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了怎麼辦?

02 Feb, 2019

問題摘要:

當債務人有意透過各種法律方式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人,以逃避債務清償,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脫產」。債務人可能利用法律手段進行的脫產行為,以避免清償債務。根據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移轉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當初的財產狀態,這包括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兩種情況。如果債務人進行了無償的財產移轉,且該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行為,將財產歸還給債務人名下。這種情況下,撤銷的門檻較低,只需行為對債權人有害即可。對於有償的財產移轉,債權人則需要證明債務人在進行該行為時明知對債權人有害,而受益人也知曉這種情況。這是因為有償行為通常有對價關係,法律上會更審慎保護交易的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民法第87條的規定則涉及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性,如果交易涉及虛偽行為,相關法律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債權人可以主張其無效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當債務人不願清償自己積欠的債務時,可能會想方設法地利用法律不同形式,自己的財產移轉出去,以免日後這些財產被用來償還債權人,也就是俗稱的「脫產」。對此,民法第244條提供了債權人一個法律機制來撤銷債務人的脫產行為,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關於此種脫產行為,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關於民法第244條之解釋,相關實務見解如: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謂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之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之法律行為。亦即,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是否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脫產行為的前提,必須是債務人的行為對於自己清償債務的資力確實會產生影響,白話來說就是讓自己的財產不夠還錢給債權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是區分無償與有償行為的關鍵。這種區分對於確定撤銷行為的適用性至關重要。如果有對價關係,則撤銷權的行使更加嚴格,因為它涉及到可能影響無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無償行為的撤銷

 

無償行為通常指債務人不對等地轉移財產,如贈與。如果這些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實質損害,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債務人如果進行了無償行為(例如贈與),而此行為對債權人有害,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行為。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行動相對簡單,因為無需考慮交易的對等性。

 

有償行為的撤銷

 

有償行為涉及雙方互有對價的交易,如買賣或抵押設定。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在進行交易時已明知此行為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且受益人(交易的對方)在受益時也同樣知情。撤銷的要求比無償行為更嚴格,因涉及合法性和第三方利益保護。

 

對於有償行為(例如買賣或設定抵押),債權人想要撤銷這些行為,需要證明債務人在進行這些行為時明知對債權人有害,且受益人(例如買方或受抵押人)也知道這些行為對債權人不利。這要求更高的證據標準,因為涉及到的是有對價關係的交易。

 

另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請求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依前開法條規定,須具備下列之條件:1.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2.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3.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4.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又民法第244條規定所謂債務人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換言之,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因難或遲延之狀態。且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參照)。

 

債權人根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要求撤銷債務人的有償行為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來對抗債務人可能透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的行為。這一條款的要求相對嚴格,主要是因為它涉及到合法的財產交易,可能會影響到第三方的權益。

 

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撤銷的對象必須是一個由債務人主導且已完成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或抵押設定。

 

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這一行為必須對債權人的債權回收構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危害,使債權人的債權回收更為困難。

 

法律行為以財產權為目的:

涉及的行為必須與財產權的轉移或變更有關,這通常涵蓋了所有形式的財產交易。

 

雙方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不僅債務人在進行該行為時要明知這一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受益人(例如買方或抵押權受益人)在獲益時也需要有此認知。

 

行為的性質與撤銷的條件

 

脫產行為的證明:

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不涉及財產(例如僅限於特定的非物質行為),或者行為僅影響特定物的債權(如專屬的合同義務),則上述撤銷規則不適用。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進行,通常是債務人行為後一定年限內。

 

撤銷權的適用不限於債權交易,也適用於物權行為。這意味著,無論是直接涉及債權的行為(如直接的債務清償),還是間接影響債權的行為(如物權的設定或轉讓),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債權人均可請求撤銷。

 

要成功撤銷脫產行為,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的行為實際上已對其清償能力造成了影響,即使是在有對價的情形下,也需要證明所有相關方當時都明知其對債權人的潛在損害。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如果要撤銷債務人的有償行為,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所有相關方在進行交易時的知情和意圖,這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和事實問題。

 

第三人的知情與保護:

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涉及第三方,而這第三方在交易時不知情(即他們沒有意識到交易會對債權人有害),他們的法律地位可能受到保護,使得債權人無法對該行為進行撤銷。


 

蓋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往往會牽涉到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考量到第三人在此一交易過程有無支付對價將會影響到應該受到的保護程度。無償行為指的是沒有對價關係的行為,受到的保護程度較低,有害及債權就可以撤銷。

 

具有對價關係的行為,受到較高程度的保障,除了有償行為確實有害及債權外,還必須要債務人及第三人都知悉這個有償行為是有害於債權的脫產行為,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撤銷。針對這種侵害債權的行為,民法244條允許債權人可以去法院聲請撤銷,把財產歸還到債務人名下。如脫產的行為是有對價的法律行為,常見如買賣、設定抵押貸款等,必須要交易的相對人也知道這是在脫產,才能撤銷。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債權人對於特定物給付的債權,以及債務人進行的無償行為導致該債務無法履行的情況。債務人的行為如果導致他無法給付特定物且已無資力履行債務,債權人必須轉換其請求方式,從要求給付特定物變更為要求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金錢損害。

 

債權人之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債務人就所負債務為無償行為致給付不能且已無資力時,債權人倘未轉換請求債務人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金錢損害,不得依同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及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52號裁定)。

 

民法第87條的虛偽交易

如果債務人的脫產行為屬於虛偽交易(即表面上的交易實際上隱藏了其他目的),那麼這些行為可以根據民法第87條被宣告無效。

 

另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當然有相關事證,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債務人是「虛偽」的交易,依照民法87條無效,這時財產法律上就還是在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就可以透過訴訟追討債務。此時無論起訴前或起訴後,都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前一步禁止債務人處分他的財產。假如你是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別忘了去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資料,確定債務人的財產有哪些、是否足以清償,給自己多點保障。假如你是債務人,擔心有脫產問題,亦請專業人士加以諮詢,以免惹禍上身。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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