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支票之請求權時效如何計算?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請求權時效三年,見票即付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支票請求權時效一年,自發票日起算,且時效中斷事由包括請求、承認及起訴,中斷事由消滅後重新起算,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亦遵循相同原則,持票人應在期限內行使票據請求權,並視需要採取中斷時效之措施,如提起訴訟或申請支付命令,以確保票據權利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與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其法律性質及請求權時效規範在票據法中有明確規定,且與民法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相互關聯。民法第128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亦即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受其他法律障礙影響。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持票人對發票人之票據請求權時效為三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若本票為見票即付型,則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若未在三年間行使該請求權,則依時效消滅,故持票人應於期限內向發票人行使請求權以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權利;至於支票,其請求權時效則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規定,為一年,自發票日起算,亦即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起一年內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否則因消滅時效而喪失請求權。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包括「請求」、「承認」及「起訴」,在票據實務中,請求係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發票人提出請求,承認則指債務人對票據債權存在表示承認,而起訴包括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支付命令、調解或其他強制執行行為,此等中斷事由發生後,消滅時效重新起算。

 

舉例而言,本票持票人於到期日前向發票人提出請求,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時效即中斷,自中斷事由消滅後重新起算三年,支票亦同理,但其重新起算期間為一年。實務操作上,持票人須注意若提出請求後六個月仍未起訴,則視為時效不中斷,故建議持票人於提出請求後及時採取進一步程序,如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調解,以確保時效中斷效力。關於本票的追索權問題,持票人對發票人之直接請求權之外,背書人亦對前手持票人享有追索權,其時效同樣依票據法規定起算,背書人對前手追索權之三年時效亦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而對見票即付型本票自取得票據日起算三年,這確保票據流通性及追索權的穩定性。支票則因屬即期支付票據,僅有發票日作為起算基準,故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或持票人對發票人之請求權,皆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其時效如未於期限內行使,亦因消滅時效而喪失。實務上,金融機構在受理本票或支票時,會依票據日期及記載事項判斷請求權時效起算日,並提醒持票人注意時效期限,以免權利消滅。

 

此外,若票據在流通過程中發生遺失、竊取或其他風險,持票人亦應同時辦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其他保全措施,避免因票據被他人持有而影響行使請求權之時效。本票與支票之請求權時效應依票據法及民法規定計算,並以票據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為原則,且持票人於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訴訟或其他中斷事由,時效自中斷事由消滅後重新起算,以保障票據流通安全及債權人之權利。

-債務-票據-消滅時效-本票-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2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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