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了怎麼辦?

02 Feb, 2019

律師回答:

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關於民法第244條之解釋,相關實務見解如: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謂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之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之法律行為。亦即,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是否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請求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依前開法條規定,須具備下列之條件:1.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2.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3.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4.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又民法第244條規定所謂債務人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換言之,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因難或遲延之狀態。且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參照)。

 

針對這種侵害債權的行為,民法244條允許債權人可以去法院聲請撤銷,把財產歸還到債務人名下。如脫產的行為是有對價的法律行為,常見如買賣、設定抵押貸款等,必須要交易的相對人也知道這是在脫產,才能撤銷。當然有相關事證,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債務人是「虛偽」的交易,依照民法87條無效,這時財產法律上就還是在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就可以透過訴訟追討債務。此時無論起訴前或起訴後,都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前一步禁止債務人處分他的財產。假如你是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別忘了去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資料,確定債務人的財產有哪些、是否足以清償,給自己多點保障。假如你是債務人,擔心有脫產問題,亦請專業人士加以諮詢,以免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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