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將欠債情形公諸於世是否屬於恐嚇危安罪?

19 Jul, 2024

問題摘要: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行為人使用恐嚇方式,以加害於被害人或其家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威脅。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並產生危害安全的感覺。雖然行為人不必真的有實施加害的意圖或行動,但其恐嚇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能使一般人感受到安全受到威脅。若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要求債務人還款,並威脅其或其家人的生命安全,這就構成了恐嚇危害安全罪。債權人雖有追討債務的權利,但使用恐嚇手段來要求還款是違法的行為。即使債務人有欠款未還,債權人也不能以恐嚇方式來迫使還款,否則將觸犯刑法的規定。

律師回答: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什麼?

 

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否成立,特別是在債權催收過程中使用極端手段的情況。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使用威脅手段,如威脅要殺害債務人及其家人,這類行為超越了合法的債權追討範疇,成為刑事犯罪。

 

例如債權人以債務人欠債不還,持刀威脅其須在三日內還債,否則即殺害其全家。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合法債權的催討行為本來就有容忍之義務,故甲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只要尚未逾越權利範圍,欠缺恐嚇取財的故意,不成立前述恐嚇取財罪。但如以加害債務人或其家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事,恐嚇債務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則另構成刑法第三O五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明確規定,任何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事項來恐嚇他人,若因此致使被害人生畏或危害其安全,即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此罪行的要點在於:

 

恐嚇的手段:使用威脅生命、身體或名譽等手段,即使行為人沒有實際實施加害的意圖或能力,也足以構成恐嚇罪。

心理影響:重點在於被害人是否因威脅而感到畏懼並產生安全上的擔憂,這是判定是否構成恐嚇罪的重要標準。

社會影響:在提及“爆料公社”的情境下,債權人透過公開平台散布債務人的負面信息,可能對債務人的名譽造成實質損害,這也反映了恐嚇行為可能帶來的社會和心理影響。

 

公開個資行為是否屬於恐嚇?

 

行為人利用公共網路平台「爆料公社」來發布對個人的債務資訊,這種做法明顯超越了一般的債權追討範疇,轉而涉及到恐嚇及名譽侵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05條的規定,恐嚇罪的成立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包括:

 

加害行為的威脅:行為人通過威脅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重要利益。

安全的危害:威脅行為必須導致受害者或其他相關人士感受到明顯的安全威脅或實際上產生安全上的危險。

恐嚇的目的:行為人以引起恐懼或畏怖為目的,進行恐嚇行為。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使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就行為人而言,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實施加害之行為,其判斷重點,實係在於是否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其是否屬惡害之通知,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統觀之;另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欠錢不還」此應屬負面之陳述,指他人債信不佳,未具借錢還錢之基本道德,一般客觀情形將會使他人名譽下降。又「爆料公社」屬不特定人皆可上網至該網站或社群網站臉書專頁上觀看之網路公共平臺,張貼之內容通常為八卦、檢舉他人各種行為等之文字、照片或影片,供不特定之民眾瀏覽、觀賞與評論。無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意,惟反而可加強被告確實會將告訴人言行公諸於「爆料公社」該網路媒體平臺上。是在告訴人究有無積欠被告金錢仍有疑義的情形下,被告向告訴人表示欲透過將告訴人欠錢不還等言行,張貼在網路平臺「爆料公社」上,讓不特定多數人將對告訴人產生此人有欠錢不還等道德瑕疵之負面評價,來危害告訴人名譽之行為,已使告訴人了解其名譽將有遭受不法惡害之可能,客觀上足以令一般人感覺其名譽遭受到威脅,而有不安全之感覺,足徵被告上開行為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至為明確,並達足使遭受該等惡害通知之一般人因而心生畏怖之程度,要無疑義。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債務人的欠款情況公布於公共平台,這本身可能就足以引起廣泛的公眾注意和對債務人的名譽造成損害。當債務信息以這種方式被公開,且伴隨著威脅進一步加害的隱喻或明言,就可能觸發恐嚇罪的成立。這不僅是因為它威脅到個人的名譽安全,更因為它在受眾中傳播恐懼或不安全感,可能導致受害者在心理上和社會上遭受更進一步的傷害。

 

此外,法院對於行為人的辯解(將債務人的行為公諸於網絡)不予接受,認為這是企圖卸責的行為,顯示出法院對此類侵犯個人名譽和安全的行為持有嚴厲的態度。這強調了法律對個人名譽和精神安全的保護,即使在債權催收的情境中,也必須遵守法律的界限,避免使用過激或非法的手段。

 

從法律實務角度來看,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在於它直接威脅個人安全和心理健康,並在社會上造成恐慌或不安,因此法律對此行為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以遏止這類過激的債權追討方式。這個案例強調了即使在債務關係中,債權人的行為也必須遵守法律的界限,不能以損害他人的安全或名譽作為手段來實現債權的滿足。

 

-債務-債務犯罪-討債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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