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是何意?有何效果?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意義在於透過發票人或背書人的限制,使票據流通受到一定約束。若由發票人記載,效果為絕對禁止,票據不得再行背書轉讓;若由背書人記載,效果則為免責,票據仍可流通,但禁止轉讓者對其後手不再負責。此制度兼顧票據流通性與票據債務人權利保障的平衡,實務上常見於記名支票之設計。付款銀行在面對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時,更必須謹慎審核支付對象,否則可能因違反委任關係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非否定票據效力,而是限制票據流通方式,其效果依記載人身份而有所不同,對發票人而言可阻斷流通,對背書人而言則僅能免責,這正是票據法所設計的保障制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是何意?有何效果?

 

這是票據法上關於票據流通限制的重要問題。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與流通證券,原則上其最核心的功能就是能透過背書與交付進行流通,票據持有人可以不必涉及票據基礎原因關係,僅憑票面文義即可主張票據上權利。

 

然而法律也認識到票據流通的無限制性,可能會使票據債務人喪失對抗執票人之權利,尤其是基於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對發票人或前手間之個別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若票據無限制流通,將使票據債務人承受過重風險。基於此,票據法允許在特定情形下加上限制轉讓的記載,即「禁止背書轉讓」。

 

查支票係流通證券,執票人得隨時讓與票據,惟票據債務人為保留對抗執票人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反面解釋),得限制票據之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故發票人於票面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執票人即不得將該票據再行轉讓他人;背書人於轉讓票據時為「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之記載後讓與者,票據受讓人雖得再行轉讓票據,然次受讓人與其後手對於為禁止轉讓記載之前手,即不得行使追索權。

 

然在實務上,通常可見者為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至於背書人為此項記載者並不多見。此外,因發票人與付款銀行間屬委任關係,發票人既已明白指定受款人且不欲受款人轉讓該支票,則付款銀行只能將票款付給受款人,倘付款銀行將款項付給受款人以外之人,即屬違反委任關係,若因此造成發票人之損害,自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於票面記載禁止轉讓之文字者,票據即不得再轉讓。換言之,發票人在票面上載明受款人姓名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法律效果就是受款人不得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他人,票據自此喪失流通性,僅能在發票人與受款人間清償。此時倘若受款人仍背書轉讓票據,該背書在票據法上不生效力,後手持票人不得依票據法主張票據上權利,僅能依民法上債權讓與請求對價,不得對抗發票人。另一方面,若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是由背書人為之,其效果則不同。

 

票據法第30條規定明確指出,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之人,不負責任。也就是說,背書人所為的禁止背書轉讓並不妨礙票據繼續流通,但自其之後再取得票據之人不得對禁止背書轉讓的前手追索責任。換言之,背書人得以透過記載限制自身責任,而非阻斷票據流通。兩者比較可知,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屬於實質限制票據流通,使票據不得再依票據法轉讓;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僅屬免責規定,票據仍可轉讓,只是後手不能再追索該背書人。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發票人為避免票據流通失控,在票面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背書人為之的情形較為罕見。再者,由於支票的性質屬於委任付款,發票人與付款銀行間具有委任關係,當發票人於票面明確記載受款人姓名及「禁止背書轉讓」時,付款銀行僅能將票款支付給受款人本人,若付款銀行未依此限制而支付予他人,則違反委任契約義務,應對發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安排進一步強化禁止背書轉讓記載的效力,確保發票人之意旨受到尊重。值得注意的是,禁止背書轉讓僅適用於記名票據,因為無記名票據本質上僅需交付即可轉讓,即使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亦不生效力。

 

禁止背書轉讓的設計,對於票據流通雖有一定限制,但其核心目的在於保障票據債務人能夠保留抗辯權,避免票據無限制流通而喪失公平平衡。舉例來說,甲公司因與乙公司有交易糾紛,簽發一張記名支票給乙公司,但於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此時乙公司不得將支票再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如果乙違反禁止記載仍背書給丙,丙縱然取得票據,亦不得依票據法對甲公司請求付款,只能依民法上債權讓與方式向乙公司主張。由此可見,禁止背書轉讓的效力在於阻斷票據之票據法上流通效力,限制票據僅能在原受款人與發票人間清償,維護票據債務人之權益。

-債務-票據-票據行為-背書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30條=票據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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