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假處分及其類型有那些?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假處分制度旨在保障非金錢債權人於實體權利未確定前之法律地位,防止債務人藉由訴訟延宕之空窗期進行不當行為或損害請求標的,為民事保全制度中不可或缺之手段。其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分別針對保全特定行為之執行與維持法律關係穩定而設,兩者在聲請要件、適用條件與裁定效力皆有所不同。聲請人需詳實釋明執行風險或損害危險,並應備妥擔保計畫,俾利法院準予裁定並順利執行;債務人則應審酌應對方式,依法提出救濟或反擔保對策,以維護自身財產與權益。在日益複雜的民事訴訟實務中,假處分制度的運用日趨多元化,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皆需審慎評估其法律效果與風險,以確保自身於訴訟過程中能兼顧權利維護與程序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中,為了避免債務人利用訴訟期間轉移、處分或毀損其財產,導致將來勝訴的債權人難以實現其權利,法制上設有各類保全程序,其中「假處分」是針對非金錢請求之債權人所設計的重要工具。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若有擔心請求標的現狀變更而導致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者,得聲請假處分,以確保將來本案勝訴後的執行效果。假處分不同於假扣押,假扣押專為保全金錢給付債權而設,而假處分則針對如返還特定物、停止侵害、交付不動產、禁止行為等非金錢請求,因此其制度設計與類型亦有所區別。

 

依照性質,假處分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型:一為「一般假處分」,另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一般假處分係基於債權人之非金錢請求內容,請求法院對特定標的為限制、禁止或義務性行為之處分,舉凡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出售特定土地、移轉某特定標的物、或命其交付特定動產等,皆屬此類。例如,若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其所有之古董,而乙可能於訴訟中將古董出賣轉讓,甲即得聲請假處分裁定,請法院禁止乙處分該古董,以保全其將來之勝訴執行。這類假處分之聲請,債權人需釋明自己有非金錢之本案請求,並具備保全必要性,即若不即時保全將來執行將受難,法院始會准許。

 

另一方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基於法律關係仍屬爭執狀態中,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害、危險或類似急迫情形所設,法院得裁定在本案確定前,暫時定某一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之維持,以防止雙方權利義務之現狀被破壞或惡化。

 

此類假處分並不在於直接保全某一特定強制執行標的,而是以設定暫時狀態為手段,避免情勢惡化,舉例而言,如夫妻婚姻爭議中,法院可裁定暫時定子女由何方監護;又如著作權或商標侵權訴訟中,法院可裁定暫時禁止被告販售該涉嫌侵權商品,以防造成市場混亂與權利人之重大損害。此類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其聲請需具備三項要件:第一,係於爭執之法律關係中;第二,需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當情形之存在;第三,本案訴訟能夠確定該法律關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暫時維持某一法律狀態,或命為一定之給付,達到暫時穩定雙方關係、避免情勢失控之效果。

 

若情況更為緊急,法院於未裁定是否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前,依第538-1條規定,亦可裁定為「緊急處置」,此為一種先行措施,得於認有必要時裁定先為一定之處置,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七日,期滿前如需延長,最長亦不得超過三日。若法院最終不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聲請,或處分內容與緊急處置相異,原處置即自動失效。

 

此項制度為避免於法院尚未能詳實審查前即情勢惡化之應變措施,但由於緊急處置非屬最終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當事人僅能待本案裁定結果再提起救濟。在實務上,假處分之效力範圍極廣,包括不動產租賃、股東權爭議、智慧財產權侵害、親權爭奪、信託契約履行等皆可能成為聲請標的,法院亦可依個案聲請內容設計最具實益之裁定範圍與方式,例如:禁止債務人更動網頁內容、禁止移轉股份、命一定期間內提供帳冊或暫時停止營業行為等。

 

因其屬保全程序,法院為平衡雙方權利,通常會命債權人於裁定生效前先行提供擔保,擔保金額依受保全標的性質、期間與債務人可能受之損害由法院裁量核定。債權人若未於法院指定期限內完成擔保,假處分即不發生效力,故聲請人應提前準備相關保證計畫,以免聲請無效。此外,債務人如認裁定內容構成不當侵害,也可聲請撤銷、停止執行或提供反擔保以中止假處分之效力,確保自身財產權益。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處分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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