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有效?
問題摘要:
禁止背書轉讓制度的法律效果僅適用於記名票據。發票人在記名票據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則票據不得再依票據法透過背書轉讓,違反者僅能生民法上債權讓與效力。而若是在無記名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因其本質僅能交付轉讓,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背書轉讓的空間,該記載屬於無效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結論是,無記名票據上的禁止背書轉讓記載無效,不能產生任何限制流通的效果,執票人仍可依票據法自由交付轉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有效?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必須先從票據的性質與票據法的規定談起。
票據在法理上是一種文義證券與流通證券,票據債務的承擔完全依票面文義決定,而票據的設計目的之一,就是要讓其能夠便捷地在社會經濟中流通,成為支付與融資的工具。依照票據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由此可以看出,票據有記名與無記名之區分,記名票據須透過背書與交付才能完成轉讓,而無記名票據僅須交付即可轉讓,這是兩者最根本的不同。票據法第30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這就是所謂禁止背書轉讓的規定,而本票及支票依第124條、第144條準用之。
立法理由中提到記名匯票經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此時僅得依通常債權轉讓之方式及效力而為轉讓,不得以背書轉讓。故發票人通常以在記名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方式,避免與受款人以外之第三人發生票據上之法律關係。
而所謂依通常債權轉讓者,是指得因讓與人與受讓人(即持票人)間之意思合致而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此與票據權利轉讓方式及效力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債務人(即發票人)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均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也就是說,當發票人在記名票據上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並非不得再將該票據予以轉讓,只是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之轉讓,僅能發生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執票人無從因此取得票據上之權利。
從條文可知,禁止背書轉讓僅限於「記名票據」,也就是票面記載有受款人的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給予發票人一種保護機制,讓其得以限制票據的流通,避免與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發生票據關係,並保留對受款人可主張的抗辯事由。
當發票人在記名票據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文字時,效力就是該票據不得再透過背書方式轉讓他人,若受款人仍背書給第三人,第三人僅能依民法上通常債權讓與規則請求,不能依票據法取得票據上權利,這樣票據就失去原本的流通性。那麼,如果在「無記名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會不會有效?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無記名票據本質上就是「不記載受款人姓名」,所以依票據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其轉讓方式僅是「交付」,而非「背書加交付」。換言之,無記名票據根本不存在背書轉讓的問題,發票人即使在票面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因為禁止的對象在法律結構上不存在。
這種情形,學理與實務均認為屬於「有害記載」,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效力。
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僅規定記名匯票可以為禁止轉讓之記載,那問題來,如果我們拿到的是一紙票面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無記名票據,那它的效力又是如何呢?本文跟大家分享一則近期的實務判決:〈臺北簡易庭108年北簡字第9664號民事判決〉
就票據法之整體規範意旨以觀,票據法所規定之票據均係流通證券,票據上之權利得依背書或交付之方式轉讓,但於發票人在票據上記載「受款人」,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時,蓋因發票人之目的係不欲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關係、對於「受款人」欲保留抗辯權,以及不欲於「受款人」以外之票據關係人不付款時,擔當額外之費用,因此票據法特別於第30條第2項規定發票人於「記名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惟該條項之適用當然須以票據記載受款人為前提,如此受讓該票據之人方得以知悉發票人欲限制轉讓之對象以及欲保留抗辯權之對象為何;而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方式轉讓之,故無記名票據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顯然與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有違,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禁止背書轉讓的規範目的,在於讓發票人能明確表示僅願與票面上所記載的受款人發生票據關係,並不希望票據被流通到第三人手中,因此限制票據透過背書轉讓。然而,無記名票據既然不記載受款人,發票人無從指明要保留抗辯權的對象,若仍在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顯然與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不符,自然不會生效。
換言之,在無記名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僅是一個形式上的文字,對於票據的轉讓與流通完全沒有拘束力,執票人仍然可以依法透過交付方式將票據轉讓給他人。這裡也要提醒實務上的操作重點,如果發票人確實不希望票據被受款人轉讓,那麼在簽發票據時,一定要在票面上記載受款人的姓名,使票據成為記名票據,並同時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此才能發揮禁止背書轉讓的法律效果。否則若發票人僅簽發無記名票據,即使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也無法阻止票據透過交付流通,反而會失去原本設計的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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