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簽保管條有用嗎?

04 Oct, 2017

律師回答:

常有網友詢問,借錢給人,要求對方簽保管條,以後比較容易要回錢,是這樣嗎?甚至進一步追問,到底要簽保管條還是本票呢?當然,本律師心裡OS.最好借錢時先審查對方信用,認真審查對方金錢使用之目的,及相關人際關係比較有用,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比較有用。

 

回歸正題,一般來說,把錢借給別人通常都是要對方簽收據及本票,以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用。但坊間有流傳一種說法,就是要求對方簽保管條,若遇到對方事後不還錢,就可以拿那張保管條主張對方保管自己的金錢而未歸還,因而主張侵占,藉著提出刑事侵占告訴迫使對方還債(嘖!以刑逼民?)。上面簽保管條的作法,到底有沒有效呢?

 

本律師是認為無效,很簡單,因為是借錢而非委託他人保管金錢(你有不准這個用錢?或這個人開銀行嗎?為什麼要免費保管你的金錢)。檢察官或法官關於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是靠證據支持而非您的說法,依常理來說,借錢給人,貸方通常不會要求借方將來應原封不動將當初那筆錢還回來,如果不是這樣,貸方借人錢時豈不是要把每張鈔票、每個銅板都拍照存證,還是鈔票核對號碼,才能確認交給借方的物品為何?而借方通常也是有他的用途,自然不可能一直保有那筆錢而不使用,所以借貸雙方根本就不會有保管金錢的意思,所以這種自以為是的作法,檢察官或法官會比您更無知嗎?

 

換言之,保管條根本就與事實發生過程不符,而當初借錢的事實也不會因為雙方簽署保管條而變成對方有保管金錢的事實,法官或檢察官也不會這麼容易遭到唬弄。所以貸方如果拿那張保管條主張有筆金錢放在對方那邊,遭對方侵占,對方因為根本無保管之事實,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無罪判決,都是很正常的,然而貸方明知不實而誣告對方,是否該當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疑問,明明知道借錢卻謊稱保管,會不會因此吃上誣告的官司,因而得不償失,此時貸方非但無法逼迫對方還錢,反而將讓自己吃上誣告罪官司。如此下場,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弄不到,反而要求對方原諒,錢也拿不回來了。因此,坊間流傳簽保管條的作法,聽聽就好!強烈建議最好不要隨便借錢,借錢給人至少還是要對方簽借據及本票(並書明違約所生律師費概由對方負擔),確保將來能順利依法定程序討債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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