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什麼一回事?要如何證明有假扣押原因及必要性?

05 Feb, 2011

問題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確定了債權人可在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時,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假扣押程序包括提出假扣押的聲請書、釋明假扣押的原因、提供相關證據以支持聲請、法院審理、裁定假扣押等步驟。重點在於假扣押的條件,債權人必須清楚說明聲請假扣押的原因,包括債務人有無資力清償、是否有逃匿或浪費財產的風險等。債權人需要提供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支持其聲請的合理性。很多假扣押申請由於證據不足或原因說明不充分而被駁回,因此需要充分的準備和專業的法律建議。一旦假扣押裁定下達,債務人可能會採取措施隱藏或轉移資產,債權人需密切注意債務人的財務動向,並適時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程序,主要目的是保全債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逃避債務或處置財產,導致最終判決無法執行。債權人可在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向法院申請,以確保其債權的實現。以下是假扣押的核心概念及相關考量:

 

假扣押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可為了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等財產形式。

 

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假扣押在某些情況是很強大的武器,例如將工廠內機具查封、或扣押對方薪資,將會造成極大的壓力;但如果對方原本就身無分文的情形,恐怕也不適合假扣押,因此必須依個案謹慎判斷,方為上策。

 

聲請假扣押的條件

 

釋明假扣押原因: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債權人必須清楚說明聲請假扣押的原因,包括債務人有無資力清償、是否有逃匿或浪費財產的風險等。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必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這意味著債權人必須詳細說明為何認為需要進行假扣押,包括債務人可能逃避債務、浪費財產或其他可能妨礙債權實現的行為。假扣押原因,即存在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這不僅涉及債務人可能的逃避行為,還包括財產狀況和債務人的意願等因素。

 

釋明及證據提供:

債權人需提供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支持其聲請的合理性,證明債務人的行為可能妨礙債權的實現。即便債權人的釋明存在不足,法院也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以補足釋明之不足,進而允許假扣押的實施。這種做法旨在平衡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與避免無故侵害債務人的權利。

 

在實際案件中,如債權人能展示債務人有可能逃避債務的充分證據,例如債務人試圖隱匿財產、財產與債務額的比例失衡,或債務人無實際辦公處所等情況,則更有可能成功聲請假扣押。

 

法院在考慮是否批准假扣押時會要求債權人提供具體證據,如債務人財務狀況的證明、財產變動的可能性等。如果債權人只是籠統指控而無具體證據,法院可能駁回聲請。

 

當債務人積欠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現有的財產聲請暫時性的扣押,即是法律上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這麼說:「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欠債還錢雖是天經地義,但是人之常情,面臨鉅額債務時,總是選擇逃避,因此,保全債權,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造成無法執行之困境,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近來,多數假扣押被駁回的理由,大多如為「假扣押原因釋明顯有不足,難以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因而造成假扣押難以裁定獲准的假象,畢竟,為免債務人任意受到假扣押,方有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亦即聲請狀除了要說明債務人總共積欠之原因及金額外,還要說明債務人有何被假扣押的急迫性。所謂說明在法律上稱之為「釋明」,債權人應提出可讓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不可以請法院是調查其他證據。

 

其中關於假扣押原因之釋明,雖然是視個案請求而定,但目標都是要使法院相信的債權人不是隨便提告而有勝訴之可能,這當然要視個案而定,如車禍糾紛可提供現場圖、交通事故初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車牌查詢單以及雙方私下溝通和解、調解的紀錄;工程款糾紛可提供對方的支票票據信用查詢單;購屋糾紛可提供房屋仍在房仲網上刊登的紀錄等等,其實就有極大的機率可以獲准假扣押。

 

至於假扣押必要釋明,可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所示: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相當之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本件再抗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而相對人無意清償該債務等情,均為原審所認定,另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在國內無實際辦公處所,且其資本額僅100 萬元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鍾文良電子名片、抗告人105 年11月25日會議記錄、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查詢網頁資料及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現場照片為證,似見相對人無意清償,且其現存財產與原審認定之假扣押債權相差懸殊,倘其財產日後變動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則不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能否確保?似此能否謂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毫未釋明,不能以供擔保補釋明不足?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法院未遑細究,遽以前揭理由,而為不利再抗告人之認定,要難謂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99號亦基於同一意旨)。

 

假扣押的實務挑戰

 

裁定難度:

許多假扣押申請由於證據不足或原因說明不充分而被駁回。因此,充分的準備和專業的法律建議是成功聲請假扣押的關鍵。假扣押的聲請不應被視為債權人隨意可以使用的工具,而必須基於充分的法律和事實基礎。債權人需要精確釋明聲請的必要性,並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其主張。法院在處理假扣押案件時需仔細審查債權人提供的所有資訊,確保其充分、準確且具有說服力。

 

債務人的反應:

一旦假扣押裁定下達,債務人可能會採取措施隱藏或轉移資產。此時,債權人需密切注意債務人的財務動向,並適時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關於假扣押必要性之釋明,就是讓法院相信這個人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示之「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債務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另外,收到假扣押裁定後,多數債務人名下可能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假扣押,工程實務上尤其常見,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尚未取得而將取得」的工程款扣押,先暫時由第三人承包商將工程款交給法院代為保管,如此便不怕以後獲得勝訴判決的時候,甚麼都拿不到。

 

假扣押的聲請、實施及相關法律問題的處理都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實務操作,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不僅可以提高假扣押成功的可能性,也可以在整個過程中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在處理假扣押案件時,了解並遵循相關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至關重要。同時,債權人應該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充分準備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和合理的法律理由。

 

總之,假扣押是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工具,能夠在合法的框架內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但同時也需要債權人提供充足的證據和合理的法律理由,確保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和效率。在具體操作上,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合適的法律建議和策略是成功執行假扣押的關鍵。不過,假扣押從聲請、擔保提存到假扣押執行的聲請,以及後續很多實際執行的問題,仍涉及許多專業層面,有相關的疑難雜症,還是建議洽詢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保障法律權益。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原因-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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