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本人同意而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本人及行為人需負何種責任?
問題摘要:
未得本人同意而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本人自不負發票人責任,得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行為人未經授權冒用他人名義簽票,則需承擔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罪責及民事侵權責任,法院亦會依票據法第5條、第15條、第16條及刑法第201條規定,對其法律責任作出裁定,保障合法票據權利人及金融交易安全,避免冒名行為對票據流通及支付秩序造成影響。造文義負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得本人同意而以本人名義簽發票據的法律責任,首先須回溯票據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分析本人及行為人的責任範圍及法律後果。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此條文明確規定,票據上簽名之人承擔票據法律責任,即票據上的發票人或背書人必須依票據文義履行債務。
然反過來說,若本人既未親自簽名,亦未授權他人簽名於票據上,其自不負票據法律責任,亦即未經本人同意而簽發之票據,法律上本人無須承擔發票人責任,因此在實務上,被冒名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及票據法相關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排除其發票人責任,避免遭到不當請求。此類情況下,被冒名人可主張其簽名非本人所為,未經授權,法院通常亦會依此認定其不負票據債務。至於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票據之行為人,雖非票據上簽名本人,依票據法第5條並不直接負發票人責任,但其行為已涉及刑事責任,依刑法第201條規定,未經授權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若意圖供行使之用,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若行使或交付他人使用,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故冒名簽票者須負刑事責任,民事上亦可能負侵權責任或返還利益責任。票據法第15條及第16條則規範票據偽造及變造之法律效力,明示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且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若無法辨別前後,則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此規定意在保障合法票據權利人的利益,避免冒名或變造行為對合法權利人造成不利影響,也顯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票據之行為,不僅刑事上須負責,若票據已被使用造成第三人受損,冒名者亦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換言之,未經本人同意簽發票據之行為,民事法律效果上不成立該票據債務,冒名者須對實際票據權利人及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刑事上可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處罰。
實務上,如遭冒名簽票,被冒名人應立即向法院聲請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並通知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止付,以避免票據被非法流通或兌現,保護自身權益;同時,冒名者行為一旦查明,金融機構及司法機關可依刑法第201條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視情況追究民事損害賠償。
票據法第5條之規範,除明文規定簽名者負責外,亦強調多人簽名時應連帶負責,顯示票據責任明確對簽名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冒名行為在法律上並不等同授權或合法簽名,其責任由行為人單獨承擔,且不能轉嫁於被冒名人。依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冒名人得主張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將審查簽名真偽及是否有授權事實,若確認無授權,即可免除票據債務。
同時,若冒名者透過變造或偽造手段簽票,依票據法第15條、第16條及刑法規定,其行為屬於偽造有價證券罪或票據變造行為,須負刑事責任,並可能對受害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類案件在司法實務中亦常見,法院在審理時,會注意票據簽名之真偽、簽名人是否授權、票據使用及流通情況,以確定被冒名人是否應負票據債務及冒名者之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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