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扶新手律師辦理,好嗎?

11 Nov, 2017

問題摘要:

法扶接收了大部分的消債案件,主要原因是很多申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私人律師費用。法扶提供免費服務,自然吸引了大量沒有資源的當事人。因為法扶的免費服務,正常收費的律師在這個市場上幾乎沒有生存空間。大部分當事人選擇免費服務,也導致私人律師難以在這個領域經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家都不知道,其實在台灣辦理消費者清務清理案件(簡單來說就是個人破產),其實是沒有所謂真正的律師市場,因為基本所有案件都被法扶用「免費」的方式都接走了(少數就是○○公司或XX協會,至於辦理品質,這個我不好講),再加上很多人沒有什麼錢才會辦這種手續,所以法扶會用免費來接案件,收正常公費的律師當然會消失在市場。除了少數比較重視辦理內容,否則大多數沒有錢的當事人選擇用法扶資源,自然不意外!

 

法律扶助的現實

法扶占主導地位:

法扶接收了大部分的消債案件,主要原因是很多申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私人律師費用。法扶提供免費服務,自然吸引了大量沒有資源的當事人。

 

免費服務的影響:

因為法扶的免費服務,正常收費的律師在這個市場上幾乎沒有生存空間。大部分當事人選擇免費服務,也導致私人律師難以在這個領域經營。

 

法扶的運作模式

公辦民營 vs 公辦公營:

在台灣,目前採取的是公辦民營制度,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負責運作。然而,有些國家如日本和韓國採取的是公辦公營制度,由政府直接管理和運作。兩種模式各有優劣,需根據國情和實際需求進行探討。

 

全面覆蓋與質量保障:

法律扶助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公平和正義,讓更多需要的人能夠獲得法律幫助。然而,隨著實施,出現了一些質量保障問題,如律師的服務質量、案件的集中與分配等。

 

法扶律師的挑戰

低報酬與高工作量:

法扶律師的酬金相對較低,而辦理債清案件所需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卻很高。這導致一些律師可能會選擇大量接案以維持生計,但這也可能影響到每個案件的質量。

 

新手律師的挑戰:

新手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可能缺乏經驗,難以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雖然每個律師都有成長的過程,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可能面臨更大的風險。

 

法律扶助提供的運作模式以何者較好,純公務系統(法務部還是司法院主 導?)、公辦民營、獲授公權力的純民間組織? 此一部分實有待繼續研究探討,蓋我國現在是採公辦民營制度,然而在相關 比較法上,各國的制度都不太一致,像是鄰國日本、韓國所採的是公辦公營制度, 孰優孰劣,文獻上所相互批評的理由均不詳細。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日本 原先採取的法律扶助制度和我國目前一樣,但是後來該國政府認為民間律師經營 的方式有相當的缺失存在,是故該改成國家成立的司法支援中心來運作。此一部 分將來應當有提供借鏡及攻錯的價值。 

 

法律扶助的項目以及法律扶助與認罪協商間運作的問題 

有法官認為法律扶助所提供的扶助不應僅限於審判程序 中,更重要的是,在警訊偵查開始的階段就必須予以協助。蓋就偵查程序的進行, 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亦或證人、關係人,對於正當的偵查程序如何往往是不甚了 解的,如果在偵查中的警訊過程,便已有律師能夠提供協助,對於因為程序上瑕 疵所造成對人民的不利益,則更能夠加以減少,例如:應該在警局放一本名冊, 灌輸被告一個觀念,就是當被告進去警局的時候,都可以要求一個律師,這時候 不要管是不是強制辯護的案子,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該一律給予律師協助,這個地 方應該要這樣做才能真正保護被告。 

 

 我國法律扶助制度施行以初,對於法律扶助制度的評價似乎是褒多於貶, 尤其是在每個參與法律扶助的人士高舉公平、正義、人權的旗幟下,對於法律扶 助似乎跳脫不出這個既存的論述模式,因為對於公平正義、熱心公益助人為善等 思維下,最後只能得出除了讚揚還是讚揚的結論,最多是好還要更好、精益求精, 讓法律扶助能夠遍及全國,讓更多需要的人能夠享受法律扶助之惠。 然而,在其施行一段期間之後,其背後所帶來落實與否的問題逐一浮現。從 歷次的訪談結果可知,制度本身的好壞似乎沒有一定絕對的見解,其能力有一定的素質,避免律師的 扶助提供流於形式,公設辯護人制度是否有存續之必要;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運作 模式以何種為妥、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制度運作是否會與認罪協商制度發生排 擠的效果。此些部份尚須進一步去深入探究。 就福利提供的部份,鑑於無限度的福利提供對國家而言係一大負擔,對於這個既 已明文存在的法律扶助制度,在當下積極要求國家提供福利之餘也應當反思這些 先進國家法律扶助的困境和難題所在,來爲法律扶助找到如何和社會中其他解決 紛爭機制聯繫合作分工的出路,避免全面法化以及拱進過多福利反而帶來之後福 利制度萎縮的社會產生。 

