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金額僅小寫阿拉伯數字表示,該票據是否有效?
問題摘要:
從法律角度,票據僅以小寫阿拉伯數字表示金額者,仍屬有效票據,因票據法之目的在於金額明確,而非要求特定書寫形式;從實務操作來看,銀行為確保安全與避免爭議,要求同時記載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並可能因欠缺大寫而退票。結論上,票據金額以小寫阿拉伯數字表示,法律上不影響效力,但在票據交換與銀行實務上,則可能導致退票風險,因此發票人與執票人均應審慎處理,以免影響權利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票據金額僅以小寫阿拉伯數字表示,是否影響票據效力的問題,必須從票據法的規範、施行細則、實務見解以及銀行實務操作來綜合分析。依票據法第24條、第120條及第125條規定,票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為「一定之金額」,亦即票據必須能明確表示票面金額,否則依同法第11條規定將屬無效票據。惟至於記載形式,票據法並未限制必須以中文大寫或特定形式書寫,僅於第7條規定:「票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由此可知,票據制度要求的是金額的「明確性」,而非書寫的「形式」。我國票據法並無明定金額必須以大寫文字書寫,因此若發票人僅以小寫阿拉伯數字記載票面金額,仍不因欠缺大寫文字而導致票據無效。票據行為人於此情況下,仍須依票據文義負票據責任。
實務上金融機構為避免爭議,通常要求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以利比對。若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依票據法第7條規定,以文字為準。若票據上僅有阿拉伯數字而無中文大寫,理論上不影響票據效力,但在票據交換實務上,卻可能因銀行內規或中央銀行規範而被退票。
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1條規定,若票據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合要求,銀行得以退票,金融業務慣例亦以缺少大寫文字為退票原因之一,這是實務與法理的差異。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若票據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並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若發票人僅以號碼方式表示票面金額者,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財政部62.11.15台財規字第2135號函示)。
只要經由機械方式處理,阿拉伯數字即可視為文字記載,等同合法效力。因此,若本票或支票票面金額僅以小寫阿拉伯數字表示,而非手寫中文大寫,理論上仍符合票據效力要件。另須注意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此表示票據上金額不得隨意塗改,即使發票人於改寫處重新簽名,該票據仍可能被認定無效,顯示票據金額記載之嚴格性。
-債務-票據-票據記載事項-票據金額
瀏覽次數: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