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給別人時,本票要怎麼寫才有效?空白授權票據有效嗎?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問題摘要:
本票的撰寫務必符合票據法所定必要記載事項,避免因遺漏或空白而導致無效;空白授權票據在學理上或實務上仍有爭議,為確保萬無一失,建議債權人不要採用;至於聲請本票裁定,程序上只要備齊文件與形式要件即可順利進行,對於債權保障極具效率。因此,在借錢給他人時,要求對方簽發一張正確、完整的本票,不僅是法律保障的起點,更是未來債權能否實現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當民眾將錢借給他人時,為確保債權能夠順利獲得保障,通常會要求債務人簽發一張「本票」。因為依照票據法的設計,本票本身就是一種有價證券,發票人簽名即表示承諾於票據上所載的到期日,或在見票即付的情形下,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本票的債權人,可以不必走冗長的訴訟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只要形式要件齊備,即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迅速保障自己的債權利益。因此,正確解本票的應記載事項、空白授權票據的效力,以及本票裁定的聲請程序,對於日常借貸關係中保護債權人至為重要。
首先談到「本票要怎麼寫才有效」。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的明文,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本票上若欠缺必要記載事項者,原則上會導致票據無效。舉例來說,若本票上未記載「到期日」,則視為見票即付;若未記載「受款人」,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若未載「付款地」,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實務上,除法律明文列舉的必要記載事項之外,為避免爭議,通常也會在本票上註明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址,甚至電話等,以便於日後追索。此外,尤其要注意「發票年月日」一定要填寫清楚,因為很多案件正是因為未記載發票日期,導致法院認定票據無效,最終債權人無法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接著談到爭議最多的「空白授權票據」效力問題。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僅先在票據上簽名,但未填寫應記載的事項(如金額或發票日),而是授權受票人或執票人日後補充。關於其效力,學說與實務見解並不一致。
不過對於空白授權票據是否有效的問題,法院的看法不一!
肯認空白授權票據有效的,像是:「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固規定,欠缺該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此項規定,並不否定空白票據補充權之存在。又空白票據仍為有價證券之一種,並不失其流通性;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相對應記載事項,凡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完成票據行為者,或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者,皆無不可,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104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判決意旨參照)。
認為空白授權票據無效的,像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03號判決:「我國票據法並未承認所謂之空白授權票據。上訴人取得之系爭三張支票,既屬欠缺記載金額及發票日之無效票據,上訴人自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之票據為有效,對於發票人即被上訴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況乎上訴人主張其填載系爭系爭三張支票之金額及發票日,係經被上訴人授權云云,亦經證人徐○○到庭明確否認(詳參本院卷61頁反面),更足認系爭三張支票未經發票人即被上訴人合法簽發,確屬無效之支票。」
一方面,票據法第11條第1項雖然規定欠缺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無效,但這並不否認空白票據補充權的存在。只要發票人授權他人補充,日後補充完成之票據即可發生效力。甚至法院還認為,空白票據仍是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並非當然無效。
另一方面,我國票據法並未承認所謂「空白授權票據」制度,若欠缺金額及發票日等必要記載事項,則屬無效票據,執票人自不得主張其自行填寫即使有效。因此,在現實操作上,若債權人僅持有一張空白授權票據,將來可能因法院見解不同而陷入無效風險。為避免後續糾紛,最穩妥的做法就是務必在借貸當下,要求債務人完整填寫本票所有應記載事項,不要留白。
至於「如何聲請本票裁定」,程序其實相對單純。因為聲請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依法只就債權人提出的本票是否具備形式上要件為審查,所以只要應記載事項都有記載,基本上都可順利取得本票裁定。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法院會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後續,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
首先,債權人需擬具一份「本票裁定聲請狀」,將本票發票人(債務人)列為相對人,聲請法院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次,要注意管轄法院的選擇。原則上以「付款地」法院為管轄,若票據上未載付款地,則視為發票地,若未載發票地,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再次,需隨狀檢附本票正本及影本,並繳納裁判費。因為這屬非訟事件,法院只會審查票據是否形式完備,而不會深入調查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或是否清償,審理時間通常相對快速。若票據形式要件齊全,法院會裁定准許,並由書記官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取得確定的本票裁定後,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達到迅速回收債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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