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修正施行後,每月最多會扣多少薪資?

18 Jul, 2018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修訂主要旨在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確保其接受的社會福利和保險給付不受強制執行的影響。這一修訂的核心精神在於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同時考慮社會弱勢群體的需求和公共利益。具體來說,這項修訂確保了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社會保險給付不會被強制執行。對於這些福利的保障是基於社會政策的考量,旨在支持和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並提供了異議程序,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所需。这一修訂還強調了比例原則的重要性,確保執行程序在保護債務人的同時,不無理地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項修訂使法律更具體明確地保護了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同時維護了債權人的權益,實現了公正和人性化的執行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民國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生效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不得為強制執行

就新法內容觀之,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如:勞工保險、公務保險、農民保險,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受雇可以每月可領薪資、加班費及年終獎金,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在最近修訂後如何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所需財產不受強制執行的影響,確保社會福利政策的目標不被破壞。

 

這項法規的核心是確保那些接受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或者社會保險福利的債務人,其基本生活品質不會因債務而受到威脅。此外,規定明確指出對這些福利的保護是出於社會政策考量,旨在支持和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

 

新規的施行改變了以往的扣押實踐,通過明確規定允許債務人對超出合理扣押比例的執行提出異議,這一點為債務人提供了更具體的法律保護。此外,通過設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具體數額,為執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

 

法律還強調了平衡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利益的重要性。雖然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品質是必須的,但同時也需保證債權人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現其合法權益。這種平衡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確保不會因保護一方而無理犧牲另一方的利益。

 

人民之財產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觀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自明。又立法者基於憲法保障特定對象之意旨,或社會政策之考量,於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範圍內,得以法律規範禁止執行特定債務人之財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6號理由書)。

 

據此,限制債務人某特定財產為債權人之強制執行標的(即劃分非責任財產範圍),涉及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財產權保障順位權衡與選擇,應以法律明定之,俾合於比例原則之限制要求。而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如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除法律有不得扣押之特別規定或執行標的不適於執行者外,均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債權人之債權(財產權)保障,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優先於債務人之財產權保護,依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老人福利法第12條之1、社會救助法第44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立法者基於照護社會弱勢族群,俾維持其基本生活,所設債權人就債務人(即受照護者)該特定財產強制執行之限制,自不及於非該債務人之財產。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民事判決)

 

新制明確規範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費用,並且透過異議程序,個案微調兩造當事人權益保障的範圍,導正以往實務扣押薪資債權3分之1的作法,債務人若能證明每月薪資經扣除法院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之餘額,已不足支應「自己」與「共同生活親屬」合計之生活必需費用,得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下就各要點分析之:

 

生活必需費用

如臺北市:19,388元、新北市:17,262元、桃園市:16,430元、臺中市:16,576元、高雄市:15,529元、金門縣、連江縣:13,362元、其他縣市:14,866元(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各地區的生活必需費用標準,為法院在判定具體案件時提供了依據,確保各種情況下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品質不受影響。這種區域性的考量也顯示了法律對不同地區經濟狀況的適應和敏感性。

 

共同生活親屬

即依民法得請求扶養權利之親屬,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比例各1/2。成年子女對於父母親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負擔義務者為「兄弟姊妹每人」及「父母親之另一方」平均負擔。至於父母親之扶養權利要件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配偶: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權利要件同直系血親尊親屬,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老人福利法第12-1條=社會救助法第44條)

瀏覽次數:119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