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罪是怎麼一回事?

19 Jul, 2024

問題摘要:

損害債權罪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具備以下要件才能成立:債務人指負有債務並受強制執行威脅的人。債權人已取得可進行強制執行的合法文件或裁定,如民事確定判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等。即債務人的財產處於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的狀態,此階段持續至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只要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即表示債務人不得隨意處分財產,即使實際的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指債務人故意對財產進行損壞、出售或隱藏,以阻止債權人實施強制執行。意圖損害債權:債務人處分財產時,需有明確的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意味著他們在行為時知道自己的行動將影響債權人的償還能力,並且是故意為之。

律師回答:

損害債權罪就是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的各構成要件要素:「債務人」,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除了包括債權人已獲得各種形式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終局判決或假執行宣示等。只需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處於隨時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狀態則可,不必要求須真正開始執行程序、抑或是必須有實體確定判決為前提。因此,債務人依照刑法第356條處分財產的限制,可說是在正式查封程序之前就開始進行了。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這一法律概念在損害債權罪中扮演關鍵角色。這一階段的界定非常重要,因為它確定了債務人何時開始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不得隨意處理自己的財產。這段時間從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那一刻開始,延續到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結束。在此期間內,如果債務人故意處分、毀壞或隱匿其財產,可能會對債權人的債權受償能力造成損害,因此構成刑法第356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按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該罪係以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可能性為其規範目的,其所稱「債務人」,係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而所謂「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包括民事確定判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等;另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而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為了確保債權人在法律程序中能夠有效實現其債權的受償,防止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逃避債務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必須及時獲取執行名義並迅速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以防債務人采取任何可能損害其債權受償的行為。這一法律規定也提醒債務人,一旦債權人取得了執行名義,他們就必須非常謹慎地處理自己的財產,避免因處理不當而面臨刑事責任。

 

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不以有實質上發生損害債權結果為必要

對於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法律的解釋確實強調,即使債務人的行為(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沒有導致債權人實際上受到財產損失,只要債務人的行為有潛在的損害債權的可能性,該罪便可成立。這種解釋主要是基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有效收回債務。

 

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並不以有實質上發生損害債權結果為必要(詳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十二輯第二八則及本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六號(二)之審查意見與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62號判決均採同一意見)。

 

在實務中,這意味著即使債權人最終能夠完全收回所欠款項,債務人在應受強制執行期間若有任何試圖規避債務的行為(如轉移財產到第三方、隱匿或毀壞財產等),仍然可能被認定為損害債權罪。此類規定提供了一種預防性保護,強化了對債權人權益的法律保障,減少債務人透過欺詐或其他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的空間。

 

主觀上須係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

 

本罪的成立,要求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意圖」,也就是需要從客觀事證判斷,債務人在處分財產時,是否有預料到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仍基於此目的刻意為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審慎的判斷方式是為了防止對債務人的不公平處罰,尤其是在那些可能只是進行正常財務規劃或其他合法目的的處分行為的情況下。

 

在處理損害債權罪案件時,不僅要證明債務人的客觀行為(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更重要的是要證明債務人的主觀意圖——即故意要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如債務人僅有進行了某些財產的處分行為,並不能自動認定這是出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意圖。法院需要深入審查所有相關的證據,以判斷債務人在進行這些處分行為時的真實動機。這包括考慮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時機、方法和財產處分後的狀況等因素。

 

刑法第356條所規範的損害債權罪確實重視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財產權利。這種犯罪的特點是債務人在知道自己將面臨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採取行動去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從而逃避債務責任。這樣的行為不僅對債權人不公,也破壞了信用和法律執行的正常秩序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應就行為人有無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及犯行加以判斷,即債務人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且主觀上須係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客觀上並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始足當之。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須依證據加以認定,不得僅以行為人客觀上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即遽行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必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

 

損害債權罪的成立不僅需要證明債務人的客觀行為(如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還要證明債務人有明確的主觀意圖(意圖損害債權人)。這種意圖通常通過債務人的行為、狀況和處理財產的方式來推斷。法院在判斷此罪時,會非常謹慎地考量所有相關證據,以確保不會錯誤地懲處無辜或基於合理行為的債務人。

 

 綜合上述要件,損害債權罪的成立不僅涉及債務人的客觀行為,如財產處分或隱匿,還需要證明其有明確的意圖損害債權人的主觀心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這些要素進行綜合判斷,確定是否構成刑法第356條所規範的犯罪行為。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

瀏覽次數:4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