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存款遭查封,我該怎麼辦?

05 Oct, 2017

律師回答:

欠債的人不去處理,債權人為了收回錢就會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但為了這樣,在銀行開戶存錢會擔心,做任何以個人名義的投資也會擔心。將錢存在親戚的銀行帳戶更會擔心,這樣值得嗎?債權人之所以知悉債務人之銀行帳戶,一般係透過國稅局之財產清冊得來,意即有扣繳利息者,或銀行之該銀行本身之其他分行存款,至於他行之帳戶除非有扣繳利息,債權人無法得知。查封銀行存款必須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進行查封,存款帳戶中的存款在債權範圍內內金額就會遭到凍結,因而無法繼續使用。但如果存款金額超過查封的債權範圍時,超過部分的存款帳戶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不會受到限制。查封銀行存款是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即銀行)之金錢債權(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為執行,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就執行債權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提取存款,並禁止銀行向債務人清償。該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在債權範圍內之金額即遭凍結。又銀行帳戶遭執行扣款並經債權人領受向法院陳報收取金額後,該執行命令即為終結,以後要再執行同個帳戶,需再聲請一次執行動作,而非一發現有存款馬上扣押。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但此處所謂「不得扣押」,是否僅指債權人不得主張從發放退休金的單位予以扣押。債權人固不能要求在發放前將扣留在發放單位;與一般扣押薪資時,債權人是從雇主處扣押薪資的情況不同。而如已由發放單位發放給退休人員,並存入該員帳戶,這時退休金就是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是否可聲請查封或執行扣款?目前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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