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人代為完成票據,本人是否應負票據上責任 ?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上責任涉及票據法規定、民法代理及表見代理規定、票據記載完整性、善意取得原則及實務判例,簽署者及授權代理人應高度注意授權範圍及票據使用目的,企業內部管理應嚴謹,以防範票據責任糾紛與法律風險,確保票據交易合法有效,保障持票人及債務人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是否應負票據上責任,涉及票據法第10條與第11條之規範,前者明文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又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部分亦應負票據上責任;第11條則規範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之效力,明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者,票據無效,但對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執票人,其票據權利仍可依文義行使,債務人不得以原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主張無效。

 

依實務案例可見,票據責任之歸屬,主要考量簽署者之授權範圍、票據記載事項之完整性以及執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票據,以下以三種具體情境加以說明。

 

第一,事業繁忙而將印章交給秘書代行簽發支票支付貨款者,因票據上未載明代理意旨,亦未簽代理人姓名,其行為等同本人親自簽發,應由本人負票據上責任;此依票據法第10條明文規定,無論秘書是否有意冒領,因代理權限未明且行為未具正式代理標示,債務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如未授權即為偽造票據,即為無效。

 

第二,所謂空白授權支票,係指票據行為預先簽名,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如金額與日期授與他人補寫完成,其效力爭議在於票據法第11條第2項雖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得依文義行使權利,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主張無效」,但並未明文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學界與實務對此見解不一,原因在於空白授權票據之舉證困難及可能導致票據無效之風險。若僅授權秘書填寫金額及日期,且該授權僅為票據行為之代行,則票據自屬有效,但若認定為空白授權票據,仍可能發生無效問題,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將私章及支票簿交予秘書保管,卻由秘書將票據交予第三人購買高價物品,如保時捷跑車,涉及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問題,依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實務認為,交付印章及票據簿予他人保管,足以構成立表見代理,第三人基於善意信賴而受益時,本人不得以無權代理抗辯,仍應負票據責任。綜上所述,票據行為之代理,係替他人為票據行為,必須具備明確授權或明示代理之事實,否則簽署者仍須負責。

 

票據法第10條第11條規範,明確界定無代理權簽名及欠缺應記載事項之責任歸屬,保障票據市場交易安全,同時兼顧善意取得原則,避免債務人以內部授權或形式瑕疵逃避責任。

 

票據上責任之判定,應審酌三個要素:

第一,簽署者是否有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第二,票據記載事項是否完整、符合票據法規定;第三,執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票據並依文義行使權利。

 

在實務操作中,將印章或支票簿交予他人保管或代行簽發,須注意授權範圍及使用目的,避免形成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情況,因一旦發生,簽署者將負票據上責任,即使票據原本設計為空白授權或部分授權,也需負擔相應風險。

 

此外,票據發行前之改寫或補充記載,須在改寫處簽名,確保票據效力與追索權不受影響;若未簽名,則可能影響票據的合法性及債務人承擔責任之範圍。結合上述三個案例,可見票據法在規範票據上責任時,兼顧代理權限、票據記載完整性及善意取得原則,既保護合法持票人之權益,又避免債務人濫用形式瑕疵逃避支付責任。

 

實務上,企業或個人簽發票據時,應明確規範代理權限、簽署流程及印章管理,必要時以書面授權或留存交接記錄,並避免將空白授權票據交由他人操作,以減少票據糾紛及法律風險。在票據責任爭議中,法院判斷重點包括:第一,票據簽署者是否親自簽名或授權他人簽名;第二,授權是否明確或形成表見代理;第三,票據記載事項是否完整且符合票據法要求;第四,執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票據並依文義行使權利;第五,票據行為是否基於合法原因法律關係,如支付貨款、借貸或履行契約義務。透過上述判斷,法院可確定簽署者或實際代理人是否應負票據上責任,並釐清債務人與持票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此外,票據上責任之追究,亦涉及民法代理及表見代理規定,當無權代理或逾越授權時,簽署者仍須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除非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否則不得以無權代理抗辯。在企業日常營運及財務管理中,為避免票據風險,應建立完善內控制度,包括印章管理、支票簿管理及代理授權流程,確保票據簽發過程合法、授權明確,並記錄交接情況;對空白授權票據應謹慎操作,盡量避免交由他人填寫金額或日期,以降低票據無效及票據責任風險。同時,對於交付他人保管之印章或票據簿,應有明確授權範圍及使用目的,並在必要時訂立書面授權文件,確保一旦發生糾紛,可明確界定責任歸屬。

 

最後,票據責任之釐清,除票據法第十條與第十一條外,亦需結合民法代理規定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綜合考量授權、表見代理、善意取得及票據記載完整性,方能全面掌握票據上責任之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確保票據交易安全及債權人權益保障。

-債務-票據-空白授權票據-簽名代行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0條=票據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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