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大小事!

05 Feb, 2012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的必要性、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在這一過程中的權益保障都進行了充分說明。在實務操作中,確實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特別是在聲請過程中釋明和擔保金額的確定上,因為這些都牽涉到法律解釋和審查標準,需要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的專家來指導。另外,提醒債務人在執行假扣押之後,若有必要,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並在適當情況下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債務人來說,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程序也非常重要,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總的來說,你提供的這些信息對於理解假扣押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非常有幫助,對於處於這一程序中的當事人來說是一個寶貴的參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花費時間、金錢、勞力,而在辛辛苦苦打贏官司後,卻強制執行不到對方任何財產,所以聲請假扣押確實有其必要性,但也不是任何案件都能夠成功聲請假扣押的,尤其 針對假扣押原因的釋明 更是一大難關,就算准予假扣押裁定下來,還必須提出擔保金,因此要如何釋明讓法院採信、請求金額與擔保金額之間要如何衡量,建議仍要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喔。

 

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假扣押的「假」字,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

 

是故,為避免債權人在依法請求保護債權之程序進行中,因債務人財力問題、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漫長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而使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時,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債權人得適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權益。因此,假扣押主要目的防止債務人脫產,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

 

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窘境。故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不過一般只要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大都會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

 

聲請假扣押須提供擔保在於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應釋明之。如果沒有提出釋明,而向法院陳明願意就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受到之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來補釋明的不足;或者雖然已有釋明,而法院認為仍然有定擔保的必要者,法院均得令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許可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法院定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額的多少,理論上,應以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可能蒙受的損害,作為衡量的標準。然而,實務上由於考量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在估算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大多以債權人要保全的債權金額之一定比例,定為擔保金額(目前一般都以假扣押保全債權的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標準)。

 

但是,於特定情況時可能有所增減。例如:車禍事件,若肇事者之責任甚為明確,所定的擔保金額,常常只要保全的債權金額的十分之一。釋明不足者,則可能提高至債權金額的二分之一。 

 

另依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所以,前述請求之假扣押,即可獲得法院裁定較低之擔保金。

 

提出聲請固得以聲請書狀或言詞,事實上,絕大多數都是由債權人以提出聲請書狀之方式為之),內容須表明,除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其中最重大便是,關於請求:即債權人在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以及請求的原因事實及假扣押的原因:即有釋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若債權人願意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的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則須表明願提供擔保的意旨。

 

事實上,債權人多表明“債務人有脫產跡象,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方式為之。而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1至2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又假扣押之執行因在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具有緊急性,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的規定,假扣押執行事件應於聲請狀後五日內辦理完畢,如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及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二日內辦理完畢。

 

又須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其理由為假扣押既具有緊急性,如債權人取得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卻久不執行,即與保全之目的有違。

 

按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處分係保全程序,假處分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處分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至於,債務人方面,為保護權益,債務人得符合法定要件下撤銷不當執行並請求債權人就其所受損害賠償,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以便確定債權人之請求權是否存在。若債權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又所謂起訴係指提起給付之訴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第44號判例參照),倘提起確認之訴,不得認為已於法院裁定之期間起訴。2、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例如:債權因清償、抵銷或其他事由歸於消滅或經本案判決確認其請求不存在等)。

 

債務人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提存者,此時假扣押之原因已不存在,無為假扣押之必要,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2項)。又假扣押之裁定,經裁定撤銷確定後,得提出裁定正本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使法院除去已為之執行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實務上,法院多會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自行除去封條。)。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假扣押之財產有哪些?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便可據此假扣押裁定(即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等)資料,以便查得債務人究竟有哪些財產,俾利強制執行。債務人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如未撤銷,債務人所受損害,只能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不過在舉證責任上,適用前者請求賠償較為有利,因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損害,就損害發生之原因事實與損害之發生二者均須舉證證明。若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損害之原因事實即為債權人遭敗訴判決確定,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裁定之裁定,債務人不必再負舉證之責。

 

又如依本條項規定請求賠償,應以起訴為之。但如果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2項)。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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