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他人盜用印章冒名開票以致退票,如何註銷退票記錄?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遭他人盜用印章冒名開票以致退票時,被冒名者雖依法不負票據責任,但必須立即採取三步驟:一、通知執票人表明立場;二、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告訴並積極配合訴訟,取得有罪確定判決;三、持該判決書向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以恢復信用。唯有透過司法確定判決,票據交換所才會認定退票係因偽造行為所致,據以刪除紀錄。此程序雖繁瑣,但卻是現行法律體系下保障被冒名者清白、避免信用受損的唯一正規途徑,也是實務上處理遭冒名開票退票紀錄註銷的標準作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遭他人盜用印章冒名開票以致退票,如何註銷退票記錄,是實務上相當嚴重而棘手的法律問題,因為支票一旦被冒用,雖然票據法上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之規定,被冒名者原則上不負票據責任,但在票據交換系統的運作下,退票紀錄往往直接登載於被冒名人帳戶名下,導致當事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不僅個人或公司的商譽遭受重大傷害,甚至影響往後一切金融交易。因此,如何依法迅速處理並申請撤銷退票紀錄,成為保障權益的關鍵。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此即票據文義責任原則,只有實際於票據上簽名者,才對票據文義負責。換言之,若有人盜用印章或偽造簽名開立支票,被冒名者因從未簽名,自始不應負票據責任。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此一規定再次確認,偽造之票據對於未簽名之真正權利人,不發生任何責任效力。

 

理論上,被冒名者毋庸負責,但問題在於票據實務運作中,銀行與票據交換所僅依票據表面審查而無法立即辨識真假,一旦票據遭退票,退票紀錄仍然會被記載至冒名人的帳戶名下。為避免信用受損,被冒名者必須積極採取行動。首先,當事人應立即向支票執票人表明立場,告知該票據簽發並非本人行為,不負票據責任,並要求執票人依法律途徑向真正的偽造人追償。

 

其次,被冒名者應立刻向警方或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罪名通常是刑法第201條所定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因冒名開立支票即屬偽造有價證券行為,若冒用印章則可能另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關於偽造文書罪的規定。偵查程序展開後,檢察官將蒐集筆跡鑑定、印章真偽比對等證據,確認支票上簽名或印章確屬偽造,最終若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該判決書便成為被冒名者日後申請註銷退票紀錄的關鍵文件。

 

票據交換所或中央銀行接獲申請時,會要求被冒名者檢附確定判決書,以證明支票確屬偽造,並且與申請人無涉。經審查屬實後,票據交換所會將冒名支票所產生的退票紀錄予以刪除,並撤銷拒絕往來戶處分,恢復被冒名者的正常信用。除了刑事程序外,若因退票紀錄遭不當登載導致名譽或信用受損,被冒名者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對冒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追討因信用受損、商譽受害或交易機會喪失所生之損害。

 

實務上法院也承認,若冒名人之行為造成他人被列拒絕往來戶,影響其營業活動或金融往來,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可請求相當賠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被冒名者未及時提告,退票紀錄仍會存在於交換所系統,往後與銀行往來時可能隨時被查詢到,嚴重影響貸款、信用卡申辦甚至日常支付功能,因此即使實際上不負票據責任,仍須主動透過司法判決清除紀錄,否則形同揹負不白之冤。從制度面來看,票據交換所對於退票紀錄的登載採機械審查,僅憑票據表面要件處理,無法區分真假簽名,故立法者透過票據法第5條、第15條建立責任歸屬原則,再結合刑事程序的判決結果,提供被冒名者一個註銷退票紀錄的管道。這樣的設計既可避免票據債務人逃脫責任,又能保障真正被冒名者的清白與信用,兼顧金融秩序與個人權益。

-債務-票據-票據偽造-冒名行為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民法第15條=刑法第20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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