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民事強制執行,我要怎麼辦?

08 Oct, 2017

問題摘要:

對於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資產這樣的情況,確實是一個令人困惑和焦慮的時刻。閱讀法院通知及閱卷瞭解情況:確認被查封的資產詳情,並前往法院閱卷,瞭解查封的原因、法律依據和程序。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非常重要。律師可以幫助你理解情況,提供法律建議,並為你制定應對策略。根據情況採取行動:根據閱卷結果和律師建議,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這可能包括提出異議、申請停止執行、提起訴訟等。在採取這些行動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錯誤執行:如果你認為執行是錯誤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條款提出異議。這可能涉及執行錯誤、執行物件錯誤等情況。債務已消滅或免除:如果你認為債務已經清償或免除,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債務的狀態。法院錯誤封到自己之物(第三人):如果涉及到識別錯誤或其他人的財產,可以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擔保金的計算:如果申請停止執行,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金。這部分的計算可能涉及債權總額、執行費用和估算的損失利息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時人生總是發生莫名其妙的事,但是就是不知道如何處理?這裡討論是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查封名下資產,任何人均覺得莫名其妙,第一步當然是去法院閱卷,了解強制執行的原因,再請教律師處理,這時就要看處理方式:

 

如果你突然收到法院通知查封你的資產,確實會感到非常困惑和不安。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您的描述,適當的步驟應該是:

 

閱讀法院卷宗

 

首先檢查通知中提供的資訊,確認被查封的資產詳細資訊及查封的原因。前往法院查閱與您案件相關的案卷檔,瞭解為何會對您的資產進行查封,包括查封的具體法律依據及相關的法律程式。這是處理此類情況的關鍵步驟。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你理解當前的法律狀況,並為你的權益處理相關事務。

 

根據閱卷的情況採取行動

 

一、若是錯誤執行

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如果是錯誤執行: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這可能包括執行錯誤、執行物件錯誤或執行依據已不存在等情況。

 

所謂「聲請」,乃請求執行機關為一定之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意思表示。係執行機關怠於為某某行為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其為之。為積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有急迫情事,法官未許可於休息日實施查封,當事人得為聲請是。所謂「聲明異議」,係對於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其變更或撤銷之意思表示。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執行處分,而請求除去其效力。為消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及其家屬所必須之衣服查封,債務人得聲明異議是。

 

二、若是債務已經消滅或免除

如果債務已經消滅或免除: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債務已清償或其他情況已導致債務消滅。

 

如法院判決確定後,早就清償款,並未積欠債權人任何金錢,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執行法院應依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之權利,但對於當事人間實體法之權利是否存在,不能審查認定。若執行名義所表彰之權利,自始未成立或已發生消滅、妨礙之事由,即與債權人實際存在之權利狀態不符,執行法院仍依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者,在程序上雖屬合法,在實體法上則使債務人蒙受損害,自屬不當之執行。為維持公平正義,法律特許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不許據以聲請實施強制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故債務人對於執行名義有提起異議之訴之事由存在,而債權人聲請為強制執行者,執行法院不得逕行駁回,而應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求救濟。

 

三、誤認判決對於人的效力趨圍

依強制執行法第14-1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對於強制執行欲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債權人對原債務人的繼承人為強制執行,但該繼承人早已拋棄繼承,繼承人可主張不受執行名義的效力所及。(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

 

四、若法院錯誤封到自己之物(第三人)

如果涉及到識別錯誤或其他人的財產:則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宣示不許就該物執行之判決所提起之訴訟。例如對動產之強制執行,係以債務人佔有動產之外觀事實為標準,用以判斷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但外觀之事實和實體的事實可能不一致,所以准許第三人基於實體法之權利,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執行程序。

 

防止進一步損失

 

如果執行已經開始,且有合理理由認為此執行應當暫停,可以向法院申請暫停執行。這通常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如保證金),以保護債權人可能遭受的損失。

 

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也就是拍賣程序結束核發換價命令前,債務人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救濟,並視情況提供相當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釐清債權債務關係或是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但上開程序都要經法院程序,而法院程序特徵就是拖!拖拖!等到贏的時候,可能房屋被拍賣了,錢也領走,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進行,原則上不能停止,但如果當事人或第三人於執行程序中有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抗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暫停至提出之訴訴訟終結確定結果。

 

但是擔保金的多寡,常常影響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停止執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意願,以上面案例為例,行澈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確認執行債權人對受執行人並無任何債權存在。不過,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受執行人必須要提出擔保金提存在法院,究竟擔保金如何訂定?

 

目前法院實務上較為多數的見解認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是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數額應該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無法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的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額定之,不應該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因此,可以執行債權額加上執行費用後之總金額,預估可能之訴訟總時間,計算債權人因可能的訴訟時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訂定擔保金數額。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的確規定了關於停止執行時需設定保證金的情況。法院在確定保證金金額時,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損害。這裡的損害指的是因延遲執行而可能導致債權人不能及時獲得滿足其債權的金錢,以及可能因此錯失的利息收益等。

保證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1.債權總額:包括主要債權額以及迄今為止的利息和違約金(如果有的話)。

2.執行費用:包括法院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如查封、評估、拍賣等相關費用。

3.估算的損失利息:考慮到執行被停止期間,債權人所失去的利息收益。通常,這部分會基於債權額計算可能的利息損失,利率可能參考法定利率或市場利率,視具體情況而定。

 

計算示例:假設一個債權額為100萬元,法定年利率為5%,預估的訴訟總時間為1年,則可能的利息損失為:利息損失=100萬元×5%=5萬元利息損失=100萬元×5%=5萬元再加上執行費用,例如5千元,那麼保證金的計算可能為:保證金總額=100萬元+5萬元+0.5萬元=105.5萬元保證金總額=100萬元+5萬元+0.5萬元=105.5萬元

 

當然依《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及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國貿、海商、醫療、工程及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四個月,是上開期限應計為一年四個月。

 

當然,最終的保證金金額由執行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裁定,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來確定保證金的具體金額,以確保債權人不因執行的暫停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在實際操作中,債務人或第三人在申請停止執行時,應充分準備並提出合理的保證金數額,以便法院可以順利批准停止執行的申請。

 

在整個程序中,及時準確地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據,積極參與相關的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並在合法範圍內解決問題。你需要積極跟進案件的進展,並參與相關的法庭聽證或提交必要的文件。通過這些步驟,你可以有效地應對突如其來的法院查封資產的通知,並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強制執行法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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