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卡分期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法律上的風險是什麼?
問題摘要:
使用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時消費者面臨的風險和考量,以及在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形成的複雜法律關係。這種交易模式在提供消費者購買高價商品和服務的便利性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當金融機構介入分期付款交易,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變得更為複雜,尤其是當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的法律地位與保護受到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了刺激高價商品買氣,有些廠商推出分期付款的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或是以較便宜的價格吸引消費者先預繳全部價額,以後再由業者以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在交易的性質上都是由業者先向購買的消費者收取金錢,再提供消費者未來使用的一種商品或服務。
領用信用卡的客戶與發卡銀行之間的關係,在民事上是一種契約行為,各銀行間所印妥的定型化契約,文字內容或許有些差異,大體上都是雙方約定,領用信用卡的客戶,可以先到銀行的特約的商店刷卡消費,消費金額由發卡銀行先行支付,惟可以向商店扣取少許金額作為手續費。然後由發卡銀行通知消費客戶在一定期間內繳納所消費的金額,客戶如果未在期限內繳納,發卡銀行依據契約可以加以收滯納金或約定的循環利息。
經過一段催收程序,帳款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發卡銀行為了確保債權,更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進一步便是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自己的債權。
雖然分期付款較輕鬆或能獲得優惠價格購買,但因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履約期間較長,店家服務品質無法預見或片面變更服務契約,衍生不少消費糾紛。而且大部分商家對預付型交易都未提供履約保證,萬一業者無預警倒閉,常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及求償無門的情形。
傳統分期付款,原係由出賣人提供買受人之信用交易,後來因銀行等機構介入,使分期付款交易之兩造關係演變成出賣人、買受人及金融機構之三方法律關係。社會經濟活動不斷創新,交易類型早已脫逸出民事法律原本預期規制事項之外,實務上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以交易雙方締結之契約作為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主要依據。
然而以定型化契約進行之信用卡或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因為交易流程較為複雜,我國法律又欠缺詳細之具體規範,致使業者常利用其擬定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約款而為交易。尤其是作為出賣人之企業經營者,以合作之金融業者所提供之信用貸款內容作為分期付款交易之條件,令消費者於交易時,同時簽下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並由金融業者將交易對價總額一次撥付給出賣人,消費者則對於該金融業者分期償還。若交易標的為遞延型商品(服務),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給付義務,消費者卻因為銀行已經一次撥款,而無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權利;此類交易複數契約間之關聯性與抗辯延伸之問題,頗值檢討研究。
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風險大多在消費者這邊,所以即使遇業者以極佳條件吸引民眾採購,消費者仍應三思而後行。當消費者透過信用卡分期付款進行預付時,他們與商家之間實際上簽訂了一個合約。如果商家未能按合約提供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能需要進行法律訴訟來追求賠償或退款,這過程可能耗時且成本高昂。
「分期清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分期清償貸款買賣係由消費者向金融機構(或資融公司)借貸款項先支付予業者後,再由消費者按期向金融公司(或資融公司)清償,因涉及三方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購買後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並於用完前保存購買時業者所給的憑證。不要太貪小便宜,折價太多的商品,要提防業者惡性倒閉及詐欺。一旦購買,如果商品或服務未達到消費者的期望,或者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能會發現很難獲得退款或賠償,尤其是當商家拒絕承認問題或破產時。如果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前倒閉或申請破產,消費者可能會失去預付的金額,而且仍然需要對分期付款負責,這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補償,過程可能既複雜又不確定。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想要取消購買並停止分期付款,可能會發現合約條款限制了他們的取消權,或者需要支付高昂的取消費用。」(即申請列爭議款)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費者的法律風險:預付款式的分期付款交易增加了消費者因商家服務品質不滿意、商家片面變更服務條款,或商家經營不善而倒閉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的風險。
商家和金融機構常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將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納入合約中,增加了消費者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現行法律對於這類複雜交易的規範不足,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空白,需要透過法律改革或新的消費者保護措施來填補。消費者在進行這類交易前應詳細了解合約條款,評估商家信譽,並注意是否有充分的履約保證,以減少風險。
此外,你也指出了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商家未能提供約定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依然需要對金融機構履行分期付款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法律保護與追訴權利如何確保,是當前法律實務與學理探討的重要課題。
就是直接由銀行先行代為支付全額,之後再依期數由消費者向銀行分期攤還,此種型態最為常見。一般利用信用卡分期均屬之(例如線上購物),此種型態特性在於商家已經一次拿足全額,之後與商家已無金錢關係,僅剩與銀行之繳款關係,但如果日後對商品不滿意或拿不到後期商品或服務,分期付款是無法喊停的。縱然無法持續享有服務,但繳款仍必須進行,因為法律上債權已經移轉給銀行(銀行先一次付清),消費者是無法向銀行主張產品瑕疵的,若拒付剩餘款項反而會影響銀行信用,消費者宜慎之。
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中,當消費者因商家未履行合約(如提供服務或商品)而面對金融機構的償款要求時,消費者是否能依據民法第264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對金融機構的付款。
首先,根據民法第264條的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於雙務契約,即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的情形。如果一方未履行其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直到對方履行為止。這是一種保護當事人權利、確保交易公平的法律機制。
然而,在融資型分期付款的情境中,事實上涉及了兩個契約:一是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或服務提供)契約;二是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或融資)契約。在這種情形下,雖然這兩個契約在經濟上可能具有某種連結性(即消費者的融資目的是為了支付商品或服務的購買價款),但在法律上它們仍被視為獨立的契約。因此,原則上,消費者對商家的履約情況不直接影響其對金融機構的還款義務。
在實務上,如果商家未能提供約定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能認為自己有權拒絕對金融機構的還款。但是,因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契約獨立存在,消費者的這種抗辯可能不被接受,除非契約或特定的法律規定提供了這種抗辯的可能性。
要改變這種情況,可能需要法律上的規定,明確允許在特定情形下,消費者可以對金融機構主張因商家未履約而產生的抗辯權。這將需要平衡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穩定性之間的關係。
例如知名健身中心倒閉但會員仍須續繳會員費之案例,所消費者若是購買分期享受之服務(例如課程教材或是健身服務),就要特別注意這種風險,或於購買前注意是否有除外條款以避免「無後續服務仍要繼續繳錢」之情形。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規定)。民法第264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係為保障同一雙務契約當事人,以交換給付方式,履行彼此之反對給付,本適用於具有互為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而互相關聯之雙方債務間。」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是指因為契約互負債務,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此項抗辯可迫使對方同時履行,以確保自己債權的實.現,並避免損失。
近年來許多繼續提供服務之業者,為了促銷往往以優惠方式吸引消費者預先購買服務或課程,又為了避免消費者無法一次負擔鉅額之付款,而聯合銀行合作推出分期清償預付款項之方案。此種情形下業者經營不善而倒閉時,消費者得否就未給付之業者款項對銀行主張拒絕付款,如業者與金融機構對同一銷售行為為分期付款與消費借貸之結合行為時,此不同契約而結合之「融資型分期付款」是否在法律上仍屬獨立之不同契約,而互不相涉,或應認具有經濟上同一性,允許消費者對業者所生之抗辯關係亦得延伸而對金融機構主張。
總的來說,突顯了消費者在進行預付款式的分期付款交易時需要高度的警覺,並呼籲對現有法律框架進行檢討與改進,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消費者來說,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仔細審閱合約條款、並在交易前進行充分的考察與評估,是降低風險、保護自身利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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