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利息如何計算?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利息計算的基本架構是:第一,若有約定利率,依約定計算;第二,若無約定,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定為年息6%;第三,利息起算日原則上自發票日起算,若有特約則從約定日期起算;第四,若發生遲延給付,遲延利息在六個月以內依原利率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利率可提高至20%;第五,票據的無因性保障善意持票人可以憑票據本身請求利息,不受前手抗辯影響,但若持票人與發票人為直接前後手,則原因關係抗辯仍可發揮作用。以上制度設計,兼顧了票據流通的安全性與交易秩序,也提醒票據債務人應注意時效與付款義務,否則不僅需償還票款,還可能須支付高額遲延利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利息如何計算,其實票據法已有明確規範,首先必須區分票據是否有特別約定利息,如有則依約定計算,如無則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利率為年息六釐,也就是6%,並且依照票據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利息自發票日起算,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始能例外。所謂發票日,係票據上所載的發票日期,通常也是票據開始發生效力的起算點,若為支票則從發票日開始算一年內可行使票據上權利,若為本票則自發票日開始計算利息。至於票據上所記載的利息內容,包括一般利息與遲延利息,實務上也有爭議,發票人得於票據上記載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利率,若雙方於票據上特別記載遲延利息,依形式審查原則,尚難認其不生票據法效力,亦即法院傾向承認遲延利息條款之效力,並且在逾期六個月以內,利息可依約定利率加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則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遲延利息得經約定提高至年息16%。這顯示出票據利息的計算,並非僅有單純的法定6%利率,若雙方事前有合法有效的特約,法院仍會承認其效力。

 

進一步來說,在票據實務操作中,若票據未被即時兌現或遭退票,持票人可憑支票、退票理由單,並撰擬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並請求票據金額及自發票日起算的利息。若票據上有記載利率,則依記載計算,若無則依6%計算。

 

而在遲延給付時,遲延利息也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進行分段計算:遲延在六個月以內者,依本來的利率(約定利率或法定6%)計算;逾六個月者,利率加計至20%。實務上,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也會依照這樣的規則認定票據利息的計算標準,並且加計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票據的「無因性」特質,讓持票人在票據訴訟中,通常不受前手與發票人間原因關係的抗辯拘束,只要不是惡意取得票據,便可憑票據本身主張票據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對前手可以主張的抗辯,原則上不能對抗現手持票人。

 

不過若持票人與發票人本身就是直接的前後手關係,例如持票人直接自發票人受領票據,則發票人仍可主張原因關係上的抗辯,例如實際上已經付款,或債務消滅。這一點在票據利息計算上也會有影響,因為若票據債務人能證明票據債務不存在或已消滅,則票據上的利息請求也就失去依據。

 

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再抗告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為形式審查,認與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裁定准許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其中之新臺幣(下同)458萬4,293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58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有相對人之聲請狀、系爭本票及該裁定在卷可稽,核與應否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審查、判斷標準無違,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再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記載之遲延利息,非屬票據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利息之範圍,應屬無效云云,惟票據法第28條第1項明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則兩造於系爭本票為遲延利息之約定,由形式上觀之,尚難認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至同條第3項僅係就利息起算日為規範,再抗告人以之推論不得以特約約定票據金額利息云云,尚無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目

 

民事訴訟中,對方很有可能會提出不用給付的抗辯事由。而支票最大的特點是「無因性」,也就是如果持票人與債務人並非前後手關係時,除非持票人是惡意(明知),否則債務人對前手的抗辯,現手的執票人示不受拘束的,這是基於促進支票流通的法理。但如果執票人與發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如果發票人有拒絕給付的抗辯事由(例如已經付款),這時執票人就不能以無因性為由拒絕給付。

-債務-票據-票據利息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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