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13 May, 2017

問題摘要:

關於在涉及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的分配過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詳細解釋。從執行費用和優先稅捐到抵押權和普通債權的支付順序,每個階段都有明確的規定和程序。此外,強制執行法的條款也確保了債權人的權益,並提供了細緻的分配程序,以確保公平性和效率性。這種程式化的分配過程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存在,有助於避免爭議,保障各方利益,並確保強制執行過程的順利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涉及多個債權人時,強制執行所得的金額分配是按照法律的嚴格規定進行的。這個分配過程保障了法律賦予的優先權利,並尋求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

 

分配的具體步驟涵蓋了從優先債權,如執行費用和稅捐,到抵押權和普通債權的階段性付款。每一類債權的受償順序都是根據債權的性質和法律的規定來定的。例如,執行費用由於是實現債權所必需的費用,因此通常具有最高的優先順序。

 

這種分配方式旨在確保執行過程中能夠最大程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避免在債權人之間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或公證書,以證明其債權的存在和有效性。此外,涉及分配的所有債權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聲明參與分配,否則可能會丧失在分配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強制執行法第31條前段)。其分配之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債權數額平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債權數額數平均分配。所謂依法優先受償者,較常見有(1)依職權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2)強制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3)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等。(4)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之稅捐債權。其分配順序如下:

 

執行費用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應最優先分配(強制執行法第29條)。不僅優先於擔保之債權,且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蓋若無此等費用,強制執行無從進行。而從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等,統稱為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具有極高的優先級。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的規定,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查封費用:涵蓋了進行物件查封時的相關開銷,包括人力、物力的支出。

測量費用:指對被執行物件進行測量的費用,以確保拍賣或其他執行活動的準確性。

鑑價費用:用於評估被執行物的市場價值,確保拍賣價格的合理性。

拍賣登報費用:包括在各種媒體上發佈拍賣通知的費用,以達到公開透明的效果。

這些費用之所以優先順序高,是因為它們是完成強制執行過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沒有這些費用的支付,整個強制執行過程可能無法進行,也就無法實現債權的滿足。因此,這些費用在分配拍賣或其他變現所得的資金時,將首先被扣除,以補償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實際開銷。

 

這種做法確保了強制執行過程的順利進行,同時也保障了執行活動中各種必需支出的合理補償。這是法律對於執行程式公正性和效率的體現。

 

優先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稅捐的徵收具有非常高的優先順序,這體現了政府為確保公共財政收入的穩定而設定的政策。此條款確保了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相關稅費得到優先支付,這些包括:

 

土地增值稅:針對土地在轉讓過程中增值部分所徵收的稅款。

地價稅: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徵收的稅款。

房屋稅:根據房屋的評估價值徵收的稅款。

營業稅:在拍賣或變賣貨物時需要徵收的稅款。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在進行拍賣或承受交易後,有責任在規定的五日內將交易金額報告給地方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應繳的稅款,並由執行機關從所得中直接扣繳。這個過程不僅保證了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有效地收取稅費,也保障了稅收的法律地位高於一般債權和抵押權。

 

這種做法對於保護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確保了即便在債務人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公共財政仍能得到必要的資金支持。同時,這也意味著其他普通債權人在分配拍賣所得時,必須在滿足稅務部門的要求後,才能依照其債權比例進行分配。這一規定在實踐中起到了確保稅收優先權的關鍵作用。

 

抵押權及優先權

 

抵押債權。有數抵押債權者,依其登記的順序,定其優先順序。(民法第865條、第874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依關稅法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償(關稅法第55條第4項)。

 

抵押權的設置和優先順序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法履約時的受償權。根據《民法》第865條和第874條,抵押權的優先順序是根據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順序來確定的。這意味著先登記的抵押權在分配拍賣所得時具有較高的優先順序。

 

另外,特定情形下的勞工債權也享有高度的保護。例如:

 

勞工債權的優先順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當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的某些債權享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的優先權。這包括:

最近六個月內所欠的工資。

未支付的退休金。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支付的遣散費。

關稅的優先權:根據《關稅法》第55條第4項的規定,應繳或應補繳的關稅,在清償順序中也優先于普通債權。

 

這些規定確保了在企業財務危機情況下,勞工的基本權益能得到保護,同時也保證了國家稅收的優先權,從而維護了公共財政的穩定。對於抵押權而言,即便是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法律也確保了勞工和稅務機關等具有特定保護需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提供了一種平衡各方利益的機制,保護了最需要保護的債權人的利益。

 

普通債權

 

按其債權額數之比例,平均分配。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式中的分配規則對確保公平受償非常重要。強制執行所得的金額分配順序和條件具有法定的明確性,這有助於預防分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和不公。

 

執行費用的優先受償:包括了實施強制執行所必須的一切費用,例如:法院的執行費、律師費、拍賣公司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必須首先獲得償還,因為這些開銷直接關聯到執行過程的進行。

 

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可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如果拍賣後的價金仍然不夠清償債務,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以再聲請執行。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稅收的優先權: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等,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稅款的收取具有非常高的優先權,這保證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利益不受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影響。

 

抵押權的順序:抵押權根據其在不動產登記中的先後順序確定優先順序,而抵押權的實現通常通過出售抵押物來實現債權的滿足。

 

普通債權的分配:未通過特定法律規定受到保護的債權,如普通貸款和供應商賬款,通常按照債權金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另值得注意,參與分配必須在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逾期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其他債權人分配有餘額時始可受償。(強制執行法第32條)。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公證書等(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

 

至於,關於抵押權部分,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53號研討結果:「其執行名義,既僅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抵押物一經全部拍賣,無論其賣得價金足否清償債務,其執行程序即已終結,如有欠額,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另請執行。」、司法院第二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果:「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效力衹能及於抵押物之查封拍賣,而與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無關。縱令抵押物拍賣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務,抵押權人亦不得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分別可資參照。

 

在參與分配的過程中,債權人需要提交有效的執行名義,如法院的判決書、公證書等,以證明其債權的存在和有效性。此外,如果執行後的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債權人還可以申請法院頒發債權憑證,以便在未來發現債務人有新資產時,再次申請執行。

 

這些規則確保了執行過程的正義和效率,使得所有債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獲得公平的償還。對於涉及抵押物的拍賣,如有剩餘債務,需要債權人另行獲取執行名義,這是因為抵押物的拍賣所得優先用於清償與該抵押物直接相關的債權。

 

整個分配過程的管理,特別是涉及抵押權和其他形式的擔保財產時,需要高度的專業知識和精確的法律操作。這也顯示了執行法院在處理這些複雜情況時的重要性和中立性,以確保所有過程公正無私地進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

(相關法條=民法第865條=民法第874條=強制執行法第29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4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關稅法第55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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