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欺如何認定?

19 Jul, 2024

問題摘要:

在實務上,要證明詐欺罪成立,必須確切地證明行為人具備了上述所有要件。若僅是因為借款人無法還款而提起訴訟,並不會自動構成詐欺罪。詐欺罪通常涉及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導致他人因此而遭受財產損害的情況。在借貸關係中,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導致債權人受損,一般應該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主張返還借款。除非能明確證明借款的用途根本不存在,或是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有不實陳述或虛偽陳述的情況,才有可能涉及到詐欺罪。因此,在處理債務爭議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是否涉及到刑法上的詐欺罪,並適時透過合法的法律程序來解決爭議,保障各方的權益。

律師回答:

實務上,借錢給別人在民法上稱為消費借貸,就算欠錢的人還不出錢來,也只是屬於民事糾紛,不必然就會構成詐欺,債權人如果要請對方還錢,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什麼是詐欺罪?

 

詐欺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一系列客觀和主觀要件,並且必須有行使詐術的行為導致受害人陷入錯誤並作出財產上的處分,進而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害。這些要件中的每一項都需要透過證據來明確證明。

 

對於債務不履行的情況,它通常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不會直接構成詐欺罪,除非能證明債務人在借款時就有不還款的詐欺意圖。這種情況通常需要債權人透過民事訴訟來追回欠款。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之要件應可析分為: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為財產上之處分;4、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5、各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6、詐欺故意;7、不法所有之意圖。

 

詐欺罪的認定在實務上需要慎重評估,以確保不因債務糾紛而錯誤地適用刑法。正如您指出的,真正的詐欺行為涉及故意的欺騙和造成受害人財產的損失,這通常涉及較為複雜和計劃性的欺詐行為。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會仔細審查所有相關的證據來確定是否真正存在欺詐意圖和行為。

 

所謂行使詐術,只要是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方法均屬之,例如詐稱普通皮包為名牌包,詐稱投資卻用作賭博等均屬之。而行使詐術後,尚須使相對人因該詐術行為而陷於錯誤,並進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因而受損害。

 

簡單的說,詐欺罪之成立,主要的爭點多半在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詐術」之性質及各要件之間是否具有環環相扣之因果關係,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是以,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如果無法證明在債之關係發生時,有詐欺犯罪之積極證據,仍不能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投

騙投資什麼時候是犯罪行為?

 

尤其,投資行為確實涉及風險,且必須在借款和投資行為中誠實揭示這些風險。行為人如果在借款時誠實告知投資計劃並依計劃執行,即使最終未能成功還款,也不構成詐欺罪,因為缺乏詐欺的故意與行為。

 

在實務上比較常見的通常都是,債務人當初向債權人借錢的原因根本不存在,施用了詐術,導致債權人受騙。除了投資詐欺罪外可能還會另外伴隨著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投顧法、證券交易法等特別法的問題。

 

投資行為投資者應認識任何投資均有風險,不可能全部穩賺不賠以借款投資為例,如果行為人於借款當時(亦即行為時)告知相對人會投資於某公司,事後也如實投資。

 

此時,因行為人於「投資時」之理由與「實際借款之用途」之事實一致,故不符合「施用詐術」此一要件。縱使事後於「還款時」不斷規避責任或脫產,也僅僅是發生民事借款返還責任或刑法第356條詐害債權刑責之問題。

 

然而,如果行為人利用虛構的投資計劃或其他詐術誤導投資人,並且在借款時就沒有實際的投資意圖或已知無法實現的承諾,則這些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因為這些行為符合詐欺的所有要件:詐術的使用、誘使受害人陷入錯誤、導致受害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財產處分,且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例如使用偽造的經營成果、虛假的投資回報承諾來吸引借款,明知自己無力償還而進行的行為,這些都清楚地反映了詐欺的典型特徵。這些案例不僅有助於了解詐欺罪的具體應用,也凸顯了在處理金融交易或投資時需嚴格遵守法律規範的重要性。

 

詐欺罪在實際情況中的運用,特別是當行為人利用虛構的信息或隱瞞關鍵事實來誘騙他人交付財產時。

 

使用人頭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案:

行為人使用人頭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發放空白支票作為借款擔保,這一行為在借款人企圖兌現支票時未能成功,導致財產損失。這個行為利用了虛假的金融憑證來誘使被害人進行財產處分,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素,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並實際使用詐術導致受害人錯誤地認為支票是有效的。

 

行為人使用人頭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續將請領之空白支票為向他人借款之擔保,致該他人無法兌現受有損害,應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70號判決)

 

影片投資案:

行為人創造了虛假的投資機會並虛構投資回報,誤導被害人認為其投資能夠帶來快速的財務回報。行為人的目的是利用這種假象來持續吸引和保持投資者的資金流入。這明顯涉及利用詐術使被害人作出財產上的錯誤處分,並且行為人有不法占有的意圖。

 

行為人從未依約投資坎城影展影片投資案,仍捏造投資獲利之假象並發放獲利金額,事後再以購買影片極需大量資金週轉為由,陸續向被害人借款達八仟餘萬元,是使被害人誤認其有快速清償之能力,可於短時間內還款才借款並受損害,應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

 

公司財務危機借款案:

在這個案件中,行為人明知公司財務狀況惡化至無法還款的地步,仍向被害人虛稱將有即將到來的收入,誘導被害人提供貸款。此後行為人立即逃往海外,顯示出明確的逃避責任和不法占有的意圖。此案反映了利用虛假陳述誘騙資金的典型詐欺行為。

 

行為人明知其經營之食品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已遭大量退票,並預知其無還款之能力,仍以將有出貨款項收入可資還款為由,向被害人借款三佰餘萬元,事後立即避居大陸,致受害人無法求償受有損害,應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20號判決)

 

因犯罪的成立要件,略可分為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以詐欺罪為例,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詐欺的行為,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才可論以詐欺罪。主、客觀要件倘缺其一,即無犯罪可言。

 

因此,犯罪,係指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兼具客觀要件(詐欺行為)及主觀要件(詐欺故意)者而言。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

 

綜上,法院將如何審視行為人的行為模式、誘騙手段及其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影響來確定是否構成詐欺罪。詐欺罪的成立重點在於證明行為人具有詐欺的故意,即通過欺騙手段使他人處分財產,並企圖或實際獲得不法利益。這些判決顯示了法院在評估詐欺案件時嚴格的證據標準和對行為人主觀惡意的考量。

 

-債務-債務犯罪-投資詐騙-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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