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免責?清算程序免責及不免責的債權

02 Apr, 2024

問題摘要:

消債條例涉及了債務人的免責和清償責任。債務人通過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可以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從而重獲新生。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要獲得免責,則需要法院裁定,並且沒有當然免責的情況。在裁定免責方面,有許多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定為不免責,例如債務人有隱瞞財產情況、故意毀損財產、捏造債務等情況。如果法院判定為不免責,債務人仍需承擔全部清償責任。清算程序中免責裁定的規定與條件,以及一些特定情況下債務人可能不會被免除債務的情形。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債務清理過程的公平性和正義,防止債務人利用免責機制逃避應負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免責,係指債務人不需再負債務清償責任之意。債務人如果順利履行完更生方案或清算完畢,債務可以於清理後獲得免責,也就是「免」除對債務的「責」任,剩下的債務等同歸零,不用再還了。

 

消債條例之設計,是債務人經由更生或清算程序,將債務人的債務進行清理,最後免除債務人其餘未清償債務的制度。所以,透過免責而獲得重生,可說是多數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最終的目的。

 

在消債條例的免責有二種,一種是當然免責,就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一定要件,就當然可以將其餘未清償之債務免除;另一種是裁定免責,債務人必須經法院為免責之裁定確定時,才會發生免責之效果。

 

這種制度不僅幫助債務人解脫經濟困境,也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因為它使得個人和企業有可能在經歷財務危機後得到重建和再次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然而,免責也有其限制和要求,例如,某些類型的債務可能無法免責,且債務人可能需要證明他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來償還債務,或者免責程序中可能有對債務人財務管理的監督等要求。

 

免責裁定的基本原則

 

在清算程序結束後,法院通常會進行免責裁定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但這需要符合特定條件。在清算程序,債務人想要免除債務,一定要由法院裁定免除才可以,沒有當然免責之事。原則上,法院在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後,就進入免責程序,除了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如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於七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定情形外,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免除該債務人之債務。

 

不免責的例外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但是其分配結果,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有這種情形,除非債務人可以證明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二種情形是:債務人在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三種情形是:債務人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債權人之處分,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第四種情形是:債務人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之情形,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五種情形是: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情形,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六種情形是:債務人在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七種情形是:債務人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八種情形是:債務人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3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收況不真確之情形,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第九種情形是: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如違反法院調查時之應到場義務、違反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等),除非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否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有上開所指之第二至第九之情形,如果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的話,可以例外為免責之裁定。

 

重新裁定聲請免責

 

至於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所定情形經法院裁定不免責確定者,於繼續清償債務達141所定要件者,亦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另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或134所定情形經法院裁定不免責或經法院裁定撤銷免責確定者,於繼續清償債務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所定要件者,亦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另外,債務人在法院為不免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二十以上者,法院可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不受免責影響的債權

在清算程序也有債權是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債務人仍然必須負全部清償責任。其債權有:(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稅捐債務。(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如果債務人是因前面所講之第一種情形而受不免責裁定者,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復權

 

復權之問題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才會產生,如果債務人聲請更生是沒有復權之問題。

 

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依照法令債務人有121種資格或權利,是受到限制,這樣之限制影響債務人甚鉅,「復權」即是在符合一定條件之情形下,由法院裁定解除債務人原受之限制,而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債務人在清算過程中受到的某些法律權利或資格限制,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後通過法院裁定解除,從而恢復其法律地位。

 

清算程序中免責裁定的規定與條件,以及一些特定情況下債務人可能不會被免除債務的情形。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債務清理過程的公平性和正義,防止債務人利用免責機制逃避應負的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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