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適用於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可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等明確標的的情況。這是一種比較簡便、快速的訴訟程序,不需要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書面審理。根據債務人的不同身份(自然人、法人等),聲請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會有所不同,通常由債務人的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需要準備法院指定的司法狀紙,填寫支付命令的聲請狀。聲請狀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請求的標的和其數量、請求的原因和事實、以及請求發出支付命令等必要資訊。將完整的聲請文件提交給法院,一般需繳交相應的聲請費用。法院收到聲請後,會進行審核,如符合要求就會發出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一旦發出,需由法院以郵件方式送達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後,有20天的時間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具有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如果無法送達支付命令給債務人,法院會根據法律程序進行補充送達,以確保程序的有效進行。債務人提出異議後,法院會進行審理,需要注意異議期限和異議程序的相關規定,以避免程序上的失誤。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可以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前進行財產保全措施,如假扣押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固有其疏減訟源、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制度目的,然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中卻淪為詐騙集團的犯案工具,致諸多民眾因輕忽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而背負本不該負擔的債務,成為支付命令之受害者。且支付命令修法前適用之再審制度,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從嚴解釋,限縮救濟門檻,使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求助無門,難以獲得救濟。
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惟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即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蓋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上網找司法院網站或去法院購買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關於債務人住居所不知之情形,不要傻傻的去找徵信社,也不要想靠特殊關係去查,一方面花錢,一方面說不定會違法,提供一小撇步,這時候就先空著不要寫,直接拿去法院,這時候法院會發給你一個要你補正的通知書,這時候拿著通知書到對方住所地的戶政事務所,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請戶政人員把對方的戶籍謄本調出,但是同名同姓的人太多,所以借錢最少還是應該有對方的身份證字號比較有保障。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
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如雙務契約,要確定對待給付已經履行並且要說明履行的情形,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一式5份,多1債務人加收1份。(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依人數再加收份數)遞狀後,法院審查如符合聲請要件,會將支付命令以郵局雙掛號送達聲請人及債務人(法院作業時間各法院略有不同)。
債務人如遷址而無法送達,法院書記官會通知聲請人查報債務人地址,此時聲請人可持法院通知函或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身分證、印章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聲請債務人之現行戶籍謄本(債務人如為公司,可向公司登記機關聲請公司登記事項卡)(均可委任他人辦理),具狀聲請法院改依該新址送達。
(七)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如債務人惡意拒收支付命令,可以聲請法院用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及留置送達方式來完成送達,惟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蓋為保障債務人之程序權益,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此時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注意事項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僅具有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的確,支付命令帶有一點點威嚇的意味,但以這種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優點在於快速、簡便,也節省費用,撰狀聲請其實並不困難,因此,常見的追償方式。
因此,對於無爭議之案件而論,聲請支付命令較為省時省錢,惟如已能預期債務人必會提出異議或無法送達,則以直接起訴為妥,以免浪費追索時間。且法院會依法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可能有脫產意圖,通常於收到支付命令後,即會立即著手脫產,故為保全債權,如查知債務人的財產,最好先實施假扣押程序,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就債權的追償而言,僅有本票可直接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票據法第123條),支票並不能直接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以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的方式處理。因此,借錢還是以收本票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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