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不動產仍遭占用時,拍定人如何處理?

09 May, 2017

律師回答:

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從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而得行使該物所有權人所具有所有權限,如排除侵害(民法第767條)、侵權行為等均得主張。另外為便於買受人行使權利,為拍定之不動產仍遭占用時,拍定人應聲請法院點交,以除去債務人或第三人之占有。對此,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之權利業經法院依法排除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依前述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又第三項之再點交程序,是原點交程序外之另一點交程序,應另行徵收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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