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對方欠錢脫產怎麼辦?

12 Sep, 2025

問題摘要:

若擔心對方欠錢脫產,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這是一項有力的保全制度,能夠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確保未來執行的可能性。但聲請時必須釋明請求原因與假扣押原因,並準備供擔保的能力,否則難以獲得法院准許。債務人若遭假扣押,也不必驚慌,可以依法聲請撤銷或提供擔保解除,並在必要時追究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的責任。懂得靈活運用假扣押,不僅是債權保護的重要策略,也是訴訟攻防的關鍵環節。假扣押制度的功能在於平衡債權人保全債權與債務人財產處分自由之間的利益,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脫產或逃匿,應及早蒐集證據,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凍結債務人財產,保障日後勝訴判決的實現。另一方面,債務人若遭假扣押,也應善用法律上的救濟途徑,避免不當限制。假扣押雖為暫時程序,卻往往是訴訟攻防中的關鍵手段,正確運用可大幅提升債權實現的可能性,也避免訴訟勝訴卻淪為「紙上富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或債務糾紛中,最令人擔心的往往不是官司輸贏,而是就算拿到勝訴判決,債務人早已脫產、轉移財產,讓判決淪為「紙上勝利」,因此「怕對方欠錢脫產怎麼辦」就成為多數債權人心中的疑問,而法律體系中設計的「假扣押」制度正是為解決這種問題而存在。所謂假扣押,是針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避免在漫長訴訟過程中債務人脫產導致日後判決無法執行,得向法院聲請先行扣押債務人財產的程序,其法律依據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29條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範。

 

在民事訴訟制度中,保全程序是為避免債權人在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後,縱然取得勝訴判決,卻因債務人脫產或處分財產而無法獲得實際履行,導致權利落空的一種暫時性程序,而假扣押則是保全程序中最為常見的一種。

 

假扣押的本質是一種保全程序,它並不是讓債權人直接取走債務人的財產,而是透過法院裁定,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凍結,使其暫時無法處分、轉讓、隱匿,等到債權人取得確定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經核定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等),才能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假扣押只是「先卡住」債務人現有財產,避免未來執行落空。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假扣押呢?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僅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案件。例如,借款返還、買賣價金、損害賠償等屬於金錢請求;至於像是買賣契約中要求交屋雖然標的是不動產,但若對方拒絕交屋,法律上可轉換為請求遲延履行之損害賠償,這也屬於得易為金錢請求,可以聲請假扣押。但若是純粹要求返還特定物,如要求返還祖傳玉佩,就不能聲請假扣押,而應另循假處分程序。

 

可知假扣押的適用對象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這表示其範圍並不限於純粹的金錢債權,例如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還款請求、買賣契約價金請求、租賃契約租金請求等,若本來標的雖非金錢但可轉換為金錢請求的情形,例如交屋遲延可轉為遲延履行損害賠償,亦得聲請假扣押。此處「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涵義,在實務上相當重要,因為一旦該標的物能轉換為金錢,便能透過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保障將來的執行。

 

假扣押的另一要件在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也就是必須向法院釋明債務人有脫產、隱匿財產或其他導致將來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所謂釋明,並非完全嚴格證明,但要提出具體事實或跡象,例如債務人正在拋售房產、將資金匯往國外、公司營運急遽萎縮、電話地址均聯繫不上等。

 

進一步觀察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可知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要件在於債權人需釋明債務人有脫產、隱匿或處分財產,可能致使將來勝訴判決無法執行的具體危險。換言之,假扣押不是債權人想申請就能申請,必須提出具體跡象證明債務人有規避履行的嫌疑,例如債務人將名下房地產張貼出售廣告,或將資產轉移至親屬名下;債務人公司員工大量裁撤、營業場所遷至偏遠地區,顯示經營狀況惡化;債務人聯絡不上、電話久無人接聽、信箱爆滿等事實,都可作為債務人可能脫產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則進一步揭示,聲請假扣押時必須同時釋明「請求原因」與「假扣押原因」,缺一不可。所謂「請求原因」係指債權人須證明其確有實體法上請求權存在,例如借款契約書、借據、買賣契約、催告函等,足以讓法院初步認定債權存在;「假扣押原因」則是要釋明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財產移轉、逃匿或隱匿財產等。若債權人僅能釋明其中一項,法院通常會駁回假扣押聲請,因為兩者缺一不可。實務上,法院對「假扣押原因」的認定,並非絕對嚴格,有時候僅憑債務人屢經催告不履行,亦可能被法院認定有將來難以執行之虞而准許假扣押。但有些法院則認為單純的遲延履行不足以證明脫產危險,因此駁回聲請。

 

若僅僅是債務人遲延付款,法院可能認為不足以構成假扣押原因,因為這種情況僅顯示其不履行債務,未必代表會脫產。因此,聲請假扣押時應盡可能蒐集並提交債務人有脫產嫌疑的證據,以提高裁定准許的可能性。

 

法院准許假扣押後,債權人還需供擔保,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由法院決定具體數額。供擔保的目的在於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避免日後假扣押裁定被撤銷或債權人敗訴時,債務人因遭受不當限制而無從求償。債權人完成提存後,便可持裁定聲請執行,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或凍結。

 

實務上常見的標的包括:不動產,透過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動產,貼封條或搬運保管;銀行存款,送達扣押命令給金融機構;汽車機車,透過監理機關登記查封;股票或保單,透過集保公司或保險公會查詢後進行凍結等。至於如何查知債務人名下有哪些財產?

 

法院並不會主動幫忙,需債權人先自行蒐集線索,之後再憑裁定向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監理站、集保公司等機關查詢。假扣押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於它可以讓債權人在訴訟尚未結束前就先確保標的財產存在,避免發生勝訴卻「討不回錢」的窘境。然而,由於假扣押限制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權,對債務人經營與生活影響甚大,因此法律同時設計救濟機制。

 

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例如主張債權人未於法院指定期間內起訴,或表示願意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536條),法院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也會准許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此外,若債務人認為假扣押不當,可提出抗告,或於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若債權人濫用假扣押,造成債務人不當損害,債務人還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請求賠償。從實務案例來看,有的法院認為債務人僅因經營不善、裁減員工、搬遷店面,尚不足以構成假扣押原因,駁回聲請;但也有法院僅憑債務人屢經催告仍不履行債務,就認為有日後難以執行之虞而准許假扣押。這顯示假扣押原因的認定,確實因個案情況不同而有差異。

 

實務上,擔保金額通常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債權人必須提存現金或提供銀行保證等,以平衡債務人因財產遭凍結所可能遭受的損害。假扣押裁定一旦准許,債權人可持裁定書向法院聲請執行,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常見的標的包括不動產(透過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動產(張貼封條或搬運保管)、銀行存款(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帳戶)、汽車機車(登記查封)、股票與保單(透過集保公司或保險公會查詢並凍結)。

 

然而,法院並不會主動替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必須憑假扣押裁定自行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屬清單,或向監理機關、地政事務所、集保公司查詢,甚至透過勞保資料掌握債務人薪資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的效力僅屬暫時性,若債權人取得裁定後超過三十日未聲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即不得再聲請執行,屆時保全效力即告失效,必須重新聲請。債務人若遭假扣押,法律亦提供救濟機制,例如債務人可主張願提供相當擔保,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36條),或主張債權人未於法院指定期限內起訴,依第529條規定聲請撤銷。若債權人濫用假扣押,造成債務人重大損害,債務人得依第539條請求賠償。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聲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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