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假扣押嗎?要多少費用?
問題摘要:
對於聲請假扣押程序以及其中涉及的各種法律要求和流程,您提供了非常實用的資訊。在聲請假扣押的過程中,確實需要充分準備和釋明假扣押的原因,並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金。這些步驟和注意事項對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和有效執行債權至關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花費時間、金錢、勞力,而在辛辛苦苦打贏官司後,卻強制執行不到對方任何財產,所以聲請假扣押確實有其必要性,但也不是任何案件都能夠成功聲請假扣押的,尤其 針對假扣押原因的釋明 更是一大難關,就算准予假扣押裁定下來,還必須提出擔保金,因此要如何釋明讓法院採信、請求金額與擔保金額之間要如何衡量,建議仍要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喔。
假扣押的程序和要求
假扣押的程序是一種重要的法律保全措施,用於確保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因債務人的潛在逃避行為而失去最終獲得補償的機會。債權人必須在法院的規範下,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存在債務人脫產的風險,包括債務人可能的逃匿、財產轉移或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聲請人如果沒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法院很有可能會駁回假扣押之聲請,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也大多如此!
因此,為避免債權人在依法請求確定債權之程序進行中,因債務人財力問題、情事變更,或債務人利用訴訟程序漫長而隱匿財產、甚或逃匿無蹤,而使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勝訴之判決,債務人卻早已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債權人空有債權卻無法獲償之損害,債權人得適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權益。所以除了如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或公證書,假扣押作為一種迅速執行之法律措施,實有必要!
因此,假扣押功能在防止債務人脫產。進而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以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窘境發生。假扣押之程序,主要可分為向法院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進行。
向法院提出聲請 :
通常大約於聲請後一至兩個禮拜後可收到裁定。此階段所需費用:假扣押裁定聲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
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接著須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依稅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向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目前財稅中心將個人財產資料分為所得和財產兩項,每一項之規費為新台幣250元。若經查詢結果,無可供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財產,則無須進行下列程序,亦可不必繳納擔保金。此階段所需費用: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兩項資料,所需聲請規費共為新台幣500元。
將擔保金繳給法院 :
關於這點就是假扣押對於債權人最大的負擔,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應記載債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
於確定可供查封之財產後,接著要將擔保品繳給法院,這個程序稱為提存。此階段所需費用:即假扣押強制執行所需提供的擔保金(視法院假扣押裁定之擔保金額而定),另需繳交提存費新台幣500元給法院。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辦理提存當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於提出聲請後約7天時間,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之命令,於查封完畢時,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也完成了。此階段所需費用,即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釋明假扣押原因
一般來說,若要聲請「假扣押」的話,依法必須要有所謂「假扣押的原因」,而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是指債務人(也就是你請求賠償之對象)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可供參照)。
釋明假扣押原因的關鍵在於證明債務人存在未來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債務的風險。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財產的浪費或轉移:
債權人需提供證據顯示債務人有浪費財產的行為,或是將財產轉移給他人,以規避未來的債務責任。
財產的不利處分:
如債務人將有價值的財產以低於市價的方式出售或贈予他人,這可能表明其企圖減少可供執行的資產。
隱匿財產:
這包括債務人隱藏或報告虛假的財產信息,以逃避債務清償。
需提供具體證據以釋明這些原因。
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假扣押的「假」字,意義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
聲請假扣押的實際需求、潛在困難,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成本。假扣押確實是一種重要的法律保全措施,用於保護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因債務人的潛在逃避行為而失去最終獲得補償的機會。債權人必須在法院的規範下,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存在債務人脫產的風險,這包括債務人可能的逃匿、財產轉移或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對於實際執行假扣押,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擔保金,這既是對債務人潛在損失的一種保障,也是確保債權人認真使用這一法律手段的機制。這種做法有助於平衡雙方的利益,避免債權人輕易地或無根據地聲請假扣押,導致債務人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發生車禍或欠債時,倘若對方沒有積極處理意願,沒有足夠的擔保或財產未明的狀況,任何人均會懷疑對方是否要脫產?這時就要考量是否有必要進行假扣押?
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
又聲請假扣押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而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第一項)。
關於這個標準,所謂「釋明」,就是讓法院相信「大概」如此即可,不用到達「證明」(「應該」如此)的程度。而所謂假扣押的「請求」,就是「債權的本身」,也就是為何會享有債權,這通常不難,因為要告人家總是要握有一定的證據。但假扣押的「原因」就不容易了,所謂假扣押的「原因」,指的是「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受強執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簡單來說就是「有脫產的可能」,但這要債權人如何釋明?債權人在獲得法院假扣押裁定前,根本沒辦法查悉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而若是等到債權人真正掌握有債務人脫產的跡證,再去聲請假扣押時,債務人也老早就脫產了!原因在於目前許多法官對於「假扣押原因」的釋明程度,要求相當嚴格,以致於假扣押的聲請動輒遭到駁回,或者是地方法院准許後往往債務人提出抗告成功,假扣押裁定隨即遭到上級審法院撤銷。
因此,假扣押的管轄法院,由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假扣押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如果在訴訟之前就聲請假扣押,應該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是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就必須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由於涉及的法律過程可能複雜且對證據要求嚴格,通常建議債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律師可以幫助債權人準備必要的文件和證據,並在整個過程中提供策略性的指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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