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搞懂假扣押在做什麼
問題摘要:
假扣押是一種強力的保全手段,能確保債權人於漫長訴訟中仍能保有未來清償的可能,但同時也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包括:債務人是否確實有脫產之虞?債權人供擔保金額是否合理?假扣押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需要透過法院的裁量與後續救濟程序來平衡。結論來說,假扣押的功能就在於「先凍結,後審理」,它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也最重要的保全程序之一,讓債權人在取得確定判決前,就能確保標的財產不致流失,避免勝訴卻落得空無可執行的局面。債務人面對假扣押時,也應善用法律所提供的擔保、撤銷、異議等制度,避免遭到不當限制。懂得運用假扣押制度,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債權、平衡權益」的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快速搞懂假扣押在做什麼的問題,必須先理解假扣押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制度中的定位。假扣押的設計目的是保障債權人未來勝訴判決得以實現,避免債務人藉由脫產行為致使強制執行落空,因此它本質上是一種保全程序。民事訴訟的特徵之一就是曠日費時,往往債權人從起訴到取得確定判決可能需要耗時數月甚至數年,若在此期間債務人早已轉移或隱匿財產,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實際清償,形成「勝訴空殼化」的困境。假扣押便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工具,它允許債權人在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進行中,聲請法院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確保未來執行標的存在。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假扣押僅限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例如,典型的金錢債權如借款、買賣價金;而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則如請求交付房屋不履行時,轉換為遲延交屋損害賠償金,這類請求雖原本不是金錢,但可以金錢化,因此可聲請假扣押。若請求標的無法轉換成金錢,例如請求返還特定物,則只能透過假處分來保全。
假扣押程序的運作方式大致如下:
首先,債權人必須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詳載債權存在之事實、理由及債務人可能脫產的跡象,並提出相關證據。其次,法院經審查後,若認為債權人請求有理由且有保全必要,通常會裁定准許,但會命債權人先供擔保金,一般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藉此平衡雙方權益。之後,債權人憑裁定書和擔保提存收據,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由執達員進行財產查封。查封方式因財產種類而異,不動產須辦理查封登記;動產則是加貼封條或搬運保管;銀行存款則是送達扣押命令給金融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裁定若逾30日未聲請執行即失效,必須重行聲請,這是因為假扣押具有高度的緊急性,不允許債權人僅取得裁定卻遲不執行,徒然限制債務人財產卻不保障執行的確實性。至於債權人如何查找債務人財產?
實務上並不容易,法院並不會主動幫助債權人查詢,債權人往往須透過國稅局、地政機關、監理所、勞保局等單位的協助查找財產線索,例如透過所得清單推知銀行存款、透過勞保資料確認工作單位、透過集保公司查詢股票等。即使如此,若債務人刻意隱匿財產,執行難度仍然頗高。
假扣押與假處分的差別也值得說明,前者針對金錢債權,後者則是針對金錢以外的請求,兩者都屬於保全程序,但假扣押的效果是凍結債務人財產,以備將來拍賣清償;假處分則是維持現狀或禁止債務人處分特定標的,避免將來判決無法執行。
假扣押對債務人而言影響極大,因為一旦裁定執行,財產立即遭凍結,限制處分權,甚至影響營運與生活。因此法律也給予債務人救濟管道,例如債務人可聲請提供擔保請求撤銷假扣押,或主張假扣押原因不存在、已消滅,或提出異議救濟。此外,若債權人濫用假扣押,造成債務人不當損害,債務人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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