之,例如債權人依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係最優先受清償、稅捐的徵收應先於普通債權、有抵押權債權應先於普通債權、海事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先於普通債權等。

 

稽查與假抵押權:

納稅義務人可能設立虛假的抵押權以逃避稅款的情形,顯示了稅務機關在實務操作中需要對抵押權的成立背景和真實性進行深入調查。在發現抵押權可能為虛構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爭取取消這些抵押權,以確保稅款的優先回收。

 

其依法聲明參與分配者,應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清償。但土地增值稅須按土地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核課,應由執行法院依職務扣繳(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並非參與分配。是故,一般稅捐之徵收得優先於普通債權,但無法優先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至於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則可優先於一切債權,並可有條件地優先於抵押擔保之債權。

 

納稅義務人會利用「抵押權優先租稅債權」,於滯欠稅款時,為了逃避被追稅,而將不動產設定給親戚,形成假的抵押權,稽徵機關深入調查抵押權設定內容時,未見抵押權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且該納稅義務人也無法提示出文件證明該抵押權為真,此時稽徵機關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俟勝訴後,再盡速就納稅義務人之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

 

對於債權人來說,了解稅捐的優先性以及它如何影響債權的清償非常重要,特別是在涉及大額貸款或融資結構複雜的商業交易時。對於借款人,合理安排稅務和貸款事宜可以避免在不動產被執行時出現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1條=強制執行法第29條=強制執行法第31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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