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互助會籌組要注意什麼?有什麼潛在風險?

02 Apr, 2024

問題摘要:

組織民間互助會時、會員資格、財務管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多個層面。,有會員資格限制、必須訂立會單,詳細記載會首、會員姓名、住址、電話、會款種類和數額、起會和標會日期等信息。及財務和管理規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組織和經營民間互助會時,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財務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是非常關鍵的

 

律師回答:

一般的民間互助會,法律上稱為「合會」,組織民間互助會時,在我國民法債編中有專節之明文規定(第十九節之一)。一般而言,會頭多因為急需用錢起會,而會腳則是因為希望強迫儲蓄而加入,這種歷史久遠的理財方式,大多是找相互認識的親朋好友跟會,因為人數較少、聯絡及即時,彼此認識之下,信任感也較高。惟法律上為避免糾紛,在於涉及到會員資格、財務管理以及風險控制等多個層面均設有相關法律規定。

 

會員資格限制

 

所謂合會仰賴各會員每其固定繳交的會費而為運作,由發起的會首邀集兩人以上的會員,約定每月交付的會款數額與標取合會金的契約,而會首可取得首期的合會金,其餘各期就由其他會員標取,由出標金額高者得標,得到該期的合會金(民法第709-1條)。

 

組互助會首先要注意的是,合會的會首(俗稱會頭)及會員(俗稱會腳)均以自然人為限,所以妳要召集的會員內,是不能有商號或公司等非自然人之團體存在。而會首也不能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也就是說不能同時當會首,也當會員,以免會首取得第一期的合會金後,接下來再用會員之名義標下第二會,隨即惡性倒會而逃匿無蹤。

 

會員(俗稱會腳)和會首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商號或公司等法人團體(民法第709-2條)。

 

會首不能兼任會員,以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或欺詐行為(民法第709-2條)。

 

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二十歲以下未結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會首或成為會員。又未滿七歲或經宣告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以及七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且未結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不可以當互助會的會首,而且也不能參加法定代理人當會首之互助會。所以,子女如果未成年,而且還沒結婚,依規定是不能參加妳組的互助會(民法第709-2條)。

 

會員無法退會或轉讓會份,除非得到會首和全體會員的同意。會首沒有得到全體會員的同意,是不能將權利及義務移轉於其他人。當然,會員沒有得到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也是不能退會,而且也不能將自己會份轉讓給別人。簡言之,會首無權移轉權利及義務給他人,除非得到全體會員的同意(民法第709-8條)。

 

會單的重要性

 

必須訂立會單,詳細記載會首、會員姓名、住址、電話、會款種類和數額、起會和標會日期等信息。

 

會單需全體會員簽名並由會首保存,以保障會員權利並確保合會契約的成立。

 

合會一定要訂立會單,否則合會契約可能會因此而不能成立生效,而會單上則應記載:會首、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每會會款之種類及數額、起會、標會日期、標會方法及出標限額之約定等事項。

 

這裡必須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冒標,保障會員權利,所以法律規定會單要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並在記明年月日以後由會首保存。而會首還要製作繕本(影本亦可),然後在繕本簽名後,各交一份給每個會員,如此合會契約才算是已經成立。不過,民法為配合實務現況,所以另規定互助會組成後,雖然沒有訂立會單,但是如果會員已經交付第一期會款的話,那麼這個合會契約也就當作已經成立(民法第709-3條)。

 

財務、管理規定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期合會金直接由會首取得,後續各期則由得標會員取得(民法第709-5條)。

 

會首負責收取並管理會款,並對於會款的喪失或毀損負責,除非可歸責於得標會員。

如果合會因故無法繼續,會首及已得標會員須對未得標會員的應給付會款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09-6條)

 

又標會時是由會首主持,場所也是由會首決定,但是要事先通知會員,如果會首有事不能主持標會,那麼也可以由會首指定,或是由到場的會員互相推選出來的會員主持。至於第一期的合會金是不需要經過投標,而直接由會首取得。其他各期才是由得標會員取得。而未得標之會員或是死會之會員,則要在每期標會後三天內交付會款(民法第709-4條)。

 

而會首就要在這段期間內,替得標的會員收取會款,並且連同自己的會款,在期滿的隔天以前,把合會金交給得標的會員。

 

重要的是,如果有逾期未收取的會款時,會首是要代為給付的,當然會首以後還是可以向未交會款的會員請求該筆會款及附加之利息。還有,會首對於收取的會款,在沒有交給得標會員以前,對於合會金的喪失、毀損都必須負責,除非是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所造成的喪失、毀損,會首才能免其責任(民法第709-7條)。

 

 

此外,合會因故不能繼續進行時,原則上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這種情況下,會首還要對於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已得標會員不付會款時,會首就有代為交付該會款之義務,可知互助會會首之責任並不輕(民法第709-9條)。

 

組織和經營民間互助會時,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財務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是非常關鍵的。。在實踐中,可能還需要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確保所有程序和文件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效避免潛在的法律問題。

 

(相關法條=民法第709-1條=民法第709-2條=民法第709-3條=民法第709-4條=民法第709-5條=民法第709-6條=民法第709-7條=民法第709-8條=民法第709-9條)
 

瀏覽次數:6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