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之人數可否超過二人?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法並未限制發票人只能一人,數人可以共同簽署本票作為發票人,依照票據法第5條「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及第120條關於發票人簽名之規定,這些共同發票人對票據持有人均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如此一來,執票人權利更受保障,而票據的信用與流通價值亦隨之提升。結論是,發票人之人數確實可以超過二人,而且一旦超過二人,法律效果就是全部發票人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

律師回答:

發票人之人數可否超過二人,這在票據法上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首先必須回到票據制度的基本概念來分析,票據的本質是文義證券及要式證券,其效力取決於票據文義所載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而票據責任則依票據法的規定與票面記載所生,不以票據外的原因關係為必要。

 

按票據法第3條對於本票的定義:「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由此可知,本票的發票人本質上即為付款人,本票不同於匯票,匯票有發票人與付款人之區分,而本票則由發票人自兼付款人,承諾自己在到期時支付票款。票據法並未限制誰可以成為本票發票人,亦未要求必須是金融業者,因此只要具備行為能力與簽名能力之人,均得作為發票人簽發本票。

 

此外,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此即明確揭示若有二人以上共同於票據上簽名者,對票據文義下的債務即須連帶負責。

 

票據法第120條更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其中並未限制發票人只能一人,因此學理與實務上均承認數人可以共同作為發票人簽發同一張本票。當多數人共同簽署於本票上,則這些人即為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與第120條規定,必須就本票金額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

 

換言之,執票人持有一張有數人為發票人的本票時,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額付款,而不必按人數比例分擔,發票人之間則可再依內部法律關係互相求償。這種安排強化了票據的信用功能與保障執票人權益,因為執票人手中持有的票據將具有多數債務人可供請求履行,債權實現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實務上,常見公司負責人夫妻或合夥人共同在同一張本票上簽名,以作為對外融資或契約履行的擔保,正是此制度的應用。再者,依票據法第5條的文義,簽名於票據上的人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這樣的責任承擔不以票據上的身分如何為限,無論是發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凡於票據上簽名者皆須依其所擔任的角色承擔責任。

 

因此,即使有數人於票據的發票人欄或票面明顯位置共同簽名,法律上亦將其解釋為共同發票人,並由他們連帶承擔發票人的責任。票據債務之性質在於保障票據流通安全與持票人權利,因此對於票據上簽名之效力,應從嚴認定。一旦票據完成發票行為,簽署其上的人就必須依票據法明文負責。

 

故此在多數人簽名之情況下,不論其內部有無約定責任分擔比例,對外均屬連帶責任,由票據持有人選擇追索。換言之,發票人之人數完全可以超過二人,法律並無禁止。反之,票據法透過第5條及第120條的設計,正是容許並規範這樣的情況。對執票人而言,這樣的安排顯然強化了票據的擔保力,因為在多數發票人共同負責的情況下,即使其中一人資力不足或拒不履行,執票人仍可直接向其他發票人請求全額票款。而對發票人而言,雖然要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卻能在票據對外發揮信用效果時,提高票據的受信程度與流通力,這也是實務上企業或個人融資時常採用共同發票人簽署本票的原因之一。

-債務-票據-票據當事人-發票人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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