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權是虛偽設定為由,可以請求塗銷抵押權?

25 Mar, 2024

問題摘要:

抵押權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如房屋)以償還未還債務。這不僅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也為債務人提供了貸款的機會。當抵押權的設定基於與抵押物現值明顯不相當的金額,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抵押設定並非出於真正的擔保債權目的,而是為了達成其他非法目的時,可以被視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87條,這種抵押權設定是無效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追回欠款。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若於購買不動產時,以與不動產現值顯不相當之金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經驗及論理上,可認有通謀虛偽虛偽意思表示之高度可能;同理,你的案例中第三人於設定抵押權時,以與抵押物現值顯不相當之金額,作為抵押權擔保債權額者,亦可作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判斷表徵之一。

 

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貸款時,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擔保品,並賦予債權人特定權益。當借款人未能履行合約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根據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償還未還債務。抵押權設定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同時提供了一種法律機制,確保在債務人違約時能夠迅速而有效地追回欠款

 

易言之,「抵押權」意思,指的是把不動產作為借錢擔保的權利,例如買房時,向銀行申請的房貸,銀行都會要求要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其主要目的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銀行就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抵債。

 

按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所設定抵押權,依前開規定,乃當然無效。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一方,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包括完成物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該物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要旨參照)。

 

「抵押權塗銷登記」就是把不動產上的這份抵押權進行塗銷的行為。至於何時會需要進行塗銷呢?最普遍情形就是當借款還清或不抵押權設定超過請求權20年,以向法院請求塗銷登記抵押權。而虛偽設定亦是一個塗銷的重要原因。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除非得到原有抵押權人同意書(檢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或原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印鑑已向地政所備查),如係法院判決塗銷登記應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聲請之。

 

依照民法第87條之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所設定之抵押權,其等真意並非擔保債權而為設定抵押,而是為阻擋他人之買賣案件,依法其等設定之抵押權應為無效,於訴訟中若能舉證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實為虛偽設定抵押(如沒有債權金流等),法院將判決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 在虛偽意思表示以外,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時,對該隱藏之法律行為而言,當事人具有真正效果意思,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無禁止依當事人之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之必要,因而使當事人依據其隱藏之真正效果意思發生國家法上之效力。

 

若在訴訟中證明了抵押設定是基於虛偽意圖,例如為了阻擋他人買賣案件而非真正的債權擔保,法院可判決塗銷該抵押權的設定登記。這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供尤其重要,如能顯示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沒有實際的債務關係,則抵押權設定可能被判定為無效。但如當事人有其他真實約定,且該約定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如婚姻中擔保不出軌約定,可能因為約定本身而無法塗銷。

 

絑上,抵押權的設定和塗銷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不僅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也涉及到債務人的責任。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抵押權設定是無效的,需要透過法律程序正確處理,以維護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相關法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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