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生程序,我們能為您作什麼?

20 Oct, 2016

問題摘要:

我們將判斷當事人情況,而給予更生履行的期間長短之建議。另應於書狀中說明,如所擬訂之更生方案與法院認定公允之標準,尚有差距者,應給債務人修正之機會,以維債務人之權益,並增加更生程序之適用可能,一併維護債權人之權益。而方式可能為當面或書狀改更之方式,而法院若有需要開庭時,我們將陪同前往法院,當面提出說明,並事後修正或檢附事證。我們於擬更生方案時宜有彈性,如分階段、分不同金額;或說明當事人之特別事情,採分階段更生方案尚有不足,而宜採取八年之更生方案等方式,以爭取法院認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委任我們辦理債務更生程序,我們將會協助當事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我們將會協助您聲請書狀之記載

債務形成原因:

清晰說明債務形成的背景和原因,包括任何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失業、疾病等,這可以增強法院對債務人情況的同情和理解。

 

收入與支出狀況:

詳細記錄過去二年的收入和支出,包括所有固定和變動開支。這有助於法院評估債務人的支付能力和經濟恢復潛力。

 

扶養人數:

提供債務人扶養家庭成員的詳細資料,包括年齡和健康狀況,這可能影響債務人的經濟負擔和償債能力。

 

保證與連帶債務之資訊:

若債務人擔任或有保證人,應詳細記載每位債權人及相關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信息,包括債務發生的經過和原因,以及所有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

 

債權人清冊的完整性:

確保債權人清冊完整無誤,包括所有債務和相關責任者的詳細信息,這是法院審理和確定債務範圍的基礎。

 

我們將協助當事人於聲請書狀中,協助當事人說明債務形成之重要原因及收入、支出狀況及扶養人數;如有可憫之處(如中年失業、家中有重大傷病患須支付醫療費用),應於聲請書狀中說明之,我們將協助當事人敘述債務原因、協商過程及更生前二年收入及支出狀況,並諭知其提出事證,我們會了解債務人還款需求,協助當事人搜集及整理相關事證,以利當事人目標之達成。

 

於保證債務、連帶債務,主債務人、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皆應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並協助當事人調查並提出上開人之年籍資料,以利法院之審理。

 

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之規定,當事人之債務有保證人為保證者,或當事人人本人擔任他人之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附卡持有人,我們將該債務之債權人、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之債權人、連帶債權人填寫於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其保證債務及連帶債務之發生原因,一併陳報與法院,以利法院處理債務人之保證、連帶債務。蓋更生乃係對於當事人全體債務之統一解決方式,因此債務應儘可能涵蓋所有債務為宜。

 

二、曾協商、調解成立之當事人人無法依協商調解條件償還

 

確定債務人是否已經參與過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並且該程序是否達成了協議。如果已經有協商或調解成立,需要評估這些協議的條款及債務人的履約情況。如果先前的協商或調解未能解決問題或由於特定原因失效,可能需要重新評估是否重新進行協商或直接申請更生。

 

我們將確認當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達成協商、調解者或有其他協商或調解成立,因此部分協商、調解將影響當事人是否得以再聲請更生,我們視其可歸責情形,或建議其重新協商,或審酌債務人能力及債務人無法依協商契約條件履行,是否係「可歸責」債務人,或債務人是否係「惡意」不履行協商調解條件。是以我們將協助當事人於聲請更生時一併說

明其具有不可歸責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證明。

 

(二)雖下列事由在法律上或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之事由,如:

 

1、不能履行或難以履行之事由係發生於協商、調解之前者,如條件過苛、超過債務人負擔能力、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為扣押或執行,而致債務人無法還款,或無法再另外借得應還款項、家人絕斷援助等,由於此部分取決法院或寬或嚴之見解,有時可能會以當事人應有預料無法還款仍同意而駁回聲請,此時以我們辦理之經驗,將可以使法院得到確信。

 

在聲請書狀中加入任何可能支持債務人更生或清算機會的法律和情感論點,如對家庭的影響、債務人改善財務行為的證據等。備妥與債務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證據,如收入證明、醫療記錄、失業通知書等,以支持聲請書中的陳述。

 

2、不能履行或難以履行之事由係發生於協商、調解之後者,如收入遽減(當事人嗣後不可歸責於己之失業、調職或減薪)、開支遽增(當事人本人或家人因故傷病、不可歸責於己之子女就學、因嗣後之侵權行為、契約行為等因素對他人負有債務、房貸利率調高致每月還款金額增加等,值得注意,法院審查上開事由會格外注重相關事證之明確性,及相當因果關係加以審查。此時取決律師辦理之經驗,是否可以使法院得到確信。

 

三、聲請保全處分及更生程序中執行之禁止

 

當事人人名下如尚有動產、不動產者,律師協助當事人應先行或一併聲請保全處分(第19條)。

 

當債務人名下仍擁有動產或不動產時,在申請更生或清算前考慮保全處分是一個重要策略,以確保財產不被不當處理或減值,進而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回收,其目的雖在保障債權人,但是在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情形,平均清償債權人,以利未來更生方案擬定是一項重點。因之,律師將評估保全處分的必要性及其對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影響,提出最合適的法律策略。

 

保全處分種類有: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實務通常以債權人角色來判斷是否同意保全。如聲請更生前法院業已裁定保全處分,或法院已裁定更生程序開始後,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均應於更生程序終結後,方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律師亦將協助當事人應說明准予於更生程序中強制執行將有害於更生程序之進行。

 

四、協助當事人補正相關更生聲請所需之事證,並配合法院調查案件

 

在辦理更生程序其間,一部分原因係當事人無法於更生時提出文件,另一方面係法院將利用當事人提供文件,並依職權調查本案相關事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條、第44條),因此,為利法院之審理及調查,律師將協助當事人完成文件及相關案情之補正,而當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我們亦會陪同當事人出庭,釐清案情,並提出口頭及書面意見。

 

五、協助當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時停止強制執行,並對債權表、更生方案表示意見

 

我們將協助當事人於法院裁定更生程序開始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對於法院檢送之債權表之債權人、金額等事項,依當事人意見提出異議,並協議當事人製作提出更生方案時,我們建議法院以書面方式讓債權人表達意見已足,不以召開債權人會議為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8、60條)

 

六、提出公允之更生方案

 

與債權人協商:在適當情況下,嘗試與債權人進行再次協商,尋求更為合理的還款條件。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清晰地表達債務人的困難和解決方案,爭取法院的支持和理解。

 

我們應考量當事人之清償能力訂定合理之更生方案,關於擬定清償方案之建議。另應說明更生方案公允、已達債務人盡力清償之理由,及說明依更生方案履行,已高於法院可認之標準。如當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而依提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可能低於清算可得之受償金額時,我們應提出說明法院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理由;如財產之市價難以估計、進入拍賣程序後財產價值容易被低估、進行清算程序後,拍賣所得須先行支付相關程序及稅務費用等。

 

我們將判斷當事人情況,而給予更生履行的期間長短之建議。另應於書狀中說明,如所擬訂之更生方案與法院認定公允之標準,尚有差距者,應給債務人修正之機會,以維債務人之權益,並增加更生程序之適用可能,一併維護債權人之權益。而方式可能為當面或書狀改更之方式,而法院若有需要開庭時,我們將陪同前往法院,當面提出說明,並事後修正或檢附事證。我們於擬更生方案時宜有彈性,如分階段、分不同金額;或說明當事人之特別事情,採分階段更生方案尚有不足,而宜採取八年之更生方案等方式,以爭取法院認可。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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