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
問題摘要:
在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後,所獲得的拍賣所得將依照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分配給各個債權人。這個過程中,法院會製作「分配表」,詳細列出每個債權人應得的金額。然而,若有債權人提出虛假或未經證明的債權,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分配額度。這時,受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以尋求公平的金額分配。分配表異議之訴是一種對分配表中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的訴訟。強制執行法第41條,這類訴訟屬於形成之訴,主要涉及對分配表中債權的質疑。原告的目的是質疑分配表中的某些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並要求法院對分配表進行修正。在分配表異議之訴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如下:原告提出異議,質疑分配表中某些債權的真實性。原告需證明其異議的合理性,即質疑的債權存在不實或未經證明。被告即債權人,面對原告的質疑,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提出的債權是真實有效的。具體而言。
律師回答:
分配表異議之訴是什麼?
當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拍賣而有所得時,法院接著要把拍賣所得的錢分配給債權人,而債權人可能不止一位,法院須把金額依順序、比例分配給各個債權人,須製作分配表,分配表的內容就是價金分配的結果。
不過有些債權人會浮報債權,例如提出一些不知真假的本票,或是只陳明抵押權金額但未證明實際金流等等,會導致後順位的債權人分配不到錢、或分配的金額減少,就算是同一順位,比例也會被稀釋,這時受害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實務上債權人提起的訴訟,透過這類訴訟,可以糾正分配表中的錯誤或不公正的分配,確保所有債權人根據其合法和有效的債權獲得應得的款項。這不僅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和市場秩序。大多是銀行認為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所提出的債權是有問題的,為了將該債權剃除而提起訴訟。 這類型的案件,訴訟中的攻防顯得格外重要,若是忽略而隨便處理,將有很高的風險債權會遭到法院剃除。
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屬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異議權,若原告係以被告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本質上即寓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則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否乃判斷異議權有無之前提,亦即須先審理該債權存否後才就異議權加以判斷,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是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
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被告需提供證據來證明:借貸合意:證明有實際的借貸合意存在。
給付金錢的事實:證明實際上有金錢流動的事實。
僅僅持有本票、支票等證據是不足夠的。被告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實際金流的證據,例如銀行轉帳紀錄、貸款協議書等,以滿足舉證門檻。
分配表異議之訴有一大特點,就是舉證責任在於主張債權存在的一方,也就是被告方,分配表異議之訴,就是債權人質疑其他債權人提出的債權並非真實
所以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被告,面臨原告的質疑,必須由被告舉證證明確實對債務人存有債權,如以借貸為例,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通說採取「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亦即,區別實體法規定之性質,並由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據權事實」(權利根據規定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須證明有「借貸」之合意、有「給付金錢」之事實,如果只持本票、支票是無法達到舉證門檻的,金流是最重要的。若被告無法證明,法院即會依調查之結果,以正確的債權金額判命重新分配。
訴訟策略與法院的處理
對於分配表異議之訴。這種訴訟允許債權人對法院準備的分配表提出異議,通常是因為懷疑其他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可能存在虛報或誤報。法院在收到異議後,會重新審查有爭議的債權,並根據實際證據調整分配表。
舉證責任和訴訟策略:
舉證責任:根據您提到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債權存在的一方,即被告。被告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如合約、轉帳紀錄等)來證明其債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訴訟策略:為了保障其利益,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原告)應詳細說明並證明其他債權的問題點,如缺乏證據支持的金額申報等。此外,債權人應關注法院對證據的評估和處理方式,必要時可提出反證或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證據。
因此在訴訟策略上,被告方必須積極的舉證債權存在,不能只是消極的抗辯。而借貸關係存在,在實務上必須要證明有「借貸合意」以及「交付借款」兩個要件。當事人應提出證據方法,即提出之人或物,以供證明或釋明其陳述為真實之方法,亦即法院為獲得心證,依五官作用得調查之有形物(人或物),如證人、文書。
法院在處理分配表異議之訴時會進行以下步驟:
審理債權的真實性:法院首先需要判斷被質疑的債權是否存在。這涉及對債權有效性的審查。法院首先審查被質疑的債權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決定是否剔除債權:如果法院確定某些債權不存在,則會根據調查結果將這些債權從分配表中剔除,並重新進行金額分配。確定某些債權不成立後,法院會根據有效的債權重新計算每位債權人的分配金額。
修正分配表:根據確定的債權金額,法院會更新分配表,以確保每個債權人按實際有效的債權金額分配拍賣所得。根據重新計算的結果,法院會修正原分配表,確保每位債權人按照實際債權額獲得公平的分配。
假設某債權人提出了一張未經證明的本票作為債權證明,另一債權人則質疑該債權的真實性。法院在處理此異議時,會要求提出本票的債權人提供更多證據(如借貸協議、金流紀錄)來證明其債權的存在。如果該債權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法院將會依據調查結果修正分配表,重新分配拍賣所得,確保各債權人根據真實有效的債權金額獲得應有的分配。法院將以當事人所提事證,經採取為證據資料,即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方法之結果,所得心證形成之資料。如證人之證言、文書之記載內容。
這類訴訟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和證據評估,因此,債權人在進行異議提起之前,可能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確保其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和有效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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