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禁止背書轉讓?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禁止背書轉讓就是發票人在記名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法律效果是票據不得再依票據法背書轉讓,若違反此項禁止,轉讓行為在票據法上不生效力,受讓人僅能依民法債權讓與請求權利,並不得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若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則僅免責而不阻斷流通。由於無記名票據僅依交付轉讓,禁止背書轉讓在無記名票據上不發生效力。總結來說,禁止背書轉讓是一種發票人或背書人限制票據流通的記載,發票人為之者效果絕對,背書人為之者效果相對,其目的在於保障票據債務人之抗辯權,防止票據無限制流通所生風險,卻也因此削弱了票據原有的流通功能,在票據法制與實務運用中,這項制度呈現出平衡票據流通性與債務人權益的特殊功能。

律師回答:

禁止背書轉讓是票據制度中特殊的限制措施,它的核心目的在於限制票據流通,使票據權利無法透過背書再行轉讓他人。票據的基本精神是流通性,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執票人可以透過背書與交付隨時轉讓票據,使票據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具備支付與清償的功能。但為了平衡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票據法允許發票人得以在特定條件下限制票據轉讓,這就是禁止背書轉讓制度的由來。

 

依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又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前開條文,支票同樣適用此規範。由此可知,禁止背書轉讓僅存在於記名票據之中,因為無記名票據本質上僅以交付轉讓,發票人即使在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亦不生效力。換言之,記名票據始有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無記名票據因僅以交付為轉讓方式,發票人之限制不具票據法效力。

 

實務上例如某甲為清償對某乙之借款而開立支票,但於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並填寫乙為受款人,此時乙不得將支票再背書轉讓他人;若乙仍背書轉讓給丙,丙雖取得票據,但不得依票據法對抗發票人,僅能依民法上一般債權讓與關係主張權利。反之,若甲簽發之支票漏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性質為無記名支票,甲雖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仍不影響其可由交付轉讓之效力,因此執票人得自由交付他人,不受該禁止記載拘束。

 

記名支票始有禁止轉讓之問題,無記名支票縱然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效力。再觀票據法對禁止背書轉讓的規範,發票人若在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效力即為票據不得再背書轉讓,此為絕對禁止,任何背書行為在票據法上均不生效力。若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與發票人不同,其效力僅限於「免責」,也就是說票據仍可繼續背書轉讓,但記載禁止者對於禁止後再受讓票據的人不負責任,形成所謂相對禁止。

 

按記名支票始有禁止轉讓之問題,是支票未記載受款人之姓名,乃為無記名支票,縱發票人在系爭支票正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不生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次按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訴權,以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事實上將發生有害於債權人之結果為要件。是債務人固有移轉房地而有總財產失去房地之情,但亦有增加現金收入及減少積欠他債權人之債務,尚難認其總體財產或清償能力有減少,致有損及債權人之權利,自與前揭條文關於行使撤銷權之要件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以看出,發票人所為之禁止背書轉讓與背書人所為之禁止背書轉讓,效果並不相同。前者為實質限制票據流通,阻斷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範圍;後者則僅是免除背書人對後手持票人的責任,票據仍可流通。禁止背書轉讓制度的功能,在於發票人為確保其得以對抗執票人主張票據債務時,避免票據權利不斷流轉至第三人而喪失抗辯機會。通常發票人與受款人間存在基礎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保證等,若票據可隨意流通,發票人即使對受款人有抗辯,仍可能因票據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中而無法主張。禁止背書轉讓的設計,正好讓發票人能藉由限制票據流通,將票據效力限制在原受款人手中,確保抗辯權能行使。

 

舉例而言,甲因債務糾紛與乙簽發一張記名支票,為避免乙將支票轉讓他人,甲在支票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此時若乙違反禁止記載將支票背書給丙,丙縱然持有支票,亦不得依票據法向甲請求付款,只能依民法向乙請求債權讓與所生之權利。也就是說,禁止背書轉讓將票據的無因性限制住,使其回歸到債權契約之法律關係。

 

由此觀之,禁止背書轉讓其實是一種「票據流通性收縮」的設計。當然,這樣的限制必然會影響票據流通功能,因而在實務運作上並非每張票據都常見禁止背書轉讓的字樣。許多企業或個人在開立高額票據或具擔保性質的票據時,才會特別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以避免票據流出造成信用風險。法院在實務見解中亦一再強調,票據法上禁止背書轉讓僅於記名票據有效,無記名票據不受影響,否則將使票據制度與流通功能失衡。

-債務-票據-票據行為-背書-禁止背書轉讓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0條=票據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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