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人有何法律責任?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背書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三大面向:第一,背書人必須擔保票據文義實現,若付款遭拒絕,持票人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第二,背書人對票據債務負有連帶責任,持票人可自由選擇請求對象,無須依序追索;第三,背書人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以原因關係或私人抗辯作為免責理由。這些規範顯示出票據責任之嚴格與嚴苛,也體現了票據制度為保障流通性而對簽名者加諸的高度責任。背書人的法律責任是票據制度中確保票據流通與信用的重要環節,背書人因一紙簽名即承擔與發票人相當的責任,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否則即須對票據付款擔保並負連帶清償之責,這也是票據制度之所以嚴格且具有強大信用保障功能的原因所在。

律師回答:

背書人有何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涉及票據法上背書行為的性質與效果,必須從票據的流通機制談起。票據法設計的目的,在於讓票據得以在市面上自由流通,取代現金作為支付或融資工具,而支撐票據流通的基礎,就是背書制度。依票據法第31條規定,背書是將票據權利移轉予他人的方式,背書人於票據背面或其附單上簽名即可成立。

 

背書分為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記名背書需記載被背書人姓名,空白背書僅簽名即可,不載明受讓人。背書完成後,執票人即成為票據債權人,得依票據法向發票人、承兌人、其他背書人或保證人請求票款。那麼,背書人於票據法上究竟負有何種法律責任呢?

 

首先,依票據法第39條規定,背書人擔保票據文義的實現,亦即背書人應保證票據會依其文義獲得付款。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支票準用匯票關於背書的規定,因此支票背書人同樣負有擔保責任。換言之,當支票或本票經背書流通後,若最終付款人拒絕付款(即所謂退票),持票人即可依票據法第131條、第132條等規定,在完成拒絕證書或合法的退票程序後,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背書人責任的範圍包括支付票款本身以及因追索所生的利息、費用等。

 

其次,背書人的責任具有連帶性。依票據法第96條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任何一名或數名、甚至全部背書人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背書人之責任與發票人、承兌人及其他背書人並無先後順序,執票人可以自由選擇請求對象,背書人之間僅能於清償後再向前手求償。由此可知,背書人的責任相當嚴重,幾乎等同於保證人,且因票據責任的無因性與嚴格性,背書人不得以自己與前手之間的原因關係抗辯對抗善意持票人。再來,背書人亦須注意背書方式的正確性。若背書有中斷或瑕疵,例如背書連續性中斷,後手持票人就無法證明自己合法受讓票據,將失去票據上請求權。

 

實務上也常見票據背書人因未注意背書記載不全或違反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而導致責任範圍不清。至於背書人的免責,票據法也有所規範。背書人得在背書時加註「不得轉讓」或「不得追索」等字樣,以限制自身責任。

 

依票據法第30條、第55條之規定,若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效力僅在免除其對後手持票人的責任,票據仍可繼續流通。若記載不得追索,則背書人得免除因退票而生之追索責任,但仍須保證背書行為的真實性。

 

實務上,企業或個人在接受票據時,務必審慎檢視背書連續與簽名真偽,因為一旦票據遭退票,背書人即可能被持票人請求清償,除非事先於背書時加註免責條款,否則難以免除票據責任。

-債務-票據-票據行為-背書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0條=票據法第35條=票據法第39條=票據法第96條=票據法第131條=票據法第132條=票據法第124條=票據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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