 

關於法扶律師來源,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時,應審酌扶助事件之類型,扶助律師之專長、意願、已承接扶助事件之數量及受扶助人之意願等一切情況。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扶助律師之酬金及必要費用,由基金會給付之。(法律扶助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

 

法扶辦債清案件,基本上是由公費付律師,但是給付水準相較於勞力付出,其實很低(其實相較其他法扶已經少的委任款項還不到一半,而且還要一年多才是回收),所以過去很多辦案律師都嘛用以大量接案.來維持收支平衡,其實我們就是這樣,每個月最少接個4-5件,而且為節省成本,我們傾向不花時間作不必要的客戶服務,而係專注於問題的解決,以節省成本。同時,我們尚有其他收費案件,以多補少,還可以繼續維持收益兩平。

 

民眾上網搜尋「法律扶助」或「債務」等相關資訊時...常見「內政部○○協會」、「○○法律輔助○○」、「○○扶助協會」、「○○法律關懷輔導○○」「○○公益輔導」等..強調經政府核准立案的機構。注意,實際上都不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提供扶助不收取任何費用。

 

現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針對消債案件之扶助,已經不審查資力,也就是不審查全戶人口之收入、財產等,民眾有意願利用消債程序解決自身債務者,可提出積欠債務之文件(例如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或法院判決),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由法扶指派有實務經驗的消債專科律師,協助受扶助人進行後續程序。

 

但是最近扶助律師大增,法扶的選項更多,在上面的政策,避免案件集中下(想讓所有律師都有接案機會),所以就把案件散給更多的新手律師,也多虧我國過去幾年,錄取率大增,蠻多新手律師,以不無小補的想法,以微薄的代價受法扶委託協助當事人處理,在這裡說明我的立場,每個人都有新手的時候,用新手與否來說一個人不行,難免過於武斷。

 

畢竟一個月收一件,辦一年半收2萬元,一個月可以賺到1仟多,一年最多就派個6-10件,還要與當事人開會、寫狀子,甚至開庭,遇到難辦的案件,基本比便利商店打工還低,哇,真是便宜大贈送。還有一個小秘密,其實法扶要求律師把事情作完,但沒有要求律師搞定案件,換言之,當事人其實被駁回或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收到錢是差不多,壞一點的,乾脆隨便辦一下,最好駁回,快速收錢,收不到幾件,認真辦案的新手律師,其實難能可貴。相較於此,有經驗的律師就沒幾件,連請助理協助搜證補件,都是賠錢,所以,除非還是維持大量接案的律師,否則漸漸難以損益兩平,最後或許就不接了,

 

至於,法扶為什麼要這樣作?我想法扶是認為辦理債清案件,其實很簡單,所以不需要經驗豐富的也可以辦,也或許是反正法扶已經不審資力,人人都可以辦!

 

畢竟案件少,維持費就高了,尤其在已經有其他收費案件下,不太需要維持收債清案件但是既然由法扶選派的,當事人自己就把選擇權交給法扶,再去抱怨法扶律師的服務就…嗯,不太好了,畢竟人家有作事就好了,反正自己也覺得可以碰下運氣,而且法扶制度絕對會保證當事人把事情作好,至於,作得不好就當作,當事人一定要當作必要之惡,自己不在意,讓新手律師練習一下不行嗎?

 

畢竟是免費的,而且是由國家用繳稅人的錢幫忙的處理案件。

 

我們都知道,要好的服務,還是自己出錢比較好!就算自己不出錢,其實瞭解到底那裡有辦理經驗的律師,其實也是一種有保障作法,但是…不去瞭解,冒一下險,像話嗎?一分錢一分貨,自始不變的大道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涉及到許多需要幫助的人,因此,法律扶助制度的設計和運作需要持續改進和完善,以確保這些人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務。通過提高律師的報酬、加強質量監控、增進合作和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訓,可以讓法律扶助制度更加有效地運作,滿足社會需求。

 

-債務-債務清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介-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25條=法律扶助法第第26條=法律扶助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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