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正卡人欠債 附卡持有人是否負有清償責任?

15 Apr, 2017

律師回答:

申辦信用卡附卡,正卡人負債,銀行是否有權要附卡人負連帶責任?國內各銀行信用卡契約原規定,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信用卡所生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因考慮附卡持卡人不會收到帳單,無法知道正卡持卡人消費情形,進而適時限制過多的消費,使附卡持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違反誠信、平等互惠等原則,引發社會疑議。銀行公會為此開會決議,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自2009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這個決議對發生在2009年7月10日「前」的正卡債務並不適用,銀行公會隔年再做決議,只要符合「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情形,銀行應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此部分可參見民國93年04月12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保法字第0930000890號函示:「有關信用卡正附卡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問題,信用卡附卡持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違反以下三項法律基本原則: 1.該約定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之重大風險及損失,違反定型化契約基本原則。2.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故該約定顯然違背連帶責任基本原理。3.該約定違背契約基本原理,因附卡持有人非契約當事人,使非契約當事人負連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銀行使用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因而使附卡持有人對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亦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因1、該條款約定與現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本質不符,2、該條款與附卡使用契約之目的不符,3、該條款約定使附卡持有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等,該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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