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和假扣押有何不同?
問題摘要:
保全制度是確保債權人在民事訴訟結果確定後能有效執行的重要制度。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和假處分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全程序可以分為假扣押、假處分、以及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三種。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禁止其處分的程序。在聲請假扣押時,債權人必須清楚釋明其請求的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可能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進行不利於債權人的財產處分,並且需提供具體證據來支持這些主張。法院在裁定假扣押時,可能要求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金以保障債務人的權益,並確保假扣押程序的合理性和適當性。相較之下,假處分則是針對除了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或法律關係中具有定暫時狀態需要的保全程序。例如,為了保全將來可能獲得的特定物權或其他非金錢請求,在訴訟還未確定前,可以聲請法院為假處分裁定,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對有爭議的財產進行處分或行使特定權利。假處分不僅限於保全執行,還可以用於維持法律關係的暫時狀態,以確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而言,其分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三種。
所謂保全程序,係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實現,兼及避免權利被侵害或防止急迫危險行為、暫時維持法律關係為目的之特別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使當事人得不經訴訟程序確定私權之途,而得即時開啟強制執行程序,藉查封階段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結果,其本質上屬非訟程序,乃非訟事件之訴訟化。而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乃聲請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之保全程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按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至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22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3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979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一般債務人之借錢不還,買賣未給付價金,發票人、背書人不履行票據責任等大部分情形,都能透過假扣押執行程序來保全債權,以免債務人脫產。而所謂之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
例如為了保全因買賣將來所可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請求移轉登記的訴訟還未確定以前,可以先就該房屋所有權,聲請法院為禁止債務人處分的假處分裁定,以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至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往往是在有繼續性的法律關係,當事人雙方對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這個法律關係具有不可中斷的特性,雖在訴訟進行中,也不得不為這個法律關係,所以請求法院先定暫時狀態,以便訴訟當事人可以便宜從事。例如就通行權有所爭執,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賴以通行,自然不能等到判決確定,所以有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准許當事人的一方在訴訟進行中,先為暫時的通行。
這種假處分,並不是用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本案請求不限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在給付金錢的本案請求,也可能有定暫時狀態問題,要看目的何在。如請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債權人不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而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定以某種方法扶養的暫時狀態,並非不可。
又由於假處分執行所保全者,乃是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此種請求之強制執行,非以金錢擔保所能保全,因此非有特別情形外,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6條)。此與假扣押執行,得以供擔保之方式撤銷假扣押並不相同。其實假處分跟假扣押的要件、程序或是救濟幾乎都是一樣的,只有三點不太一樣:
第一,請求的標的:假扣押針對的是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請求,而假處分針對的是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此為主要的差別之處。
第二,假處分的方法:法官對於假扣押自由裁量的空間,如果法官認為有其他方法一樣可以達到保全的目的,法官是可以裁定使用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方式以進行假處分程序,例如選任管理人管理爭執的內容。
第三,債務人供擔保以撤銷假處份的限制:在假扣押程序時,如債務人願意提供擔保金,債務人就可以免除假扣押的束縛,不過在假處分程序針對這點加以限制,即除非假處分的金錢外的請求換成用金錢給付也可以達到目的,或是對方因這假處分會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否則被請求的人是無法以提供擔保金來免除假處分的束縛。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如果債權人想請求債務人對特定的物或權利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但是該行為或不行為無關乎物或權利狀態的變更時,就不可以聲請假處分,不會造成什麼權利狀態的變更,所以這是不能聲請假處分的。該假處分所保全者既為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應以所保全之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其訴訟標的,始得謂係其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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