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簽保管條有用嗎?可以告侵占罪逼債務人還錢嗎?

04 Oct, 2017

問題摘要:

保管是指一方將財物交給另一方保管,並要求在需要時歸還。這與借貸(貸款)的概念完全不同,後者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或按照特定條件返還。因此,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簽署保管條,聲稱是為了將來要求返還金錢,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如果借貸雙方因簽署保管條而涉及法律糾紛,特別是涉及侵占罪的指控,這可能會因事實不符而讓控告者面臨誣告的指控。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並強調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指控或辯護。借錢時應該簽訂清晰的借據或本票,紀錄借款的具體條件,包括金額、還款期限、利率等。這些文件在法律上有約束力,能夠提供明確的證據基礎,用來追討未來的債務。

律師回答:

常有網友詢問,借錢給人,要求對方簽保管條,以後比較容易要回錢,是這樣嗎?甚至進一步追問,到底要簽保管條還是本票呢?當然,最好借錢時先審查對方信用,認真審查對方金錢使用之目的,及相關人際關係比較有用,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品或保證人比較有用。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是侵占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就觸犯本罪。

 

回歸正題,一般來說,把錢借給別人通常都是要對方簽收據及本票,以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用。但坊間有流傳一種說法,就是要求對方簽保管條,若遇到對方事後不還錢,就可以拿那張保管條主張對方保管自己的金錢而未歸還,因而主張侵占,藉著提出刑事侵占告訴迫使對方還債(嘖!以刑逼民?)。上面簽保管條的作法,到底有沒有效呢?

 

保管條與借款本質不同

借款(貸款):

借款是一方將金錢借給另一方,並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或根據特定條件返還相同數額或利息。這是基於雙方的協議,涉及金錢的使用和返還。

 

保管條:

保管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另一方(委託人)的財物並保管,承諾在要求時返還。保管人不得使用該財物,僅負責保管。

 

關於錯誤使用保管條來解決借款問題,這確實不是一個合法或有效的方法。借款和保管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混淆這兩者可能會導致法律上的問題。

 

借款(貸款):

通常是指一方(借款人)從另一方(貸方)處獲得金錢,並承諾在未來某一日期或按照約定條件返還相同數額或包含利息的金額。借款是基於雙方對金額、利率和還款期限等條件的共同協議。

 

保管條:

保管是一種義務,涉及一方(保管者)保管另一方(委託人)的財物,並承諾在要求時返還。這種情形通常不涉及金錢的使用權,保管者不得使用該財物,僅負責保管。

 

當你將錢借給他人時,若要求對方簽署一份保管條,聲稱是為了將來更容易追回這筆款項,這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也可能導致誣告的風險。這是因為你實際上是在借出款項,而不是將其存放以供保管。若後來以侵占罪告發對方未還款,而實際上根本沒有發生保管行為,這種做法可能被視為誣告。

 

答案是無效,很簡單,因為是借錢而非委託他人保管金錢(你有不准這個用錢?或這個人開銀行嗎?為什麼要免費保管你的金錢)。

 

檢察官或法官關於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是靠證據支持而非您的說法,依常理來說,借錢給人,貸方通常不會要求借方將來應原封不動將當初那筆錢還回來,如果不是這樣,貸方借人錢時豈不是要把每張鈔票、每個銅板都拍照存證,還是鈔票核對號碼,才能確認交給借方的物品為何?

 

法律風險

 

若將借款行為誤用保管條進行處理,並以此向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這種做法可能被視為誣告。因為實際上沒有保管行為存在,而是借款行為。

刑法第335條的普通侵占罪涉及的是對他人財物的非法佔有,需有客觀的保管事實支持。若沒有保管事實,而是借貸行為,則構成誣告的風險很高。

 

而借方通常也是有他的用途,自然不可能一直保有那筆錢而不使用,所以借貸雙方根本就不會有保管金錢的意思,所以這種自以為是的作法,檢察官或法官會比您更無知嗎?

 

換言之,保管條根本就與事實發生過程不符,而當初借錢的事實也不會因為雙方簽署保管條而變成對方有保管金錢的事實,法官或檢察官也不會這麼容易遭到唬弄。所以貸方如果拿那張保管條主張有筆金錢放在對方那邊,遭對方侵占,對方因為根本無保管之事實,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無罪判決,都是很正常的,然而貸方明知不實而誣告對方,是否該當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有疑問。

 

明明是借款,卻要求債務人加簽保管條,預留「以刑事逼民事」的後路,債務人果真賴帳後再提告侵占,此類明明知道借錢卻謊稱保管,會不會因此吃上誣告的官司,因而得不償失,此時貸方非但無法逼迫對方還錢,反而將讓自己吃上誣告罪官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如此下場,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弄不到,反而要求對方原諒,錢也拿不回來了。因此,坊間流傳簽保管條的作法,聽聽就好!強烈建議最好不要隨便借錢,借錢給人至少還是要對方簽借據及本票(並書明違約所生律師費概由對方負擔),確保將來能順利依法定程序討債的不二法門!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簽訂一份清晰的借據,明確記錄借款的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還可以要求提供一定的擔保,如抵押或擔保人。这些措施可以在法律上提供更充分的保護,並在未來的追債過程中提供清楚的證據基礎。此外,若擔心借款的安全,最佳方式是通過正式的金融機構或進行徹底的信用評估。個人間的借貸,尤其是涉及高額金錢時,應謹慎行事,確保所有的協議均有適當的法律文件支持。

 

-債務-債務犯罪-假性財產犯罪-背信-侵占-

(相關法條=刑法第169條=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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