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之相對人如何面對假處分?
問題摘要:
假處分之相對人在面對假處分時,並非完全受制於裁定,而是有多種救濟管道可資利用,包括債權人未起訴、提供擔保、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債權人未提供擔保等情形,均可聲請撤銷假處分;此外亦得透過抗告、聲明異議等程序主張權利。債務人唯有在充分理解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善用這些程序,方能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達到對抗假處分不當限制的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假處分之相對人如何面對假處分的問題,首先要理解假處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定位。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得聲請法院裁定限制債務人對特定財產的處分或行為。假處分雖然是一種保全程序,但由於其效力直接影響債務人的財產自由或行為自由,甚至會使其商業活動或生活秩序受到重大影響,因此立法上必然設計了相應的救濟機制,避免假處分成為債權人無限制的壓迫工具。民事訴訟法對於假處分之撤銷、變更乃至債務人之對抗手段均有詳細規定,債務人(即假處分之相對人)應熟悉這些制度,以便在遭遇假處分時,能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依據現行法制,假處分之相對人主要可以透過四種情形聲請撤銷假處分,分述如下:
其一,債權人未於法院命其起訴之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規定,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時本案尚未繫屬,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倘債權人未於期間內起訴,則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此一規定意在避免債權人僅憑假處分即長期限制債務人之財產或行為,卻遲遲不進入本案程序,造成債務人法律地位之不確定。因此,債務人一旦收到假處分裁定,首先可檢視債權人是否在法院規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如未起訴,即得據此聲請撤銷假處分。
其二,債務人陳明願意提供相當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若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成目的,或債務人因假處分將受重大難以補償之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得於裁定內記載債務人得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倘若裁定中未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撤銷假處分。換言之,債務人只要願意提供法院認為足以擔保債權人權利的財產擔保,即可達成撤銷假處分的效果。此規定兼顧了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自由,避免假處分造成債務人不可挽回之損害。
其三,假處分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
依同法第538條規定,假處分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撤銷或變更假處分。此乃一般保全程序中之通則,例如,假處分係因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脫產之虞,但嗣後債務人已全數清償債務或雙方已達成和解,則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債務人可據此聲請撤銷。此外,若原先法院裁定假處分之基礎事實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亦可據此請求撤銷或變更。
其四,債權人未依命提供擔保。
依第533條規定,法院在裁定假處分時,通常會命債權人供擔保,以避免濫用。倘若債權人未於裁定指定期間內提供擔保,即可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這是確保假處分不被濫用的重要安全閥門。
除以上四種法定撤銷事由外,債務人另可透過異議或抗告程序來救濟。
首先,債務人得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將審查原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其次,在執行過程中,如債務人認為假處分的執行方法違法或侵害其利益,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再者,若債務人認為假處分債權人之聲請本身欠缺法律上原因或存在詐欺、惡意情事,亦可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保護自身權益。
實務上,假處分常見於房地產爭議、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營業秘密保護、禁止競業行為等。對債務人而言,假處分一旦裁定生效,往往會使其財產處分受限或經濟活動受到影響,因此在面對假處分時,應冷靜分析是否存在上述撤銷事由,並及時向法院提出聲請。同時,債務人亦可主動與債權人協商,以提供擔保或簽訂和解契約來解除假處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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