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請流程說明與所需費用清單為何?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在假扣押程序中,「假扣押的原因」不僅是聲請是否能獲准的關鍵,也是整個保全制度運作的基礎,債權人若能充分說明債務人財產不足或拒絕履行的情況,即可使法院認其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進而准許假扣押,以保障未來勝訴後的實際受償可能。至假扣押聲請流程及所需費用可概括為:向法院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提存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等程序,費用包括聲請規費新台幣一千元、查詢財產資料規費五百元、提存費用五百元及強制執行費用依請求金額千分之八,債權人應依程序步驟及費用支出,妥善規劃與執行,確保債權保全及最終實現債權之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假扣押是一種債權保全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前,能夠確保債務人尚存之財產不被隱匿、轉移或以其他方式減損,以避免在取得最終勝訴判決後,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假扣押適用於金錢債權或得以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若認為債務人有逃避履行債務或惡意脫產之虞,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核准後即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但假扣押本身並不直接產生實現債權的效果,債權人仍需取得可作為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方能最終實現債權。

 

在聲請假扣押前,債權人應先明確確認其債權之性質、債務人財產狀況及可能涉及之法律爭點,並確保所聲請之假扣押標的物能在法律上被查封或凍結。假扣押聲請流程可分為數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向法院提出聲請,債權人需準備聲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身分資料、債權種類及金額、債務人惡意脫產或隱匿財產之事實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如債務契約、催告函、財產線索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此階段的裁定聲請規費為新台幣一千元,通常於提出聲請後一至兩週可收到裁定結果。

 

法院在審查聲請時,將判斷債權人所提出之理由是否足以認定債務人將來可能無法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實務上只要債務人現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狀態,或與債權額相差懸殊,且經催告仍拒絕給付,即可認其有假扣押之必要。

 

「假扣押的原因」是相當重要的一點,畢竟目的如果是為避免對方脫產,所以就必須說服法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實務見解認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尚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定參照)

 

「假扣押的原因」在民事保全程序中具有關鍵性意義,因為假扣押的核心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程序或債權確定前惡意脫產或轉移財產,導致債權即使最終勝訴也無法實現,因此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必須向法院充分說明假扣押之必要性,即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假扣押之原因並不僅限於債務人進行明顯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其他不利處分,使其陷入無資力狀態,也不限於債務人逃匿或將財產隱匿等積極行為,而是涵蓋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即便債務人未採取積極脫產行為,若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現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與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以清償債權者,亦可構成假扣押之必要理由。

 

換言之,假扣押原因的認定,實務上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狀況及債務履行意願為判斷基礎,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保障債權人未來可能取得的勝訴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法院便可認其將來有無法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予以准許假扣押。此一認定標準不僅重視債務人行為的現實危險性,也考量社會通念上對債務人資力與債權比例的合理判斷,強調防止債權受損之必要性,而非僅以債務人之惡意行為為前提,旨在平衡債權人保全權益與債務人財產處分自由之間的利益。

 

假扣押之原因可以包括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拒絕支付債務,且現有財產已不足清償債權的情形,屬於一般社會通念下認定「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合法理由,顯示法院在審查假扣押聲請時,會兼顧債務人財力現況、債權金額及履行意願,並非僅依單一積極行為判斷是否准許,而是綜合考量債權保全之必要性與實際可行性。此一見解亦反映假扣押制度的本質,即債權保全而非實體債權判定,債權人若能提出充分證明,說明債務人財產狀況、債務履行情況及潛在風險,法院便可依程序准許假扣押,保障債權人在漫長訴訟過程中不致因債務人資產不足或轉移而喪失受償可能。

 

實務上,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通常需準備相關書狀、債務人財產資料及催告證明,明示債務人拒絕履行的事實及財產不足情形,說明若不予假扣押,將來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能面臨執行困難,藉此說服法院准許保全措施。同時,法院亦會根據聲請內容、債務人財產狀況及債權性質,裁定假扣押範圍、方式及必要擔保金額,確保保全措施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防止過度侵害債務人財產處分自由。

 

換言之,假扣押原因之陳述與證明,是整個假扣押程序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其核心在於證明債務人將來可能無法或甚難清償債權,而不必債務人已採取積極脫產行為,只要現有財產與債權之比例失衡、債務人拒絕履行或存在無法履行之風險,均可作為法院准許假扣押的正當理由。債權保全的重點在於預防性與必要性,而非懲罰性,債權人須提出充分事證以顯示保全之必要性,而法院則根據現實狀況及社會通念判斷假扣押之原因是否成立,確保制度運作既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又不致無理剝奪債務人財產自由,達到民事保全與公平正義之平衡。

 

第二階段為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債權人可持假扣押裁定正本及身分證或公司執照,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與所得資料,每項資料需繳規費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若需查詢財產與所得兩項,合計規費五百元,藉此確認債務人是否有可供假扣押之財產,以決定是否進入下一步程序。

 

第三階段是提存擔保金,法院核准假扣押後,債權人須依裁定所列之金額將擔保品繳納法院作為反擔保,以保障債務人因假扣押而可能遭受之損失,提存費用則為新台幣五百元,金額依各法院裁定不同而異。

 

第四階段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需於收到裁定後三十日內提出聲請,並提供已提存的擔保金,以請求法院執行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或其他必要措施,法院執行處於聲請後約七日內發出查封命令,完成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依請求金額千分之八計算。在整個程序中,債權人應注意各階段的時間限制及法定程序,尤其假扣押裁定取得後的執行聲請,若逾期未行使,可能失去保全效果。

 

此外,假扣押程序涉及費用包括聲請規費、新台幣一千元,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五百元,提存費用五百元,以及強制執行費用依債權金額千分之八,債權人應事先預估總費用並確保有足夠資金完成各程序。

 

實務上,假扣押程序亦可輔助債權人蒐集債務人財產線索,例如透過稅務資料查詢、土地或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銀行存款及動產查封資料等,確保假扣押之標的具有可執行性。在法院審查假扣押聲請時,債權人應充分說明債務人之財產現況及未來可能減損之理由,並提出證據佐證,以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524條關於裁判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關於執行管轄之規定。裁判管轄包括本案管轄法院及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債權人可選擇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而執行管轄則以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為主,若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則以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

 

假扣押程序除上述程序及費用外,債權人亦應注意在執行過程中可能面臨債務人提出異議、反擔保或撤銷假扣押等情形,若債務人繳納反擔保金,可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債權人需隨時掌握程序進度及法院通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假扣押程序可視為債權保全與訴訟策略之重要手段,債權人應依據債務人財產狀況、債權種類及金額,審慎評估假扣押是否必要及可行,並在整個流程中,妥善準備證明文件、財產資料及擔保金,以順利完成假扣押程序,確保在最終取得可執行名義後,債權能夠實現。在整個假扣押程序中,債權人應全程留意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裁定,以掌握程序細節及費用支出,從而在法律上最大化保護債權,避免債務人透過財產轉移、隱匿或其他方式規避債務,使債權得以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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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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